如何办理内地-香港跨境遗产继承
作为在香港和中国内地两地跨境执业的律师,我经常会遇到中港跨境遗产继承的法律 事务。比较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中国内地居民过世后,其在香港的银行留有资金或股票,或在香港有房产,这些在香港的资产需要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另外一种情况是香港居民过世后,他在内地留有房产或在银行留有资金,他的内地的资产需要在内地办理遗产继承。
香港与内地跨境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谁具有继承权
香港与内地在确定继承权这一点上的法律是相同的,即不动产(如房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动产则适用被继承人住所(domicile)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如果是中国内地人在香港留有遗产,则在香港的房产,需依照香港的法律规定来决定谁有继承权;而在香港银行账户裏的现金和股票,则依照被继承人的居所地即内地的法律来决定谁有继承权。同理,如果是香港居民在内地留有遗产,则在内地的房产,根据内地的法律来决定谁有继承权;而在内地银行的现金,则依照被继承人的居所地法律即香港的法律来决定谁有继承权。
香港与内地继承权先后顺序的不同规定
按照中国内地的法律,在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平均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在世,则由在世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照香港的法律,如果被继承人有配偶或子女,则其父母无继承权;如果既有配偶又有子女,则配偶获得固定数额(50万港币)及剩余部分的一半,剩余部分另一半归子女共同继承。
香港与内地跨境继承事务的管辖权
无论被继承人生前居所地是香港还是内地,对于位于香港的遗产,包括房屋等不动产或现金股票等动产,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相反,对于位于中国内地的遗产,包括房屋等不动产或现金股票等动产,无论被继承人生前居所地是香港还是内地,均有中国内地相关机构管辖。总之,财产位于哪个区域,就由哪个区域行使继承事务管辖权。
内地居民在香港的遗产的处理方法
对于内地居民在香港遗留的遗产,应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办理遗嘱认证(如果是遗嘱继承)或者申请办理遗产管理令(如果是法定继承或虽有遗嘱但遗嘱没有指定运行人)。如遗产属于房产等不动产,遗产管理人将依照香港法律决定;如果属于银行存款或股票等不动产,则香港高等法院会根据内地法律规定确定继承权人,并将遗产管理的权利授予该有继承权的人,法院在根据内地法律规定确定继承权人时,需要内地公证机关出具继承权证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此类内地公证文书需要到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外事部门办理认证手续。在取得高等法院的遗嘱办理授权后,遗产管理人可以凭法庭命令与银行等各机构联系办理将遗产分配给继承权人的手续。
香港居民在内地的遗产的处理方法
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由于适用内地法律,被继承人可以直接到内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相应的资料(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哦关係证明等,需要由香港的司法委讬公证人办理公证手续)证明被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内地公证部门在收到相关资料并核实确认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后,出具继承权证明书。被继承人凭继承权证明书向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可免契税,但遗赠则不免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