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电信网络诈骗案追讨资金的新途径:香港诉讼,内地运行
香港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收款银行户口持有人
在本所处理的大量香港电信网络诈骗的民事诉讼案件中,通过向香港法庭申请披露令,取得收取被诈骗款的银行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并对其提起民事诉讼,是一种常见的追索被骗资金的方法。大量的案件表明,在香港发生的诈骗案件,收款人账户的持有人的身份,最多的是内地居民,其次是香港居民。虽然没有准确的统计,根据过往的经验,我估计收款账户持有人是内地居民的,应该佔80%以上。
香港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民事诉讼的被告: 收款银行账户持有人
在《香港电邮诈骗案件诉讼及代理》一文中,我们说过,香港网络电信诈骗,由于真正施行诈骗行为的骗徒往往难以追查,受害人想要追讨被诈骗款项的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香港民事诉讼程序向收款的银行账户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所收取的款项或赔偿损失,其诉因是不当得利、所有权权利或基于推定信讬的持有。在这样的诉讼中,除非收款人能够成功确立一项抗辩,例如他是支付了对价的善意第三人,或者他在收到该资金后善意地花掉了该资金(改变位置), 否则法庭就会判断收款账户的持有人应该返还资金。实践中,总体上来说,被告人要想成立确认其中任何一个抗辩理由并非易事。所以,在香港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民事诉讼中,受害人针对收款人提起的返还资金的民事诉讼,获得胜诉判决的机会总体上还是比较高的。问题是,取得了胜诉的判决,如何才能将胜诉的判决变现,真正取得被告人的金钱赔偿?
如果被告(网络诈骗案的收款银行户口持有人)的银行账户还有资金
如果被告人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且里面还有资金,则律师可以通过向法庭申请第三方债务人扣押令,由法庭颁布命令,命令持有被告人资金的银行直接将被告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扣押和支付给原告受害人,以履行原告人取得的胜诉判决下被告的给付和赔偿义务。
被告的银行账户没有资金:被告是香港居民
如果被告人的银行账户里面已经没有资金了,但是被告是香港居民,这原告人可以考虑通过律师向法庭申请该被告人香港居民个人破产,从而逼迫该被告人偿还判决债务,或者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其资产偿还债务。
被告的银行账户没有资金:被告是中国内地居民
如果被告人的银行账户里面已经没有资金了,但是被告是中国内地居民,在过往,由于香港的判决无法在内地申请运行,从而往往无法继续进行运行追讨。然而,从2024年1月29日开始,由于内地和香港之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经生效并且开始运行,在香港法院取得的针对内地居民取得的民事判决书,可以比较容易地在内地法院申请运行。在此背景下,在香港法庭取得的针对内地被告人(收款银行账户持有人)的民事判决书,就有一个新的和比较有效的运行途径:向内地法院申请运行香港判决书。
向内地法院申请运行香港法院民事判决书的优势
向内地法院申请运行香港判决书的一个明显的优势是,内地法院运行生效的民事判决,相比较香港法院的运行制度而言,力度非常大。只要胜诉判决的原告人向内地法院提交了运行申请后,法院会主动地查询、冻结、扣押被告人名下在内地的所有资产,包括银行账户、房产、证券等,而无需原告人提供被告的资产信息。 而且,如果被告人名下没有资产或无法全部运行,内地法院会对被告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运行人名单、每隔半年就重新查询一次被告人名下的资产等相当主动和有力的运行措施。根据经验,如果被告人名下有资产(无论原告人知道该资产详情与否),通过内地法院获得运行的机会是相当大的。
香港民事诉讼和内地申请运行的无缝衔接
通过香港民事诉讼、内地申请运行的途径来追讨诈骗案件受害人的损失,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既需要香港律师的工作(香港通过民事诉讼取得胜诉判决书),也需要内地律师的工作(代表客户在内地申请运行香港的胜诉判决书)。 本所主任律师闫显明,同时具有香港律师资格(2013年开始执业)和中国内地律师执业资格(2004年开始执业), 且在香港和内地深圳各自设立一间律师事务所,可以一站式无缝衔接地为客户在香港提起民事诉讼和在内地申请运行香港的胜诉判决书。
(作者:闫显明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微信/WhatsApp: +852 51039249, 电邮: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