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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诉讼开庭 VS.在香港开庭,是怎样的不同体验?

在内地诉讼开庭 VS.在香港开庭,是怎样的不同体验?

跨境诉讼律师:内地-香港法庭开庭

在到香港从事香港律师执业以前, 我在内地执业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多年,在全国的许多地方的高院、中院、基层人民法院、法庭都开过庭,既在发达地区例如北京、上海开过庭,也在中等城市例如杭州、苏州,或不发达地区例如东北地区,有不少开庭的经歷。在香港执业以后,我也从事民商事的诉讼业务,因而也经常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区法院参加庭审。 常常有香港和内地的同行好奇的问:在法庭开庭和在香港法庭开庭,是一种怎样的不同体验?

香港诉讼制度vs内地诉讼制度

我觉得香港的诉讼法律制度与内地的诉讼法律制度各有优劣之处。 我听到和看到太多的对内地法律制度全盘否定的观点,但在香港执业深入了解后, 我真的觉得内地的法律制度其实也有其可取之处,也都有自己的问题。

  • 诉讼制度的效率 – 内地优于香港

内地的民商事诉讼,由于有审理期限的限制,许多案件三到四个月就能结案下判决书,大多数案件六个月应该都能完结。 而在香港,一件被告应诉的民商事案件,从起诉到法庭审完作出判决,一般都会需要一两年,比较快的最少也会需要接近一年左右。 香港没有审理案件的时间限制,大量的案件几年都还没处理完。 虽然香港力图通过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Civil Justice Reform)提高效率,但收效并不明显。 从儘快实现公平正义的角度看,你会喜欢内地的的诉讼法律制度,还是香港的诉讼法律制度?

  • 诉讼费用成本 – 内地优于香港

香港的诉讼总体上当事人需要支出的费用比内地贵。 虽然香港的法院基本不收诉讼费用(司法服务属于公共服务,基本免费),但是香港的律师费用总体上比内地贵。 香港普遍实施按时收费的制度,律师一般收费2500到5000每小时不等。 对于标的额比较小的案件,如果原告的案子不是非常的强,并且被告有财产可供运行,我都会建议客户三思,要不要再雪上加霜的花钱打官司。  对于大量的金额不大的案子,香港的比较昂贵的律师费用,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一个障碍。 但偏偏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下的诉讼程序本身复杂,一般的老百姓是根本不太可能不用律师自己打官司的。

与香港的情况相比,虽然内地的法院要收一笔不小的诉讼费用,但内地的律师费用相对而言还是比较低的。总体而言,当事人在内地诉讼制度下的诉讼成本会明显低于在香港诉讼制度下的成本。 当事不用律师自己打官司的难度也比在香港低得多。

  • 法官的公正廉洁 – 香港明优于内地

虽然内地的司法改革向着公正、廉洁、独立办案的方法发展, 但是,我在内地执业期间,看到和碰到许多腐败和不公正的法官,种种劣行不一一列举。 在内地诉讼, 当事人有时需要考虑,有没有熟人朋友同学在法院,可以打个招呼。 在香港,法官的公正廉洁是毋庸置疑的;在香港做律师,我可以非常有信心的说,所有的法官都是清正廉洁的。 在香港打官司,赢官司靠的是理据充分,靠的是律师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而不是其他。

  • 程序公正 – 香港优于内地

香港的诉讼程序非常注重程序公正,对于各种程序问题上的争议, 除非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否则都要上庭摆事实讲道理,由法庭决定。 同时,香港的诉讼制度也更加灵活,不死板。例如,各种诉讼时限的规定, 不是死的;如果你有充分理由,法庭都可以批准延期(这也是造成诉讼拖延的一个原因)。香港的诉讼制度明显更加注重程序公正。

  • 法官的专业水准 – 香港优于内地

香港法官一般都是从资深的大律师中选拔的,法官专业水准总体上说都是非常高的(不评论个人情况)。 内地虽然也有很多优秀的、专业水平高的法官,但可以说水平参差不齐。 随便找出一篇香港的法庭判决书(www.judiciary.gov.hk网站可以查到所有的法庭判决书), 每一份都是条例清楚,摆事实讲道理,几十页甚至上百页的判决书,体现出实实在在的专业水准。

跨境诉讼律师的几点观察

  • 内地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与当事人的角色不清

在内地的民商诉讼程序中, 律师是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角色。  无论是有关事实的问题,还是法律的问题, 哪些话应该是律师说的,哪些话应该是当事人自己说的,似乎并没有明显的区分。 例如,若干年前的一家婚姻案件中,对方律师(代表丈夫)在法庭上即兴发表代理词,指责我方当事人(妻子)在家庭生活中懒惰,也不做家务,还经常发脾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我马上提醒法庭,对方是律师,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证人,难道律师你看到了这些?如果你没有看到,你凭什幺说这些? 然而对方律师说他是代理人,他是代表他的当事人说的。 法官也弄不清楚,只好马虎收场。

在香港,律师在诉讼中的身份是完全清楚地独立于当事人的。 在法庭程序中,如果委托了律师出庭,法庭上一切由律师处理和做出陈述,当事人自己不必出庭(涉及人身关係的案件例如婚姻家事案件除外),当事人即使出庭,也没有发言权(除非作为证人就事实问题作证)。 而同时,律师也绝对不会在没有书面证据或证词支持的情况下就事实问题做出主张,否则会被法庭责骂弄不清自己的身份。事实只能是由证人(当事人自己也可以是证人)作证及证据来证明的。律师在法庭上就事实问题作出的陈述,必须事先提交给法庭的证人证词或誓章。而就事实问题做出证人证词和誓章的人,只能是当事人自己或者证人,原则上不能是律师。

我认为在内地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中,极有必要有必要厘清律师的角色。 在诉讼程序中,律师角色与当事人的角色不应该是重复的。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不应该简单的是代替当事人在法庭说话的工具。

  • 律师的专业守则

在香港,有关事实的所有问题,必须由证据证明,或者由当事人自己说(出庭作证,或以誓章的形式出具证言), 律师绝对不能故意说谎欺骗法庭的,否则可能被法庭责罚。律师的专业守则中有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正直(integrity),而律师如果被查证有不诚实的行为,甚至会被吊销牌照。

在内地,由于通常证人不出庭作证, 遇到书面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的问题,很多时候律师就按照怎样对当事人有利就怎么说的原则来处理了。例如在证据的质証环节,有些律师的应对方法是,只要对方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律师就抵赖,即使明显与事实不符,或者被当厅揭穿与事实不符也无所谓。  一些律师甚至以此为傲,觉得这是自己的本事,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但实际上损害了律师这个职业的整体形象。

在香港,关于律师的专业守则,律师与客户的关系、律师与法庭、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有一套非常完善的普通法原则及引申出来的执业规则。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 遇到各种执业问题,适用这些原则规则就可以清楚知道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 反观内地的律师执业规则与守则,缺乏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即使有执业守则也是零散的,难以解决许多实际的问题。

我觉得,律师执业制度方面,是内地需要特别向普通法学习借鉴的。

(作者:闫显明律师,闫显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联係方式:[email protected], 微信/WhatsApp: +852 5103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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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顯明律師 主任律師 - Principal Solicitor
閆律師為本所主任律師。他有香港、內地、英格蘭和威爾斯三地的律師執業資格,具有20年以上的律師執業經驗。他在處理內地和香港的各種法律事務方面具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閆律師的主要執業領域是香港民事訴訟,仲裁,商業公司法,遺產遺產,信託、婚姻家事,移民簽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