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诈骗案件披露令申请:法院不支持银行律师收取过高律师费
香港诈骗案诉讼追讨中的披露令
在香港诈骗案件资金追讨的诉讼中,一个重要的一环是向法庭申请披露令,命令银行提供收款的银行账户的持有人的身份、地址、银行流水等信息,以便对该收款人提起诉讼,以及通过银行流水追索被骗的钱款的流向。这种披露令根据《证据条例》提起,或者根据普通法下的原则提起,银行一般是持中立态度,不反对的。问题是,近些年以来,银行倾向于找律师代表应诉,而有些银行的律师代表收取过高的律师费用,这些费用最终由披露令的申请人即受害人承担,从而导致诈骗受害人雪上加霜,难以承受。
法院不支持银行律师收取过高律师费
本所代理一件案件[2025] HKCFI 2461中,法庭经过开庭聆讯做出判决:在诈骗案件的披露令申请中,法庭不支持银行放任其律师收取过高的律师费用,如果银行的律师收取过高的律师费用,应该由银行自行承担其不合理的过高部分。
香港诈骗案件中申请披露令的背景
在[2025] HKCFI 2461中,本所代表诈骗案件受害人追讨受骗资产,按照正常程序向法庭申请到披露令,要求银行提供收款账户的持有人个人信息和银行流水,以便于进行诉讼。 银行委托一间律师行应诉,提供了所要求的资料,但是,要求我方客户支付银行一方的律师费用共六万五千多元。 从法律原则上,该披露申请是为我方客户的诉讼而起的,银行并没有过错,因此法律原则上我方的确需要承担银行一方的费用。但是,六万五千多元这个金额我们觉得太过分了,其实银行一方的律师只有简单的工作,我们认为合理的金额大约在一万三四千左右。 为此,本所代表客户与银行的律师公堂对簿。 法庭经过开庭,判定我方只需支付对方一万五千港币,基本接近我方原本主张的金额。
本案判决的意义
我相信这个判决将来可能会在其他类似案件中被广泛引用。诈骗案件的追讨,银行只协助提供收取诈骗款的收款人的信息资料,但是近些年以来,银行倾向于找律师代表应诉,而有些银行的律师代表收取过高的律师费用,从而导致诈骗受害人雪上加霜,难以承受。 在本案中,博学的欧阳法官延伸了过往判例的法律原则,表明银行如果放任自己的律师过分收费不加以节制,银行应自己承担。
本所在该案件中代表原告即诈骗案件受害人一方,本案由本所潘律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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