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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执行內地法院判決书 – 常见的问题和答案

内容目录

在香港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的一般问题

1. 内地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在香港申请执行吗?

答:内地法院发出的民商事生效判决大部分可以在香港申请申请执行。 内地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判决无法在香港申请执行, 但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书可以申请在香港执行。

2. 内地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可以通过怎样的方式在香港申请执行?

答:第一种方式是根据内地和香港之间签署的相互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协议,向香港法院执行的内地民商判决、家事判决。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在香港的法院提起一个执行诉讼的方式,按照香港普通法下认可外地(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原则,通过执行外地判决的诉讼的方式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民商事判决。

 

3. 申请人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在将内地的判决在香港法院获得登记或认可后,如何推进实际执行?

答: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来推进执行:(1) 委托律师对被告进行必要的资产查询,例如房产、是否担任公司董事; (2) 向法院提出传票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法庭交代其财务状况、提供财务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如何不遵从法庭的命令,向法院进一步申请监禁被执行人; (3) 在查到被执行的资产信息后,根据资产的种类向法庭申请与案件性质相符的执行令状(Writ of Execution),例如对银行账户的第三方债务令、对财物的扣押令、对房产的押记令、拍卖令等。 通过这些执行令状,以被执行人的资产用于偿还在债务; (4) 如果被执行人是香港居民,也可以考虑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通过内地和香港之间签订的双边协定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书

4. 内地和香港之间有哪些现行有效的相互执行对方民商事判决的双边协定?

答: 主要有三个相互执行对方民商事判决的双边协定:

其中,前两个是相互认可和执行除婚姻家事案件判决之外的其他民商事判决的,第三个是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案件判决的。

5. 上述三个相互认可和执行对方民商事判决的双边协定,在适用范围上存在重叠的情形吗?即在香港执行内地法院判决书,存在同时两个或以上双边协定进行申请的可能性吗?

 答: 不存在重叠。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处理的是婚姻家事案件的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另外两个协议是处理婚姻家事案子之外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处理的是2024年2月15日之前的生效判决且符合合同双方有约定排他的管辖法院的案件,而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则处理的是2024年1月29日之后做出的生效的民商事判决。

6. 可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内容包括哪些?

答:包括金钱判项和非金钱判项。判决包括惩罚性赔偿的,一般不予认可和执行惩罚性赔偿部分,但双边协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7. 根据三个双边协定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民商事判决书,香港法院会直接适用双边协定的条款来审理案件和做出决定吗?

答: 不会。香港已经通过本地立法将三个双边协定的内容转化为本地的立法。 香港法院在处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法院判决时,直接适用的是香港本地立法,而不是双边协定。双边条约的内容仅作为立法背景资料做参考用途。三个双边协定对应的为香港本地的立法是:

香港法例第597章《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

香港法例第645A章《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

香港法例第639章《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

 

8. 通过内地和香港之间签订的双边协定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书,申请认可和执行有时效的限制吗?

答: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判决生效后两年。

9. 通过内地和香港之间签订的双边协定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书,由香港的哪个的法院管辖?

答: 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提出申请。

 

10. 通过内地和香港之间签订的双边协定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书,申请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向法院提交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身份证明等材料。法院审查申请,作出裁定或命令。

在法庭作出批准命令后,申请人须将法庭批准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的登记通知书(Notice of Registration),送达给被申请人。 收到登记通知书的被申请人可在收到送达登记通知书的14日内,或在法庭指明的其他限期内,向法庭申请将该判决的登记作废。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将判决登记作废的申请,则案件转化为双方对抗性的诉讼,法庭会依程序开庭审理处理,并作出是否维持或撤销判决登记的命令。

11. 通过内地和香港之间签订的双边协定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书,需要多长时间?

答:一般情况下,香港法院处理登记内地判决的申请需要3到6个月的时间。

 

12. 通过内地和香港之间签订的双边协定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书,需要多少律师费用?

答:一般通过单方申请程序取得法庭准许登记内地判决书的命令,律师费用大约5万港币。 如果此后被申请人一方提出将已作出的判决登记作废的申请,从而演化成诉讼,则双方均为需要耗费较多律师费用进行诉讼,难以事先预估。

 

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问题

13. 根据2008年8月1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书,适用于哪些内地案件的生效判决书?

答:适用与“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包括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其中“判决”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

 

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问题

14. 根据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书,适用于那些内地案件的生效判决书?

答:适用与内地法院作出的是生效的婚姻家事判决。 “判决”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 “生效判决”则是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

 

2024年1月29年生效的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问题

15. 根据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书,适用于哪些内地案件的生效判决书?

答:适用的是否生效判决的种类包括内地法院在民事或商业事宜中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缴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 生效判决包含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

 

16. 根据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书,不适用与哪些案件?

答:暂不适用于下列判决:

  1. 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姊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
  2. 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分配的案件;
  3. 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费率的案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案件;
  4. 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与纾困、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
  5. 破产(清盘)案件;
  6. 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死亡、认定自然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7.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8. 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

 

根据普通法的原则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在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法院判决书: 常见问题

17. 怎样的情况适合按照普通法法律原则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庭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法院判决书?

答:如何内地法院的判决不符合透过双边执行协议来香港执行的条件,而无法按照以上司法协助在香港申请执行时,可以在香港法院依据普通法的原则以诉讼的方式申请执行内地判决,香港法院将基于内地法院的判决内容作为诉因,即法院不再审理内地判决的实体纠纷,而是以内地法院判决本身作为诉讼和判决的依据。

 

18. 通过普通法的原则在香港法院提起执行内地法院判的诉讼,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答:根据《时效条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4条的规定,有关执行法院判决的诉讼,诉讼的时效是12年。

 

19. 通过普通法的原则在香港法院提起执行内地法院判的诉讼,由香港的那一级法院管辖?

答:根据案件涉及到的金额的大小,可以香港区域法院或香港高等法院提起和转开 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的诉讼。 一般区域法院处理的诉讼金额的限制是500万港币(有例外)。

              

20. 通过普通法的原则在香港法院提起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答:通过普通法的原则在香港法院提起执行内地法院判的诉讼,会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的流程进行,具体包括(1) 发出传讯令状; (2) 送达传讯令状; (3) 申请缺缺席判决(如被告不抗辩); (3) 书状(申索书、答辩书、回复书); (4) 时间表问卷和案件管理传票; (5) 交换书面证据; (6) 交换证人证言及内地法律专家证据; (6) 案件管理会议/审前复核; (7) 开庭审理。 香港民事诉讼程序的详细步骤,请参见《香港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一文。

 

21. 通过普通法的原则在香港法院提起执行内地法院判决,香港法院作出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答: 根据普通法的原则在香港认可和执行外地(包括内地的)判决书,法律上的要求是该外地判决书必须是最终的(final)以及终局的(conclusive),且判决的内容不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有关中国内地法院判决在香港申请执行时遇到的最终的(final)以及不可推翻的(conclusive)的问题,详见文章《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书:“最终”及“终局”问题》一文。

 

22. 通过普通法的原则在香港法院提起执行内地法院判决,需要多少律师费用?

答: 如果被告不抗辩而申请缺席判决,费用比较少,一般3万港币左右。 如果被告抗辩而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流程进行到底,通常双方都会需要花费较多的律师费用,通常几十万港币或更多,难以预先准确预估。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法庭在做出判决时,一般会判决不败诉的一方需要承担胜诉的一方律师费用。 有关香港民事诉讼的律师费的问题,详见文章《香港民事诉讼:诉讼费用知多少》一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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