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恢复一家香港公司,以下情形须通过申请法庭命令来恢复注册:
1. 公司已在公司注册处处长的要求下根据《公司条例》第746,747及748条被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及解散;或
2. 公司根据《前身条例》(第32章)第291条被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及解散;或
3. 根据《公司条例》第751条通过撤销注册而解散的公司。
通过法庭命令申请恢复注册:谁来申请?
凡因该公司的除名而感到受屈的人,法庭会允许其通过提出申请法庭命令来恢复该公司的注册。在实践中,以下人士可以提出该申请,包括:
(1)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成员、债权人或清盘人的人;或
(2)包括政府在内的,法庭觉得在该事宜中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人。
通过法庭命令申请恢复注册:什么时候申请?如何申请?
向法庭申请恢复注册通常需要在公司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申请需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以香港公司注册处为被告,以原讼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的诉讼形式提出,并以誓证或非宗教宣誓的方式来提交证据和证词作为支撑。作为支撑的誓证或非宗教宣誓须包含以下信息及文件:–
- 申请人的利益详情
- 公司的成立日期
- 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
- 公司的组织章程性文件
- 公司的股本分布及成员详情
- 公司董事姓名及公司秘书的名称(如适用)
- 关于公司被除名原因的详尽解释(如该申请人知情的话)
- 公司被除名的日期
- 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理由
通过法庭命令恢复公司注册
法庭会在其认为适当且公正的情况下做出恢复公司注册的命令。若法庭做出了恢复公司注册的命令,则在该命令送达至公司注册处并做相应登记后,公司即告恢复注册。
在收到该法庭命令后,公司注册处处长会在香港政府宪报刊登关于该公司恢复注册的公告。
公司恢复注册的法律效果
公司通过法庭命令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则它须视为一直持续存在,犹如它不曾解散一样。
通过法庭命令申请恢复注册 – 法庭的权力
法庭可以给出指示或命令,以尽量使有关公司及所有其他人的境况不变,犹如该公司不曾解散一样。
法庭有权做出暂停时效计算的指示,即在公司债权人的申索在公司解散之日尚未过时限,而至公司恢复注册之日将过时限的情况下,命令在公司解散至恢复期间暂停时效计算。在这种情况下,该法庭指示会使债权人处于如该公司不曾解散的同样境况。
另外,法庭一般会向该公司做出如下指示:
(1)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该公司的文件,使得该公司在公司注册处的备存纪录能反映其最新情况;
(2)支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就为了将该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而招致的费用;及
(3)如任何先前是归属于该公司的财产,在公司解散后已根据第752(1)条归属于政府的,公司须支付政府在其解散期间处理该财产的费用、开支及债务,或支付政府就该恢复注册申请的程序而招致的费用、开支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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