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香港仲裁律师,我们处理许多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案件。本文将结合我们办案实践对如何在香港执行内地仲裁裁决作出简单介绍。
香港回归之后,随着香港-内地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需要跨境执行仲裁裁决书的情况经常发生。那么在香港,如何执行内地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呢?
一、 在香港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在香港回归之前,中国和英国(香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属于英国一部分)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方,因此相互之间执行对方仲裁裁决的依据就是《纽约公约》。而香港回归祖国之后,鉴于香港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变化,《纽约公约》已经不在适用于香港。取而代之的是,内地与香港之间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成为内地与香港之间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依据。
然而,在香港的法律体系下,香港对外签署的条约(包括与内地签署的司法协助安排)并不具有直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效力,必须经过香港本地化的法律立法后,才可以成为可适用的法律。 在这方面,香港的本地法律《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起到了将《安排》的内容本地化的作用。 《仲裁条例》第10部第3分部(第92条到第98条)對內地仲裁裁決在香港的強制執行作出了规定。
因此,在香港执行中国内地的仲裁裁决,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仲裁条例》第10部第3分部的规定,而制度依据则是《安排》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仲裁条例》相关条款的解释和运用,需要结合《安排》的内容来解读。
二、在香港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前提:申请并取得香港法院的许可
根据《仲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内地仲裁裁决,只有在经过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许可后,才可以在香港被强制执行。而一旦获得了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许可,则该获得许可的内地仲裁裁决,可以犹如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作出的判决书一样,在香港进行强制执行。
可见,内地仲裁裁决要在香港强制执行,第一步需要有执行申请人先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提出申请,并获得法庭的执行许可。一旦获得法庭许可,法庭就会发出一份命令,命令被申请人(债务人)向申请人(债权人)支付仲裁裁决判定的债务。 而原讼法庭作出的该命令,性质就如同香港法庭作出其他命令或判决书一样,可以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内地裁决的许可,可以由裁决书的申请人单方面以原诉传票的形式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并提交誓章做支持。而在在誓章中,需附上仲裁裁决书的正本,包含仲裁协议的合同文件等。 法庭在单方审核申请文件后,即可作出执行的许可。
法庭在发出执行许可的命令时,会在命令中同时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利在该命令发出后的一段时间内(例如14日内),向法庭申请推翻该法庭命令。如果被申请人在该规定的时间内向法庭申请推翻该法庭命令,则该法庭命令并不会立即生效,而待法庭就申请进行审理后再相应作出是否许可执行的决定。反之,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在该规定的时间内向法庭提出推翻法庭命令的申请,在该法庭命令在该规定的时间到期后就开始生效,效力同香港本地法院的判决书一样。
三、 在香港执行内地仲裁裁决书的具体方式
一旦获得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许可,内地的仲裁裁决书就可以如何香港本地判决书一样下香港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如何具体实施执行呢?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香港的法院中并没有执行庭,法院和法官也不负责查找债务人是否有可执行的资产。 查询债务人是否有可执行的资产,完全是执行申请人(或其律师)的工作。 法院只负责听取当事方向法庭作出的任何法律规定的申请,然后根据情况作出法庭命令,法院是绝对不负责帮助申请人去查找可被执行的资产的。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不同的标的物(债务人的财产)有不同的执行方式。 例如债务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股票、债权执行的方式各不一样。
对于债务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里的存款、或者债务人持有的的其他债权,申请执行的方式是向法庭申请第三人债务令(Writ of Fi fa), 也即,向法庭申请命令,命令第三人(持有该账户存款银行,或欠该债务人债务的第三人)直接向执行申请人支付钱款,以执行法庭判定的债务。法庭会需要排期就此申请开庭审理,听取各方(执行申请方,被申请方,第三人)的意见,然后做出命令。法庭一旦做出命令,对该第三方有法律的约束力。
而对于债务人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的方式则是首先向法庭申请抵押令(俗称订契),即向法庭申请,在债务人名下的房产上设置抵押,以担保债务人支付法庭判定的债务。法庭同样需要排期开庭听取各方意见,然后做出命令。一旦法庭作出抵押令,执行申请人可以将该抵押令在田土厅办理登记,这样在该房产上设立了抵押,在没有偿还债务前,债务人无法处置该房产。 在设置抵押后,申请人如果想变卖抵押物受偿,则还可以进一步向法庭申请变卖令,由法庭命令拍卖该抵押物,以偿还债务。
四、 如何查核被执行人在香港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资产
香港的法院没有执行庭,法院不会像内地的执行庭一样主动帮申请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资产信息(还是社会主义好啊)。 资产调查完全是执行申请人自己(或者其律师)的事。
香港有严格的隐私保护法律,获得他人的资产信息并非易事。虽然律师或通过专业调查机构常常可以查到一些资产信息(例如被执行名下是否有房产、是否担任任何公司董事),但大量的信息,例如被执行人名下的是否在任何银行开立过账户、是否有存款、是否持有股票、汽车等,则往往难以查到。通常需要申请人(客户)能提供一些财产线索(例如银行账户信息、汽车牌照),才能向法庭申请命令进行查询。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也可以向法庭申请紧急的禁制令,冻结被执行人的资产。
有关在香港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问题,欢迎联系本所闫显明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