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并购律师:通过转让香港母公司股权实现对子公司业务的转让
作为处理公司并购事务的香港律师,经常需要解答客户关于如何处理香港公司并购的咨讯,已经接受客户的委讬处理并购及股份转让的事务。通常,许多中国内地公司已经完成了海外构架的搭建,已经形成了香港公司作为母公司控股内地实际经营业务的子公司的架构。这样,当客户需要转让内地公司及业务的时候,一种常见的方法就是将其香港母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这种通过收购香港母公司股权实现对子公司业务的收购,有如下好处:(1)转让手续十分方便;(2)在中国内地境内实际经营业务的子公司的持股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可以避免境内的许多繁琐的行政审批手续;(3)税费方面,由于所转让的股份是香港公司的股份,不是内地公司的股份,则通常可以避免在内地缴纳股份转让引发的税费。而香港公司股份转让只需交纳印花税,买卖双方各需缴纳的税额是所转让股份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一。
香港公司并购前的考虑
香港公司的并购双方需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以下股份转让的限制:(1)目标公司章程中是否规定了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如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董事会可以无条件拒接登记股份转让的权利等。如果目标公司章程中有此类限制,考虑是否需要先修改公司章程中此类条款。(2)目标公司的原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着在约定期间不可以转让公司股份的股东协议?如果有,需要考虑此类股东协议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影响。
此外,如果目标公司中有部分业务是买方所不想买入或买方不想卖出的,则在股份转让完成前,卖方应该通过对目标公司进行重组,将不拟纳入并购范围的资产从目标公司剥离。需要 注意的是,如果被剥离资产是无偿或低与市场价卖给了目标公司的董事或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则该转让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香港公司并购的程序
(1)买卖双方及目标公司签订保密协议(NDA): 对于卖方而言,并购谈判需要卖方及目标公司同意将目标公司的信息毫无保留地提供给有意向的买方,买方需要做出保密的承诺,无论并购成功与否,不得泄漏该等信息。
(2)起草及买卖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SPA)。包含在股份转让协议的内容中或作为其附件内容的,通常会包括:(a)卖方的披露承诺,承认披露目标公司的信息,以供买方做尽职调查;(b)卖方的保证(Warrantees),卖方保证提供给买方的关于目标公司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c)卖方的赔偿及补偿条款(Indemnity),倘若买方接管目标公司后,发现公司的情况与卖方披露的信息不同,由此造成买方的损失,卖方需要赔偿;(d)卖方的披露函(Disclosure Letter), 列出卖方已经提供给买方的资料让买方签字确认,以免买方事后以卖方隐瞒任何资料为理由作出申索。
股份转让协议中当然也会对所买卖的股份的价格、价格的调整、交割程序等做出规定。
(3)买方向卖方索取目标公司的资料及信息,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目的包括:确定所购买的目标公司的股份没有被抵押、质押;找出目标公司资产价值;确定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资产风险,此类风险可由卖方做出保证及赔偿承诺;确定公司主要资产及其权利凭证完毕;确定目标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商业合同没有问题、确定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等。
(4)股份交割,程序通常包括:(a)双方确认交割的条件满足;(b)签署及交付附属文件,例如税务分担书(tax deed); (c) 股份转让契据(Bought and Sold Note)由双方签订后交由卖方压印花税印;(d)目标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股份转让,并将新股东登记到股东名册,以及任命新股东指定的人员为董事会成员;(e)买方向卖方支付对价款项。
附件:
1. 股份买卖协议(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2. 附件一(Warranties-卖方保证书)
3. 附件二 (Sellers’ Limitations on Liability-卖方责任的限制)
4. 附件三(Disclosure Letter- 卖方披露函)
5. 附件四 (Deed of Indemnity- 卖方赔偿及补偿条款)
6. 附件五 (Bought and Sold Note-股份买卖契据)
7. 附件六 (Meeting Minutes of the BOD-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股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