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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法律问题

香港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框架

在香港法律下,设立股权激励计划设计到一些不同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总括而言,在法律层面上,最有可能涉及到以下方面。

(1) 公司法。 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立可能涉及到发行公司新的股份作为激励的股权。 新的公司股份的发行,需要遵循《公司条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例如需要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2) 合同法。 公司与员工之前关于授予股票期权、股票认购权等计划的安排生效后,构成公司与员工之前的一项合同安排,受合同条款(及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等的条款)的约束。

(3)劳动法。 员工因股权激励计划而收到的利益,构成员工劳动报酬和收入的一部分,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4)税法。 员工因股权激励计划而收到的利益,也需要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在员工的年度薪金报税表中向税务局申报,而公司也需要作为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向税务局申报。

(5)信托法。许多股权激励计划(特别是限制性股票类型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将该等用于激励的股权转到由受托人代为持有。 持有激励股票的受托人作为该股票的法定权益持有人,而设立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或员工(在行权后)成为该股票的实质权益人。 这有赖于信托法下的安排。

(6)反歧视的相关法律。 股权激励计划当然可以设置不同的让全部或部分员工参与获得利益的条件,但不可以有基于性别、残疾、种族的歧视。在这方面,香港有《性别歧视条例》等不同的法律规范,并有平等机会委员会负责实施。

(7)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 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计划,必然后收集员工的一些个人信息,这些个人隐私信息受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的保护,因依照法律的规定收集、保存。

(8) 上市条例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主板《上市规则》第17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3章就股票期权作出了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需要遵守。

香港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常见的类别

在实践中,公司可以采用不同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不同的类别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特点各有不同,公司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要选择实施适合自己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以下表格列出了比较在香港比较常见的两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类别股票期权(option)限制性股票(resitricted shares)
激励对象董事、高管、核心员工等董事、高管、核心员工等
授予的标的期权限制性股票
支付对价否赠与或有偿赠与或有偿
哪个公司的股份?香港公司或海外母公司 香港公司或海外母公司
授予文件期权计划; 期权协议或期权奖励授予通知;限制性股票计划;限制性股票协议或限制性股票奖励通知
股票来源已有股票或新发行股票已有股票或新发行股票
行权条件期权的行权条件规定在授予文件中,常常包括:受雇时长、业绩等。限制性股票变为无限制性股票的条件规定在授予文件中,常常包括:受雇时长、业绩等。

除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之外,常见的其他形式的员工激励计划还包括限制性股票单位计划、延迟的现金奖励、 虚拟股权计划、股票增值权计划等。

公司员工激励持股计划的税务申报

如果实施激励计划的公司是香港公司,则员工在员工激励计划下获得的受益,属于员工的收入的一部分,员工需要在填写年度报税表时进行申报,而公司也需要在其向税务局申报的年度员工收入报表中申报此项支付给员工的收入。

就税务申报而言,申报的时间点,应该是员工实际获得该(全部或部分)股份或收益的年度为申报时间点。仅仅获得期权时,是不必申报的;当行权获得股票的税务年度,则需要申报。而申报的收入的数额,应该是该员工从该计划实际获得的收益。例如,如果员工行权获得股票的价格是10元每股,而该股票的市场价值是25元每股,则员工获得的收益是15元每股.

有关香港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本所公司与商业法律团队的律师。 联系方式: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