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表客户处理在香港申请执行中国内地和其他地方的法庭判决书的债务,包括通过双边司法协定所规定的方法进行执行,以及通过香港普通法下的执行方式进行执行。本所诉讼法律团队的律师在代表客户在香港执行内地生效判决书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到目前为止,内地和香港之间相互执行民事、商事判决书的法律框架包括:
如何不符合以上安排,从而无法按照两地司法协议安排进行执行的,当事人仍然可以根据香港普通法下的执行外地法院判决的一般法律原则,在香港法院申请执行内地的民事、商事判决书。
(1) 如果是2024年1月29日之后作出的内地生效民事、商事判决(而非婚姻家事判决),优先考虑通过《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来进行申请执行,因为条件宽松、申请较容易;
(2)如果是2022年2月15日之后作出的内地生效婚姻、家事判决,则应该优先考虑通过《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来进行申请执行,因为条件宽松、申请较容易;
(3) 如果是内地的判决书是民事、商事判决(而非婚姻家事判决),但不符合上述第一个双边协议,即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执行条件,例如生效判决作出的时间是2024年1月29日之前,则应考虑是否符合2008年8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执行条件,即争议双方是否有约定内地或者香港任何一方的法院具有独占的(排他的)司法管辖权。如生效判决在2008年8月1日以后作出且符合该约定独占管辖的条件,则可以适用该2008年安排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法院判决书。
(4) 如果内地法院作出的民事、商事判决均不符合以上双边安排所规定的条件,则可以根据香港普通法下的执行外地法院判决的一般法律原则,在香港法院申请执行内地的民事、商事判决书。 这种执行方式适用的范围宽泛,缺点是时间较长、律师费用花费可能比较多一些。
无论通过哪一种方式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的民事判决书,都必须要提供的文件包括:(1) 内地法院发出的最终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原件;(2) 内地作出该生效判决的法院发出的《判决生效证明书》;(3)内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该判决是最终生效的判决。
(1)在香港执行内地民商事判决,法庭的收费很少,只有1045港币,主要是律师费用。
(2)如果是通过内地香港之间的上述司法协助安排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判决书,在香港法庭申请的方法是单方申请,即不需要通知被执行人参与,由申请人单方向香港法庭申请即可,这种方式比较简单,律师费用一般在3-5万港币即可。
(3)如果是不符合上述内地和香港之间司法协助安排的条件,而无法按照任何一种司法协助安排进行申请,而不得不按照香港的普通法原则下的执行外地法院判决书的原则来申请执行,就不是单方申请,而是以双方诉讼的形式进行的认可和执行申请。如果被告不来抗辩,一般花费3万港币左右就能申请缺席判决书。如果被告来抗辩或者有其他复杂的情形出现,则律师一般是按时计费收费的,总的律师费用一般难以准确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