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仲裁中费用的类别
国际仲裁中的费用,主要有两类:(1) Costs of the reference, 即仲裁双方各自支付的律师费用、专家费用、证人费用等;(2)Costs of the award, 主要指仲裁员(仲裁庭)的费用。
国际仲裁中的律师费用一般是按时计费的。但有的客户(如何中国内地客户)可能更喜欢固定收费,觉得心里踏实。 两者各有优劣,但计时收费能更好的体现律师的工作量,固定收费在某些时候导致律师不愿意过多投入时间去抗争,追求早日结案。
仲裁员的收费方式,在机构仲裁中,通常是有仲裁机构收取,然后仲裁事机构再将(部分)费用支付给仲裁员作为仲裁员的报酬。仲裁机构的收费方式各个机构有不同的规定。例如ICC按照争议标的的比例收费,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当事人可以选择按照标的的比例固定收费或者按时收费。就收费的高低而言,大体上,ICC收费比较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较低,而CIETAC收费最低(一些资深的国际仲裁员不愿意接CIETAC的案件,因为费用太低)。
二、仲裁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
在国际仲裁中,一般的原则是Costs follow the events, 即仲裁最后失败的一方不仅需要支付自己一方的律师费用,还是需要支付对方为仲裁程序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和全部仲裁庭费用。
但是实际上,即使按照这一原则,胜诉方能拿回的,并不是支出的全部律师费用,而只是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的一部分。 仲裁庭在作出费用命令时,通常的费用命令是party-t0-party basis, 其意义大体上是,输家需要支付赢家“合理”的律师费用,但是在某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存疑时,作有利于输家的解释,输家就不用付。按照这种命令,实践中赢家可以拿回的律师费用,大体上是实际(按时计费)支出的费用的50%-60%左右。
另外一种费用命令是 indemnity basis, 同上述party-to-party basis的区别在于,如果对某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存疑,则按照有利于赢家的方向解释,输家仍需支付该项费用。 实际中,仲裁庭作出这种费用命令时,赢家一般可以拿回实际(按时计费)支出费用的90%左右。
如无特别情况,法仲裁庭出的费用命令是party-to-party basis。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一方有特别的不合理的行为导致费用的浪费或者原本不应产生的额外费用的产生,则对于这些费用,仲裁庭可能一方按照indemnity basis的费用命令承担。
三、仲裁庭费用(仲裁员费用)押金
在机构仲裁中,在仲裁开始后,仲裁庭就会要求双方支付仲裁庭费用的押金。这时,因为胜负未知,仲裁庭一般要求申请方和被申请方先各自付一半。 那么,如果双方或一方不付仲裁庭费用押金,仲裁庭怎么办呢?
在国际仲裁中,有时是双方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有时则是各自指定一名,然后由各自指定的仲裁员再共同指定第三名做仲裁庭主席。但无论如何指定,一个不变的法律关系是:每一个仲裁员与仲裁双方就仲裁服务及费用形成一种三方合同关系;即使是一方指定的仲裁员,也是一样(所以一个仲裁员如果被一方挑战想退出,还得问问另一方同不同意,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仲裁员就没法走)。
上述三方合同关系,就仲裁庭费用而言,其意义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应当支付的仲裁员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回答上面的问题:(1)如果双方都不付仲裁庭费用,怎么办? 仲裁庭就不干呗(不给钱谁给你干活啊); (2)如果被申请人一方不给钱怎么办(非常可能,谁被告了还愿意贴钱进去啊,没天理啊),答案是,如果被申请人不肯付钱,那么申请人就必须全额付;如果申请人不肯全额付,那么请看问题(1)的答案。
有人要问了,如果被申请人不肯付仲裁庭的费用,仲裁庭会不会以此为理由判他输? 简单的答案是:不会。
在非机构仲裁(ad hoc arbitration)中,仲裁员可能会同意不收押金先干活(或者所收取的押金少于实际应付仲裁员费用数额), 那么仲裁员通常会在正式的仲裁裁决发出之前,通知双方正式仲裁裁决会在哪一天作出,叫双方来领仲裁裁决之前先把拖欠的仲裁员费用付清,否则不给发裁决书。 仲裁员不管那一方支付(替对方支付了的一方如果是胜诉一方可以按照仲裁裁决中的费用命令向对方追讨),只要从任何一方收到全额费用,就向双方发出仲裁裁决书。
会不会出现双方都不来领取的情况呢。 一般很少。 估计自己会赢得一方肯定会积极去领仲裁裁决书的(赢了好早申请执行啊); 估计自己输了的一方也需要及时去领仲裁裁决书,好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须在收到裁裁决书之后三个月内提出撤销申请,过期作废)。
五、 仲裁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costs)
申请仲裁费用担保,是国际仲裁中被申请方可以利用的又一个杀手锏。
什么是仲裁费用担保呢? 上述说到,败方付费。 如果被申请人一方能有证据向仲裁庭证明:申请人一方经济上困难,即使被申请人将来胜诉(按照败方付费,申请人就要付被申请人一方的律师费用),申请人很可能没钱实际支付其应付的被申请人律师费;那么,被申请人就有权要求申请人先将预估的败诉时要支付的对方律师费支付到仲裁庭做担保金。如果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有道理,并作出要申请人支付仲裁费用保证金的裁决,则申请人一方需要预先支付对方的律师费(预估的数额)做担保,否则仲裁庭就会剔除仲裁申请。
(哥,别说了,说起来全是泪。我做个仲裁申请人容易吗? 我自己的律师费用要自己付;仲裁庭费用,虽说仲裁庭叫双方先各付一半,可是被申请人(读了你上面的文章后)坚决一分不付,怎么办?我只好自己一个人付啊,否则被踢出门; 这还不止,现在被申请人说我经济困难,要我将他的律师费用(以按时计费的标准)先付出去,这还给人活路吗?)
六、和解要约与律师费
在国际仲裁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可以通过提出恰当的和解要约要保护自己,使自己在承担律师费的的问题上处于有利地位。 举个例子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索的金额是100万美元,那么,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钱的任何时候采取以下行动:
1. Payment into Court – 被申请人自己将自己提出的和解要约的金额(例如50万美元)支付到法庭,然后告诉申请人:对面的,我现在摔50万出来和解,你干不干? 如果申请人嫌少,不干,那好,等到仲裁裁决出来后,如果根据仲裁裁决申请人能拿到的钱少于或等于50万美元,那么申请人算输了(谁叫你当初不接受50万的和解要约啊,你要是接受这后面的官司就不用打了嘛),申请人应该要承担从被申请人子提出和解要约之日以后所产生的律师费用。 相反,如果仲裁裁决给申请人的多于50万美元,则申请人当初不接受和解要约是对的,被申请人要按照败方付费的原则支付申请人一方的律师费用。
2. Sealed Offer – 上述payment into court在民事诉讼中用的多,在仲裁中用的少(毕竟还在仲裁程序中,就要真金白银付出去,心里难受啊)。 而sealed offer则在仲裁程序中用的多些。 简单的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说:喂,对面的,我现在同意以50万来跟你和解,你干不干? 如果申请人嫌少,不干,那好,被申请人就将这个和解提议书面写好装到一个密封的信封里,交给仲裁庭(仲裁员),跟仲裁庭说:这个信封你现在不要打开,等到你仲裁实体裁决作出来之后,在就仲裁费用作出裁决之前你再打开。那么,在仲裁实体裁决作出后,仲裁庭打开信封,将被申请人的和解要约与实际裁决结果对比,如果裁决给申请人的少于或等于50万,申请人输了,要付被申请人自和解要求提出后的律师费;如果裁决给申请人的多于50万,则被申请人赢了,被申请人要按照败诉方付对方律师费用的原则支付申请方的律师费。
Sealed Offer的好处是不用真金白银拿出去,(如果出价恰当)也能收到保护自己在费用上的有利地位的效果。但是不好的地方在于:虽说被申请人是将和解信密封后交给仲裁庭哪里保存,但老练的仲裁员一看就知道里面装的是和解要约,难免心里会嘀咕: 这家伙肯定理亏、心虚,否则怎么会向申请人哪一方提和解? 多少会给仲裁员某种对被申请人一方不利的暗示。
3. Caldbank Offer – 这种方法,既不需要事先将钱付到法院,也不需要将和解要约密封交给仲裁庭保管。 一方直接给另一方写信提出和解要约。例如,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如果你申请人同意,我愿意支付50万美元将这单事和解掉。 当然,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和解要约,例如:申请人可以提,如果你被申请人愿意付给我80万美元,我就同意和解掉。 如果双方和解不成,等仲裁庭就实体争议作出裁决后,在处理仲裁费用时, 提出和解要约的一方就可以将当时的和解要约信提交给仲裁庭,要求仲裁庭在作出费用裁定时,命令不接受和解要约(但最后仲裁裁决证明他不接受是错误的)的一方承担和解要约提出之日后另一方的律师费。
同学要问了:我可不可以耍个小聪明,当被申请人向我提出50万美元的和解要求时,我不同意,然后我将这个和解要约信拿到仲裁庭给,或者作为证据提交: 仲裁员,你看,对方在和解信中自己承认货物有瑕疵,愿意出50万和解,这是对方货物有瑕疵的铁证啊。
同学,普通法几百年历史,你这招别人早预料到了。在法律上,这类和解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是受法律特权保护的(privileged),意思是, 为鼓励双方敞开心怀谈和解,这类在仲裁程序中过程中有关和解的文件通讯,在仲裁庭作出实体裁决前,都不可以给仲裁庭看的。仲裁庭即使不可避免的看了,也必须不考虑这些文件内容。如果仲裁庭因为看了这些文件可能使其对某一方有偏见,影响到其判断的公正性, 受影响的一方可以申请换人。
本文原文载于香港国际仲裁律师博客
(作者:闫显明,香港高等法院律师,中国律师,先后在中国内地律师,国际律所,香港律所工作。在国际仲裁方面,专注于处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案件及香港的仲裁裁决的执行。 有关在香港国际仲裁仲裁中心的事务,以及与此相关的香港法庭事务、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等事务,欢迎与闫律师联系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