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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代表客户起草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以及就婚姻财产协议给客户意见。在香港婚姻法律下,婚姻财产协议不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受制约法庭按照公平的原则处理的酌情权),但是在双方在获得独立的法律意见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是法庭在离婚程序中处理财产问题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