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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诉讼中的属实申述的运用及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按照《高等法院规则》/《区域法院规则》第41A条,以及实务指示19.3,香港民事诉讼中的状书、证人陈述书、专家报告及依据任何其他法定条文或实务指示的规定而须予以核实的诉讼文件,都必须以签署属实陈述 (Statement of Truth)的方式进行核实,而属实陈述的签署人必须确信该等文件爱你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否则签署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规则,在经作出必需的变通后,也同样适用于婚姻法律程序 / 家事法律程序中的呈请书、答辩书或答覆书、共同申请书、原诉申请书、就子女安排而提交的陈述书、就问卷 /更详尽清楚详情的请求书作出的回復的法律文件。

什幺是属实申述?

顾名思义,属实申述是该属实陈述的签署人书面做出的书面陈述,该陈述的内容为该签署人相信该文件中所述事实是真实的,如该文件内容在性质上属于签署人所持的意见,则该签署人真诚地持有该该意见。 

属实陈述由谁签署

属实陈述一般是由作出该法律文件的人士签署,或在个别情况下,可由其法律代表签署。 例如,原告如果是个人,则有关其书状的属实陈述,应该原告自己签署;若然是有限公司或一个社团,由董事、经理、公司秘书或其他同类高级职位者签署。若然是合伙,由合伙人或管理其业务的人签署。就案件事实问题做出的属实陈述一般应该由知晓该案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自己签署,而不是由其法律代表签署,因为通常其法律代表不是亲身经歷相关事实的人士。 在个别情况下,如果该法律文件所陈述的事实是该法律代表自己亲身经歷或处理的,例如所陈述的事实主要是有关该诉讼的程序事项、或该律师或律师行职员曾发出或送达过某文件,则可由其法律代表签署。

属实陈述的表述和形式

属实申述须选用作出申述人士所采用的语文。倘若作出申述人士不明白文件的语言,就有必要由为作出申述人士翻译该文件及属实申述的译者证明译者已将档的内容及属实申述向签署属实申述人士翻译,其看来明白文件并同意其内容为准确及属实申述和作出虚假申述的后果。

倘若须签署属实申述人士不能阅读,文件便应该由一名获授权人士证明已将文件的内容及属实申述向签署属实申述人士阅读,而签署属实陈述的人看来已经明白该文件并同意其内容为准确,以及明白该属实申述和作出虚假申述的后果。

属实申述可以是附在核实文本的后面,也可以另行製备一份单独名称为的属实陈述的文件。

没有属实陈述书的法律后果

如果状书没有属实申述,法庭可下令剔除该状书。如果是证人陈述书或专家报告没有属实申述,该文本不得被接纳为证据。法庭可命令没有按照第41A号命令的规定核实某文本的人核实该文件。

属实陈述的滥用

在HCA3197/2016的案件中,原告人选择在属实申述下提出两个在事实上不能并存的申索,法庭会考虑这是一种滥用的情况,不接纳其中一个申索。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法例要求作出属实申述的目的,是要诉讼各方、专家证人及证人对所陈述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高等法院规则第41A号命令第9条规定,如任何人在或安排在以属实申述核实的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而并非真诚地相信其为属实,律政司司长或由因有关的虚假陈述而受屈的人,在法庭许可下,可针对他提起藐视法庭的法律程序
,有机会被判罚款及监禁。

在MATHNASIUM CENTER LICENSING, LLC 诉CHANG CHI HUNG (张志洪),CACV 180/2019 & CACV 406/2019一案中, 上诉庭首次就违反书状所附的属实陈述的刑事责任作出判决,上诉庭确认如果属实陈述的做出人违反高等法院规则第41A条的规定作出虚假陈述,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就承担刑事责任而言,该等虚假的陈述必须是清楚的和无前提条件的(clear and unqualified)。 而在该案中,上诉庭认为被告人的在答辩书中做出的承认在该案的语境不能说是清楚的和无前提条件的,因而判决被告人不构成刑事犯罪。

有关香港诉讼事务,欢迎进一步谘询本所香港诉讼团队的律师。

(作者: 赖淑娴律师,本所顾问律师,电邮: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