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香港民事诉讼程序涉及多方面的内容,较为复杂。本文对香港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方面进行介绍,不求完整或详尽,但求让读者对香港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方面有一个概览的认识。
一、香港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在香港的法律体系下,民事诉讼一审的主要的管辖法院是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讼庭。而其他特殊的法院(如小额裁判法庭)也享有对部分案件的管辖权。
就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例如合同或侵权,高等法院原讼庭受理的一审案件没有诉讼金额的限制,而区域法院只能受 理争议的财产金额在300万港币以下的案件,而争议金额在75000港币以下的案件则只在小额裁判法庭审理。
而就有关土地或房产的案件,区域法院有权处理的土地房产的范围是年租金或差响不超出32万港币的土地房产,以及涉及价值不超过700万港币土地房产的有关衡平法的申索案件。
婚姻家事案件的一审由一般区域法院家事法庭行使,而劳动纠纷案件则由劳资审裁处管辖。
二、 香港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香港律师分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又称诉讼律师)两种,事务律师执业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执业和代理案件,而大律师是以个人为单位单独执业和代理案件。 民事诉讼的一方要找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只能找事务律师代理。 大律师不可以直接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案件,只能接受事务律师的委托代理案件。事务律师在接受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委托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大律师的协助(例如出庭辩论、做复杂的法律研究等),则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可聘用大律师参加诉讼。
在香港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一般是按时计费收费,收费的费率标准根据律师的年资、经验等各不相同。香港的民事诉讼制度下,法庭一般会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如果律师的代理行为不当,法庭也有权在适当的案件中判决代理律师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
三、香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流程
1. 发出传讯令状
传讯令状是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的针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的文件,会写明原、被告的姓名、地址,原告提起申索的诉讼请求。 传讯令状由原告人(通常由代理律师)起草和签字,并递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存档,法院会在传讯令状上盖印,并分配一个案号。
2. 送达传讯令状
传讯令状必须送达给被告,否则法庭不能继续处理该案件。在香港的民事诉讼程序下,送达传讯令状是原告方的工作和责任,法庭没有职责实施送达。
如被告的地址在香港,原告可以委托他人(例如律师行的职员)亲身将文件交给被告,或者通过挂号信、塞入被告的邮箱或将文件留于被告的地址等方式来实施送达。
如果被告的地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则原告需要向法庭申请许可域外送达,在获得法庭许可后,原告才可将传讯令状送达给居于香港以外的被告。送达必须以当地法律不禁止的方法进行,否则无效。 如被告的地址在中国内地,这必须通过香港高等法院委托内地的当地的法院进行司法协助的方式实施送达。 送达依法完成后,原告方应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完成送达,才能继续推进案件的处理。
3. 申请缺席判决
如果原告在实施完成传讯令状的送达之后14日内没有向法庭递交认收送达书,表明被告意图抗辩,则原告有权在该14日届满后向法庭申请缺席判决书。被告不递交认收送达书在法律上会被认为是放弃抗辩和认可原告的申请请求,法庭可以无需聆讯直接根据原告的申索请求作出缺席判决。 如果被告提交了认收送达书表明要抗辩但是没有在事后提交答辩状,原告也可以申请缺席判决。
4. 书状(申索书、答辩书、回复书)
如果在原告向送达传讯令状后, 被告向法院提交认收送达书表面其抗辩的意图,则诉讼程序进入到书状的阶段。书状阶段的程序为:
- 原告方应该在被告向法院提交认收送达书后14日内向提交申索陈述书 ;
- 被告应该在收到原告的申索陈述书后28天内提交答辩书
- 原告应该在收到被告的答辩书后28天内提交针对被告答辩书的回复书。
除了上述申索陈述书、答辩书、回复书外,如果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所提交的书状的内容缺乏具体的详情,可以向对方要求补充提交有关内容的详情书。
以上提交书状的时间限制是可以基于双方的同意或者基于法庭的决定延长的。在实践中,各方无法按时提交时,常常向法庭申请延长时限。
5. 时间表和案件管理传票
在书状阶段完成后28天内,双方应向法庭提交时间表问卷,时间表问卷的作用是让法庭知道案件的进展情况。在此之后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向法庭发出案件管理传票,以便法庭就此后到预审之前的程序性问题作出指示。就案件管理传票,法庭通常作出的程序性指示是: 双方在一定时间内(例如28天内)交换书面证据,然后在一定时间内(例如28天内)交换证人证言, 双方可以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例如56天内)寻求的大律师意见,双方可在一定时间内提出所想要提出的其他程序性申请,以及下一次的案件管理会议在什幺时候召开等。
6. 交换书面证据
根据法庭作出的程序性指示,双方会在特定的时间交换各自的书面证据给对方。通常交换的是证据的副本。如果任何一方想要查看证据的原件,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原件查看。 在香港法律下,诉讼各方有义务披露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无论该证据对自己一方的案情有利还是不利。因此,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隐瞒了任何证据,可以要求对方出示,或向法庭申请命令要去对方出示。
7. 交换证人证言
根据法庭作出的程序性指示,双方会在特定的时间与对方交换自己一方的书面的证人证言。 在香港法律制度下,一方的案情故事必须通过证人作证的方式讲述出来,并接受对方的盘问,待证事实才能被确立,而书面证据也需要通过证人的作证才能呈现出来。 证人可以是原告被告自己,也可以是其他知情人和事件参与人。 证人作证的方式,首先在庭前交换书面的证人证言,然后在开庭中证人会就其书面的证词的内容接受自己一方律师的补充发问(主盘问)和对方一方律师的盘问(交叉盘问)。
8. 案件管理会议和/或审前复核
案件管理会议和正审前复核是为正式开庭审理做准备的程序性聆讯,法庭会审核诉讼各方在正式开庭审理案件之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完备,并对开庭前的程序事务做出指示和安排。
9.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包括双方开案陈词,盘问证人,结案陈词三个主要的环节。其中,通常,盘问证人环节所占时间最多。 每一个证人的盘问分为两个环节: 自己一方律师对证人进行的主盘问和对方律师对证人进行的交叉盘问。 主盘问不可问诱导性的问题,而交叉盘问可以问诱导性问题。
四、香港民事诉讼判决书的上诉
对于正审判决结果的上诉,如果原审判决由区域法院做出,需要申请上诉许可,取得上诉许可后才可以上诉;可在原审判决做出后28天内向做出该判决的法官申请上诉许可,如果不获批准,则在14天内可在向高等法院上诉庭申请上诉许可。 如果原审判决是由高等法院原讼庭做出的,则不需要申请许可,可直接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起上诉。
无论原审判决是区域法院做出的还是高等法院原讼庭做出的,上诉均是上诉到高等法院上诉庭审理。 因为上诉庭的审理通常不涉及新的证据,也不需要传召证人或者盘问证人,因此上诉的程序通常比原审的程序快很多,递交和送达上诉通知后很快就可以申请排期开庭。
香港民事案件的上诉开庭通常包括上诉人作出陈词,然后被上诉人陈词,最后上诉人做出回复陈词三个环节。法官听完陈词后,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押后宣判。
五、香港民事诉讼判决书的运行
香港民事诉讼判决书的执行, 由执行申请人向法庭申请具体的执行命令,然后由法庭审核作出具体的执行命令,并由执行申请人将法庭的执行命令送达给各方以推进和进行执行。香港的法院没有执行庭,法院也没有职责去调查和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信息,一切依赖于执行申请人自己推进执行活动。通常民事诉讼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庭申请以下命令:
-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8号和第49B号命令传召被执行人到法官面前就起经济状况做出口头询问,并提供相关文件。 对于逃避债务或拒不披露的债务人,法庭有酌情权可判监禁最长3个月。
- 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以禁止债务人离开香港。
- 由法院执达主任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收回物业;
- 针对债务人在第三方的债权(例如在银行的存款等),申请第三方债务令,以便从第三方(例如银行)的债权中直接受偿;
- 向法院申请抵押令、拍卖令,以在被运行人的财产(例如房产)上设置抵押和进行拍卖。
六、香港民事诉讼的费用
1. 法庭费用
香港法庭基本上是免费的,并不需要按照诉讼争议金额缴纳诉讼费。在案件登记时,会收取1045港币的案件登记费,除此之外,法庭并不收费。
2. 香港律师的收费
香港律师一般处理民事诉讼案件一般是按时计费的,每小时的费率多数在2500-5000这个范围内,也有少数比这个高或者低的,计费的工作包括看文件、写文件、开会、沟通、开庭、做法律研究等于案件相关的所有工作。通常客户先支付一笔费用到律师行做律师费订金,然后律师行根据实际工作产生的费用向客户定期发出账单,从订金中扣除,订金不够则客户需要补充订金,如此循环,直到案件结束。 而如果案件需要聘请大律师协助处理,则客户还需要支付大律师的费用。
3. 败诉方需要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用
香港的民事诉讼制度实行的是败方付费的制度,即败诉方不仅要承担自己一方的律师费用,法庭还会判决败诉方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 败诉方需要承担的胜诉方的律师费用的金额,双方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由法庭根据所做的工作进行评定。
4. 诉讼费用保证金
如果原告方不是通常居住在香港,或者被告方有其他理由合理地相信原告方如果败诉将不会或没有能力支付被告方胜诉后的律师费用,则被告方可以向法庭申请,要求原告方事先支付一笔诉讼费用保证金到法庭,作为如果败诉后需要支付被告律师费用的担保。如果法庭作出此命令而原告不支付,则通常被告方可以此为由向法庭申请撤销原告的起讼。
(作者:闫显明律师,香港闫显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