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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诉讼:在欺诈案中追踪、冻结和追讨加密货币

香港民事诉讼:在欺诈案中追踪、冻结和追讨加密货币

加密货币资产作为财产的性质

根据目前香港的案例,香港的禁令救济能够针对加密货币交易所就加密货币(作为财产)做出。例如,在 Nico Constantijn Antonius Samara v Stive Jean Paul Dan [2019] HKCFI 2718 and [2022] HKCU 1899 一案中,香港法院针对一名加密货币交易商的资产发出了资产冻结令和所有权禁制令,还针对被告发出了披露令,以协助原告。

Yan Yu Ying v. Leung Wing Hei [2021] HKCFI 3160 一案中,香港法院就 999.9900261 比特币发出临时所有权强制令,以保存争议标的物,等待实质裁决。法院在没有讨论任何具体问题或因加密货币的性质而产生的技术困难的情况下,批出禁制令。

Re Gatecoin Limited [2023] HKCFI 914 一案中,Linda Chan J 特别承认加密货币是清算人或临时清算人可以保管的财产。

AA v Unknown Persons [2019] EWHC 3556 一案中,判定加密资产为普通法下的所有权目的诉讼选择。此外,Fetch.ai Limited & Anor v. Persons Unknown & Ors.[2021] EWHC 2254 (Comm)也确认了这一点。

确定收款人的加密资产帐户所在的交易平台

在加密货币诈骗案件中,受害者所知道的是骗子提供的一系列收款人钱包号码。收件人的身份和位置不明。收件人用来接收加密资产的平台也不详。为了在专有基础上冻结资产并知道收件人的身份信息,首先需要确定收款人钱包所在的交易平台。

Chainalysis Inc,是一家在纽约、华盛顿、哥本哈根和伦敦开展业务、追踪此类交易平台的区块链调查公司。(AA v Unknown Persons [2019] EWHC 3556, Liam David Robertson v Persons Unknown , CL-2019-000444, unreported, 15th July 2019 )

所有权禁制令和附属披露

在加密货币诈骗案件中,受害者所知道的是骗子提供的一系列收款人钱包号码,而收件人的身份和位置未知,收件人用于接收加密资产的平台也未知。受害者可能是也可能不是香港居民。如何确定香港是否具有司法管辖权?由于司法管辖权事宜与诉讼因由和送达门槛高度相关,因此应在这些主题下讨论。

AA v Unknown Persons [2019] EWHC 3556 一案中,法院发现基于银行信讬/Norwich Pharmacal方面的申请,难以向住所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交易所平台送达。反之,依据归还及/或推定受讬人针对所有四名被告(第一及第二被告为收件人帐户持有人,第三及第四被告为交易所平台)的诉讼因由,下令发出所有权禁制令,并下令作出进一步的辅助披露,而送达可透过以下途径进行:(1) 申索发出禁制令,并阻止被告在司法管辖权范围内作出某项行为

(2) 针对某人提出申索,而申索书已依据本段送达或将会依据本段送达,且(a)申索人与被告之间有真正的争论点,而法院有理由审理该争论点,及(b)申索人希望将申索书送达另一个人,而该人是该申索的必要或适当的当事人; 

(3) 根据《1982年民事司法管辖权及判决法令》第 25.1 节提出的临时补救申索;

(4) 在司法管辖权范围内遭受或将会遭受损害的侵权行为申索,或在司法管辖权范围内作出或可能作出的行为所导致的已经遭受或将会遭受的损害申索。

替代送达

AA v Unknown Persons [2019] EWHC 3556一案中,向账户持有人发出了替代送达令,即原告获准通过电子邮件,第二和第三被告提供的与附件A中确定的比特币账户有关的任何地址,以及交付或留存到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提供的与附件A所示的比特币帐户相关的任何实体地址,向第一和第二被告送达该命令以及与运行该命令或拟议的诉讼程序有关的所有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件,我认为,基于与 Warby J 在 LJY 案中所批准的基本相同的理由,授权以向法院提交索赔表的替代方法送达索赔表也是合适的。送达交易平台:透过电子邮件。

资产冻结令

Vorotyntseva v Money-4 Limited, trading as Nebeus.com [2018] EWHC 2598 (Ch) 一案中,不仅针对接收和持有加密货币资产的被告公司发出了冻结令,还针对参与管理的股东和董事发出了冻结令。

第三方证据披露令和银行信讬令

Fetch.ai Limited & Anor v. Persons Unknown & Ors.[2021]EWHC 2254 (Comm)一案中,虽然不允许对司法管辖区外的第三方发出第三方证据披露令,但允许发出银行信讬令。

Ion Science Ltd v Persons Unknown (Unreported, CL-2020-000840, 21 December 2020)一案中,英国高等法院在单方面申请的情况下,允许在司法管辖区外针对加密交易所送达独立的银行信讬令。在 AA v Unknown Persons 一案中,是否可以这样做的问题一度受到质疑,但在 Ion Science Ltd. 一案中,这个问题得到了肯定的答案。

就加密货币的司法管辖权

Fetch.ai Limited & Anor v. Persons Unknown & Ors.[2021]EWHC 2254 (Comm):在这一点上没有已决案件。最终,法律的选择落在了Fetch.ai Limited(即受害人)在英国注册成立的事实上。

针对不明身份者的诉讼

英国法院长久以来的惯例是允许针对“身份不明人士”类别提出索赔,因为受害人很少知道犯罪者的确切身份:Bloomsbury Publishing Group PLC & Anor v. News Group Newspapers Ltd & Ors [2003] EWHC 1205 (Ch)

香港也很容易采用相同的做法,颁令禁止匿名人士干扰受害人的权利: Billion Star Development Limited v. Wong Tak Cheung [2012] 2 HKLRD 85

Jones v Persons Unknown [2022] EWHC 2543 (Comm)一案(一宗没有争议的简易判决申请)中,儘管诈骗者的身份仍然不明,法院仍针对控制被骗比特币所存入的钱包的加密交易商发出交付令。

判决后:下令将全球冻结令所针对的资金转移至司法管辖区内

虽然加密货币的地点不明,而且加密交易平台通常由离岸权利人控制,但这并不妨碍法院为加密诈骗案的受害人量身定做禁制令,以提供法律济助。在 Joseph Keen Shing Law v Persons Unknown (Unreported, LM-2022-000049, 26 January 2023)一案中,英国高等法院的Pelling法官更改了之前发出的冻结令(即资产冻结令),并命令相关的加密交易实体:(1) 将代表原告被诈骗的加密货币转换为法定货币;(2) 将该法定货币支付给英国法院的法院资金办公室。此案重申了禁制令对加密交易所对人生效的原则,不论相关加密货币位于何处,也不论加密交易所在何处营运。当需要保护加密货币的财产权时,法院会毫不怠慢地度身订造命令,以达到实际的公正。该案例为就加密货币运行香港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提供了新的出路。

(闫显明,香港高等法院律师及中国内地律师。电邮: [email protected], 微信/WhatsApp: +852 51039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