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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庭申请债务人个人破产是在香港进行债务追讨的有效方法之一。 债务人如果被法庭裁定破产, 则对债务人个人以及其财产有严重的后果。 香港作为自由的国际化城市,许多非香港居民也在香港拥有财产、在香港从事商业交易或临时居留。

香港法庭对哪些个人具有个人破产的管辖权?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香港法例第6章)第4条的规定,针对债务人提起的个人破产呈请,债务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首先,债务人应以香港为其居籍。 有关香港法律下“居籍”的含义及判断标准,《居籍条例》(香港法律第596章)做出了规定。

其次,债务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债务人在呈请提交当日处身于香港;或
  2. 在以呈请提交日为终结的3年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 (i) 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在香港有居住地方;或(ii)在香港经营业务。而在香港经营业务,包括 以任何商号或合伙经营业务,而该债务人是该商号或合伙的成员;及该债务人、该商号或该合伙的代理人或经理经营业务。

有关在香港进行债务追讨以及申请债务人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事务,欢迎咨询本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