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体系
香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跟中国大陆不同,香港没有一部类似于内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统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但这并不是说香港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许多消费者遇到受商家欺诈的事情,不知道如何投诉及处理,这跟香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分散性相关。香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主要由以下六部条例构成。在以下六部条例之外,还有一些特定行业的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如《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 食物及药物类成分(标签)规例》,《货币兑换商条例电气产品安全条例》,《地产代理监管条例》。
香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成文法律
1. 《商品说明条例》:为加强保障消费者,《商品说明条例》的一系列修订条例于2013 年7 月19 日起生效。该修订条例新引入了禁制和执法机制,用以阻遏商户对消费者采用的不良营商手法。修订后的条例对于商家通过欺诈、误导等不良营商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定了刑事罪行,以及民事“承诺”,法院“强制令”等制裁方法。香港海关是负责运行《条例》的主要机关,有权对采取不良营商手法的商家进行调查处理。除打击不良营商手法的规定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商品的说明、商标或标记的描述必须正确,对于黄金、白金等特殊商品的标注及成分也作了规定。
2. 《货品售卖(修订)条例》:该法律对所出售的商品的质量要求进行了规定。依照该条例,商品必须具备可予出卖的商品的应有质量。如果商品有任何指定的用途,该商品必须适合该指定的用途。出售的商品的质量必须有保障。
3. 《消费品安全条例》:该法律规定了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有义务保证所提供或供应的消费品的安全性。
4.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该法律对消费者购买的货物服务合约中的免责条款进行了管制。商品的出售商或服务提供商不能单方面利用免责条款来豁免其法律责任。免责条款必须公平合理,法庭或仲裁人可决定该条款是否公平和合理。
5. 《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该法律要求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技术和谨慎程度提供服务。
6. 《不合情理合约条例》:该条例授权法庭可以就某些不合情理,根据该条例向消费者提供济助。
我于2016年12月26日在莎莎官网购买了一瓶(订单编号:A168803583) 产品-SK-II 金钻臻效系列 臻采凝润肌源露 200克(101513607003)。收到货后,在检查的时候。发现外包装上面的制造日期尽然写的是10412。看到这串数字我很疑惑。因为这个产品的有效期是3年。那么如果这个10412是制造日期。那么这个已经过期了。那么莎莎就是将过期的商品卖给了消费者。我又查了批号,发现批号显示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我很疑惑到底哪个是正确的制造日期。于是我马上电邮了莎莎的客服。但是莎莎的客服并没有正面的回答的我问题。而是谢了一大串文字。这段文字的一段话又刺激到我了(有关产品卷标及期效的查询,因部份生产/ 制造商各具自家的生产批号来分别生产、使用或保质期,而批号的解读方法现时未有规定生产/ 制造商详细注明在产品卷标上(基于各国对标签有不同的执法程度及规定或没有规定,例如香港政府暂时未就此标明有关生产及保质日期的规定),因此批号并不代表生产或有效日期。)就这段话的最后一句:因此批号并不代表生产或有效日期。是不是说明其实通过批号查到的日期是不对的。这件商品还是过期货?
这个技术性的问题建议你咨询香港的消费者协会或香港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