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婚律师: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及赡养费的给付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及赡养费给付,是在大多数香港离婚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通常称之为财务纠纷问题。根据香港的普通法下的原则以及香港的成文法,香港离婚时的财务纠纷,法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来做出决定。
一、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及赡养费的给付:法律原则
香港家事法庭在处理婚姻财产分配时,会采取公平原则,平衡当事人及婚姻子女的需求。具体而言,在分割婚姻财产时,会采取下列原则:(1)尽可能在离婚后,可以继续维持婚前的生活水平;(2)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可以继续维持父母离异前的生活水平。在离婚手续中,财产的分配,如物业、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权益等,离婚法庭会考虑双方的金钱上(如买楼首期、律师费、厘印费和供楼)和非金钱上(如放弃外出工作赚钱,做全职妈咪)的付出,从而做出决定。
二、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及赡养费的给付:法庭的考虑因素
根据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1)条,法院的考虑因素包括:(1)婚姻双方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2)婚姻双方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3)双方的生活水平;(4)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5)双方的身体或者精神状况;(6)双方对家庭的贡献;(7)因离婚而丧失的利益价值
三、香港法院根据案情可颁布的有命令
(1)定期付款令;
(2)有保证定期付款令。即将付款一方的某些财产转入信托基金内,如果到期仍未付款,信托人可以利用基金的收入或本金去支付。另外,付款人即使死亡,收款人仍可以定期从基金中收到赡养费,直至收款人再婚或死亡为止。
(3)整笔付款令;
(4)财产转让令;
(5)授产安排令。即判令婚姻之一方可以享有财产上的一些特定权益。例如,丈夫把物业转让至妻子的名下,授产的目的是把楼宇给妻子和子女共同居住,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岁。随后楼宇会被卖掉,而丈夫太太双方平分或按比例分配卖出楼宇的得益。
(6)变卖物业令;
(8)判令。
说明: 本文已经更新,详见闫显明律师:《香港离婚律师:香港离婚财产分割和赡养费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