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婚律师-香港婚前财产协议以及效力
香港离婚律师-香港婚前财产约定
作为香港离婚律师,我经常会遇到客户关于婚前财产约定的咨讯。通常,如果婚前一方的财产数额较多,他会考虑,既然香港(同中国内地不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并不明确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财产,那么倘若将来在香港离婚,是不是我的婚前财产也会需要分给对方?可否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来保障我的婚前财产不分给对方?或者,客户会问:可否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所挣的钱归各自所有,无论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都不需要分给对方?
婚前财产约定:传统法律的立场
香港法律秉承英国法律传统。虽然97回归后的英国法庭的判例不再对香港有约束力,但仍具有重要影响。根据香港回归前英国的Hyman v Hyman等案例确立的立场(对香港法庭有约束力),传统上,婚前财产协议对在法庭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法庭没有约束力,但婚前财产协议,在离婚程序中是法庭对财产分配和赡养费判决的考虑环境因素之一。法庭对离婚财产分配和赡养费的判决,应该基于法律规定的一系列要素(香港《婚姻程序和财产条例》即MPPO第4条和第7条规定的要素)。对于婚姻弱势一方的保护和对于孩子的保护的法律规定,是基于社会公共政策。婚前财产协议不能违背社会公共政策。
婚期财产约定:普通法的新立场
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确立了英国法律在婚前财产协议上的新立场。根据该案例,如果婚前财产协议是双方自愿和充分理解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的内容公平合理,法庭应该倾向于承认该婚前财产约定,以尊重合同自治的原则。实际上,在Radmacher案之前,英国法院已经在Edgar v Edgar [1980] 1 WLR 1410一案中确立,对于婚后财产协议(分居协议) ,除非因存在基于合同法的合同无效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强烈的理由,否则应该支持该等婚后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香港,以下案例确立了跟随英国Radmacher案件的新立场:
- LKW v DD [2010] HKEC 1727, (2010) 13 HKCFAR 537 (per Ribeiro PJ 在 [53], [105]段,但是只是作为随附评论,并非作为判决内容;
- L v C [2007] 3 HKLRD 819(CACV 98 & 125/2015),关于婚后财产协议(分居协议),跟随Edgar和Radmacher案例的新的法律立场;
- SPH v SA [2014] HKEC 957(FACV No. 22 of 2013)一案中,香港终审法院法庭正式确立跟随Radmacher案的法律立场。
- LCYP v JEK [2019] HKCFI 1588([2019] HKCFI 1588)第124-131段,确认跟随Radmacher案的法律立场。
影响法庭是否采纳婚前财产协议的因素
影响法庭倾向于给婚前财产协议较低考虑分量的因素包括:双方对协议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是否清楚,双方是否向对方作作了充分的披露,是否存在使合同无效的因素例如胁迫、欺诈、不实陈述等。
相反,影响法庭倾向于给予婚前财产协议较重份量的因素包括:协议对于子女的利益和需求作料适当的安排;协议对于弱势一方对于家庭的贡献给予了适当的补偿;协议对婚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区分进行了不同的约定;
如果婚前财产协议中试图对不可预见的随机性事件进行约定,此种约定更可能被法庭认定为不公平。
如何进行婚前财产约定
考虑到以上案例提供的指导,如果客户需要办理婚前财产约定,需要清楚让客户明白婚前财产协定的法律意义及其在某中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同时可以考虑以下方面以确保婚前财产约定最大限度地获得法庭的认可。
1.建议婚前财产约定的双方寻求独立的律师意见,最好各自有自己的法律代表。如果一方决定不聘用律师,另一方律师也需明确建议其寻求独立的律师意见和建议。协议中应该明确双方都已经清楚的明白该协议的法律意义,双方都已经寻求了独立的法律意见或自愿放弃寻求法律意见。
2.婚前财产协议中应对结婚之前各方所有的财产与结婚之后的婚姻财产做出不同的约定。
3.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应该给予充分的考虑时间。
4.婚前财产协议应该考虑子女的需求和利益,以及弱势一方的合理生活需求和其对家庭贡献的补偿。
5.协议中如果有对将来可能发生的随机性事件的预测,该种条款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而被裁定为无效。
对香港婚前财产协议的问题如有疑问,欢迎谘询本所婚姻与家事法律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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