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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的离婚法律程序中,会涉及将家庭子女临时或永久带出香港的问题。一旦子女被一方携带离开香港,另一方可能会面临着难以见到子女的问题。如果将子女永久带离香港,香港法庭也会面临着难以实际行使对子女的管辖权的问题。

一、如何防止婚姻一方将子女带离香港?

当婚姻一方担心另一方会将共同的子女未经同意带离香港时,可以向法庭提出法庭监护权(wardship) 申请,即申请在特定时候(通常在双方对子女管养权等进行诉讼期间)由法庭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一旦监护权(wardship) 申请提交法庭,无需等待法庭就此作出决定,一方可将该法庭盖印的申请文件副本送入境事务处登记。而入境事务处登记在收将此等文件登记后,该等子女子女将无法在过境离开香港。 

通常在向法庭提出法庭监护权(wardship) 申请的同时或之后,申请一方应该向法庭提出有关子女管养权的诉讼,以便法庭处理关于子女问题的争议。

另一种方法时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另一方未经同意将子女带出香港。

二、离婚命令中将子女带出香港的条款

在离婚程序中,如果双方没有主动申请可将子女带出香港,则法庭在处理子女管养权时,一般会加上离境限制,即未经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家庭子女单方面被带离香港。

如果在离婚程序中,任何一方或双方有向法庭申请免除离境限制,而获得接纳,则可以免却日后再需要批准。这通常适用于家长双方或一方为非长期在港人士,或一早预期家庭子女需要旅遊或到外地。

不少客户在办理离婚时,对把家庭子女带出香港境外的限制都会有一些疑问,例如如何申请、需时多久和费用多少都是他们关心的问题,而法庭很多时候也会提醒家长要预留大约两至三个月时间预先作出申请。

三、离婚程序中或离婚后临时将子女带离香港

将家庭子女带离香港境外的申请,可以区分为临时性质如旅遊探亲或长期性质如移民。

对于临时将子女带离香港,通常是需要带子女离开的一方,例如妈妈或首要照顾者,作出传票及支持誓词的申请,可以是一个单方面的申请,如能达成协议更佳。即使是一个短期的旅遊,申请者除作出誓词外,还须向法庭及另一离婚配偶作出承诺把子女带回香港,提供行程及当地居住联络电话。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认为探视时间少了,或需按照之前界定探视权的命令要求申请者补回探视时间。

四、离婚程序中或离婚后永久将子女带离香港

至于永久离境的申请,可能是基于申请人再婚或须返回家乡或因事业规划的变更,而要求把家庭子女带离香港。申请的首要条件当然还是以孩子的福祉为大前提,根据Payne v Payne [2001] Fam 473 ,法庭考虑的要点是母亲的申请是否真诚还是为了自私的理由。如果不许可申请会对孩子的福祉有影响,就应该作出许可。

有关申请是将家庭子女带去哪一个国家亦是法庭的考虑,H v W [2021] HKCA 733一案中,Patten LJ指出(第23段):

“法院在决定是否批准父母将子女带往该等并非《海牙公约》缔约国的国家时,其首要考虑的问题是:作出有关判令是否符合该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当中存在某程度的掳拐风险(正如在大多数情况中),以及,假如该等风险真的出现,并会给该名子女带来明显的伤害,在这情况下,申请人必须能明确地让法院信纳,该名子女前往该国家所获得的好处,超过对其福祉所构成的风险。这通常会促使法院查问:究竟可采取什幺保障措施,以尽量减低该名子女被留在当地的风险?并必须确保假如此等情况真的发生,该名子女仍能安返其原居地。该等保障措施在其所实施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应当能够产生实质和有形作用,并且必须让身处英国的父亲能够轻易掌握。”

再最近的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判决的H v W [2021] HKCA 733一案中,母亲申请将子女永久带离香港移居新加坡,理由是她可通过该子女的在新加坡的学生签证获得受养人的签证,而她可以在位于新加坡的男友的帮助下,在新加坡建立自己的事业和家庭。上诉庭驳回母亲的申请,认为母亲在当时的情况下申请将子女带离香港的计划是不确定和不成熟的;而疫情也使得子女带离香港之后父亲难以行使探视权;法庭应该以子女的福祉为最大的考量,虽然财务方面是考虑的因素之一,但法庭也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打乱子女的现有的生活规律,以及阻碍子女与父亲的亲子联系等;而法庭如果不接纳社会福利署有关子女安排的建议,应该给出充分的理由。

有关家庭子女的有关问题,欢迎与本所香港婚姻与家事法团队的律师交流谘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