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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诉讼之财产分割和附属救济:律师费用适用败诉方付费的原则

香港离婚诉讼之财产分割和附属救济:律师费用适用败诉方付费的原则

香港离婚财产分割和赡养费的诉讼案件中,最终律师费用的承担,是否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则,即败诉方需要支付胜诉一方的律师费用?

适用败诉方付费原则,但法庭有更大的酌情权

根据L v C (CACV 169/2006)、TL v SN (Ancillary Relief) [2010] HKFLR 506案件以及Z v X (CACV 166, 251, 252/2011)案件确立的法律原则,在香港离婚财产与附属救济的案件中,仍然应该适用一般民事诉讼中“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法律费用”的原则,但是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例如子女的问题,财产金额较小),法庭应该有更大的酌情权。

英国法律的改变,香港并没有跟从

英国法律Family Procedure Rules 2010已经改变了这一普通法规则,一般的原则变为任何一方不需要承担另一方的法律费用,除非因为存在不合理的诉讼行为。但是这一改为是源于成文法规则,而香港并没有这样的成文法规则,因此仍然应该适用普通法一般民事诉讼中“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法律费用”的原则, 见Z v X (CACV 166, 251, 252/2011)第1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