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遗产继承法: 香港遗产继承的顺位和份额
香港遗产继承顺位与中国内地明显不同。总体上,香港遗产继承法的有关遗产继承顺位对配偶有利,对死者父母不利(与中国内地相比)。
香港遗产继承顺位
根据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之规定:
(A)死者只遗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遗下一名配偶,但没有后裔、父母、有血缘关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后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权取得死者的剩馀遗产(即在扣除死者的债务、税项、葬礼费用、法律及遗产管理费用后,所剩馀的全部产业)。
(B)死者遗下配偶及后裔
如果死者遗下配偶及后裔,无论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遗产:
死者所有的个人生活物品;
剩馀遗产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发后,如果尚有剩馀之数,便会再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配偶,另一半则平均分发给死者的所有子女。
(C)死者遗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没有后裔
如果死者遗有后裔,即使配偶亦已离世,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遗产。
如死者没有遗下后裔,即使配偶仍然在生,死者的父母或兄弟姊妹亦可以分得遗产。
如果死者无后裔,但有配偶和父母(无论是否有兄弟姐妹),则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遗产:
死者所有的个人生活用品;
由剩馀遗产中得到1,000,000元。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发后,如果尚有剩馀遗产,便会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配偶,另一半则分发给死者的父母。
如死者无后裔,但有配偶,无父母在生,但有兄弟姐妹, 则上述归属与父母的另一半则归死者的兄弟姐妹共同继承:
死者所有的非个人生活物品;
由剩馀遗产中得到1,000,000元。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发后,如果尚有剩馀遗产,便会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配偶,另一半则分发给死者的兄弟姐妹。
(D)「非婚生子女」所分得的遗产
非婚生子女(亦称为「私生子女」),指他们的亲生父母并非根据香港法律认可的方式结婚。就合法婚姻的详情,可参阅香港婚姻条例的规定。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如在无立遗嘱下去世,该子女便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非婚生子女可继承无立遗嘱的母亲之遗产,但只可在母亲没有婚生子女的情况下,才能享有遗产继承权。如果死者有立遗嘱,并指明会给予「他的子女」遗赠或一笔金钱,非婚生子女便无权分得遗产。
不过,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有关局面已经有所改变。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后去世,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
关于领养子女之问题,任何人如是根据合法的领养程序而被他人领养,他们与领养人的亲生子女拥有同等法律地位。换句话说,他们须被视为领养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有关内地-香港跨境继承案件应该适用中国大陆大陆确定继承人及继承权,还是适用香港的法律来确定继承人及继承权,请参阅:《如何办理内地和香港的跨境遗产继承》。
有关在中国内地居民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的程序,请参阅《内地居民如何继承香港遗产》。
相关遗产继承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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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香港遗嘱与遗产继承,请閲读香港遗嘱与遗产继承专页:有关有争议的香港遗产继承及诉讼,请参见香港遗产继承争议及继承诉讼专页的内容。有关无争议的香港遗产承办,请参见香港遗产承办申请专页的内容。有关订立遗嘱的事务,请参见订立香港遗嘱专页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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