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目录
Toggle本所代表客户处理各种香港遗嘱、遗产继承的法律事务,包括在香港申请遗产承办书,代理客户处理知会备忘和遗产诉讼,订立香港遗嘱等。
香港的遗产继承的法律制度是一种遗产代理制,即由遗产承办人管理遗产,清偿死者的债务,并将剩余遗产分给继承人。 继承死者遗产的关键一步,是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属于香港高等法院的一部分)申请遗产承办书。遗产承办书是一个统称,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遗嘱且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运行人的,叫遗嘱认证书;另一种是没有指定遗嘱运行人或者没有遗嘱,叫遗产管理书。
一个死者的遗产的继承人可能众多,谁有权申请做遗产承办人? 香港的遗产继承香港法律规定有优先的顺序,在有遗嘱以及无遗嘱的情况下,申请遗产承办人的优先权顺序,参见文章《香港遗产继承: 申请遗产承办书的优先级》。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优先权在后的人可能通过一定的程序绕过优先权在先的人,而插队申请遗产承办书,参加文件《如何绕过优先权在先的人申请遗产承办书》。
有遗嘱和无遗嘱的情况下,申请香港遗产承办书的程序有所不同,参见《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一文。 取得遗产承办书后,遗产承办人就可以行使管理权,收集遗产,偿还遗产的债务,并将剩余遗产分给继承人。
在申请遗产承办的过程中,死者的居籍地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就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而言,不动产遗产根据不动产所有地的法律决定谁有继承权以及谁有权申请遗产承办书;而动产遗产则根据死者的居籍地的法律决定谁有继承权和谁有权申请遗产承办书。 因此,就动产的继承而言,死者的居籍地至关重要。
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就动产的继承,如果死者的居籍地是外地或外国,在按照死者居籍地的法律来决定谁有优先权申请遗产管理书。但香港的法庭如何了解外地或外国(死者居籍地为外地或外国时)的法律呢? 这就要求申请人提供外地或外国的法律誓章就此作出说明。
如果死者是中国内地居民,则其申请涉及到中国内地内地法律,参见《中国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专题网页的内容。如何死者是内地居民,其居籍一般来说是内地,从而在香港的遗产承办需要提供中国内地律师出具的法律誓章作为申请文件之一,详情参见《如何在香港遗产承办程序中出具中国内地法律誓章?》。
而台湾居民继承香港遗产单独涉及的法律问题,参见《台湾居民继承香港遗产,申请遗产承办书》; 澳门居民继承香港遗产单独涉及的法律问题,参见《澳门居民继承香港遗产的法律问题》。
当死者的居籍地为海外(并非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或澳门)时,根据其居籍地不同,在香港办理遗产承办书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申请外地的遗产承办书在香港在盖印(re-sealing),另一种是在香港申请一份遗产承办书。海外华人在香港申请遗产承办书的问题,参见《海外华人如何继承香港遗产》。
有关香港遗产的争议及诉讼有许多种不同的情况,例如有的争议涉及到不认可某一方的身份(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事实婚姻等), 有的涉及争夺做遗产承办人,有的涉及对遗产承办人管理遗产的方式不认可,有的涉及到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争议,有的涉及到某些财产是否是死者的遗产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争议,香港法律下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参见《香港遗产争议与诉讼: 争议类型及不同的诉讼方法》。
常常,走向遗产争议和诉讼的第一步是登记知会备忘(Caveat)。知会备忘这一工具方便好用,可以起到两个作用,一是如果有人就死者的遗产申请遗产承办,法庭会通知知会备忘提交人;二是当知会备忘在登记时,法庭不会发出遗产承办书,因此迫使申请遗产承办书的人需要想办法与知会备忘提交人沟通移除知会备忘。解决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商和解,知会备忘提交人撤回登记的知会备忘,二是通过法庭诉讼程序决定剔除知会备忘。关于知会备忘,参见《香港遗产争议程序:知会备忘录》。
关于香港遗产争议和诉讼的常见问题,参见《香港遗产争议及诉讼:常见问题》,相关的文章可参见《香港遗产争议及诉讼: 博客文章》。
如果争议涉及争夺遗产承办人,这你可以有兴趣了解《香港遗产争议与诉讼:如何绕过具有优先权的遗产承办人》。
申请遗产承办书,并无时效限制。而遗产相关的诉讼,这有时效,参见《香港遗产继承的时效问题》
为避免过世后身后的遗产争议,一种方式是立遗嘱人在生时订立一份遗嘱,就过世后的遗产处理做出事先的安排,避免过世后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固定的方式分配遗产,且需要提供诸多的有关身份关係的证明文件。如何在香港订立遗嘱?参见文章《如何在香港订立遗嘱?》。
订立的遗嘱,一旦发生争议,常见的争议点,是订立遗嘱时立遗嘱人时候具备立遗嘱的精神能力。因此,订立遗嘱时,确保立遗嘱人的立遗嘱能力十分重要,参见《港人如何订立遗嘱处理内地的资产?》。常见的措施,是订立遗嘱前,由香港执业的精神科医生,出具一份医生证明,对立遗嘱人的立遗嘱能力做出证明。网上就可以找到一份香港精神科医生的名单。
许多香港人在内地有房产、存款等资产。港人如何订立遗嘱处置这些香港和内地两地的资产?这是一个非常实际而重要的问题。 是在内地订立遗嘱还是在香港订立遗嘱好? 是找内地公证处、律师,还是找香港律师,还是自己在家里手写就行? 大部分人并不知道答案。 其实,关键的问题是,在订立遗嘱时,要明确地知道内地、香港法律对于遗嘱继承的一些不同方面的要求,从而在订立遗嘱时就考虑这些问题,这方面的问题,参见《港人如何订立遗嘱处理内地的资产?》。 其他这方面的常见问题,参见《香港居民订立遗嘱处理内地资产:常见问题》
另一个常见的情况,是香港居民过世后,在中国内地留有遗产。如何办理香港居民遗留在内地的遗产继承? 参见《如何办理香港和内地跨境遗产继承》和另一篇更加有针对性的文章《香港居民如何继承在内地的遗产》。
在办理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动产遗产,根据内地的《涉外民事关係适用法》,动产的继承适用死者(被继承人)的经常居住地或国籍地的法律来确定有权继承的人以及有权继承的份额。从而,内地的公证处或法院在处理港人继承内地动产时,常常需要香港律师出具香港法律下的继承权法律意见书,参见《如何在港人继承内地遗产程序中出具香港法律意见书?》。
香港沿袭普通法制度,有关遗嘱与遗产继承的法律,包括普通法(案例法)和成文法。 香港遗嘱和遗产继承,主要的成文法见《香港遗产继承法律有哪些?》,但判例法则淼如烟海,难以一一列举。
电话: +852 31881995(香港), 或+86 15018939249(内地)
微信: 0085251039249,或 Whatsapp: +852 51039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