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诉讼中的不妨碍权益函-和解谈判的坚盾与利刃
一、不妨碍权益函的法律原则及作用
任何普通法地区的律师,对不妨碍权益(without prejudice)函的性质及运用均不会陌生。 不妨碍权益通讯(without prejudice communications)本来就是证据法的一门,其用意就是要鼓励民事诉讼的和解,所以规定民事诉讼的与讼一方,若向其他方提出或洽谈庭外和解时, 在书信往来或言谈沟通时标明或声明为不妨碍权益(without prejudice),则相关信函或口头商讨内容,不能呈堂。这样一来, 诉讼方即可在庭外和解谈判中,畅所欲言,无须担忧日后一旦庭外和解谈不拢而继续进行诉讼时,在书面或口头所写所说的,会被对方用作为承认责任的证据。
举例来说,在一宗涉及交通意外的民事索偿公司中, 原告为路上途人, 被一辆私家车撞伤, 因而向司机追讨赔偿一百万元, 在诉讼展开不久后被告人的律师认为被告司机确实有责任, 但不至于需要赔偿一百万元, 所以他向原告律师以书面提出以50万和解, 在该提出和解的信函上被告律师应该标上不妨碍权益(without prejudice), 否则若原告律师不接受和解建议时, 他可以把被告的和解建议函, 呈交法庭作为被告承认50万赔偿责任的证据, 而立刻要求法院颁发50万赔偿的判决。
二、不妨碍权益函涉及到的讼费问题
但不能够呈堂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 若信函或通讯内容涉及欺诈或其他刑事罪行, 则该等信函或通讯内容仍是可以呈堂以举证该等刑事罪行; 另外, 若信函标明为 “不妨碍权益, 讼费除外(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 则在法院厘定诉讼费用责任及金额时, 不妨碍权益函仍是可以呈堂的, 而洽洽就是在这个例外情况下, 不妨碍权益函可以被用作为庭外和解谈判中的进攻利器。
这里就涉及普通法地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问题。 在普通法地区, 一般的原则是谁赢得诉讼谁可以兼得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在这里指的是胜诉方的法律费用。例如,在以上的例子中,若然原告把官司打到底而最终法院判其胜诉并获得100万的赔偿, 被告一般亦同时需要支付原告的律师费。
在以上的例子中,若被告律师在其和解建议函中标明是 “不妨碍权益“,则没错原告律师不接受和解建议后不能把和解建议函呈堂来证明被告承认责任。但这对被告律师来说仅是一个防守策略。若被告律师要转守为攻,他就应该加上 “不妨碍权益, 讼费除外(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 以上述的例子而言,若原告律师拒绝被告律师50万元的和解建议后,法庭最终判定原告只可获得50万元或以下的赔偿,到时被告律师即可把标上 “不妨碍权益, 讼费除外(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 的和解建议函拿到法官面前,要求法官判决原告虽然胜诉却需要赔偿被告(自原告拒绝和解建议后所产生)的讼费,原因是法庭会认为若原告一早接纳被告50万元的和解建议,诉讼根本没有必要进行下去,现在最终原告只获得50万元或以下的赔偿,所以被告所产生的律师费是因原告的不合理行为(即拒绝接受和解建议)而引起。所以,被告律师在发出标上“不妨碍权益, 讼费除外(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的和解建议时, 其实是在转守为攻,迫使原告律师严肃考虑和解建议,否则会冒上赔偿对方讼费的风险, 因而达到迫使对方和解的效果。 不要小看诉讼费用, 因为在普通法地区的民事诉讼中, 案件到达开庭审讯前往往要经过历时一年以至数年的冗长程序, 当中所涉及的律师费少则几十万,而在一些大型复杂的案件中达到数百以至上千万也并不罕见。
当然, 在以上的例子中, 若原告人最终被判可以获得超过50万的赔偿, 他当然可以兼得其诉讼费用。所以,不妨碍权益函的应用,往往要配合赔偿金额的精准计算,再通过双方律师的谈判博弈,以达到最终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即不用开庭审讯而以对己方较有利的条件和解),对善于谋略喜欢剌激的律师,民事诉讼案件实在是用武之地。困难之处在于民事案件的赔偿金额往往不能在事前准确计算,所以谋略和法律知识之外, 也要靠三分运气!
(作者: 戴国洪律师,戴律师为香港、澳洲新南威尔斯省及南澳省及英国三地的注册律师,他早年在香港执业,专事处理商业诉讼,其后转任多家在港知名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法律部主管及公司秘书等。在过去10年,他专门处理有关跨境收购合并、企业融资及上市合规等的商业及公司法律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