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认为“对不起”是最难说的话,但这句话已被证明为有助于解决争端。然而,克服情绪障碍来说出这三个字是一回事,如何面对说这句话的法律后果又是另一回事。
幸运的是,在香港,“道歉条例草案” 已于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获得通过。“道歉条例”是亚洲第一条的同类法例,虽然相类似的法例已存在于如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相当长的时间。
条例草案的通过普遍受到诉讼人和争端解决方的欢迎,被认为是帮助解决严重争端的重要一步。根据该条例, 道歉是指一个人就某事宜表达的歉意、懊悔、遗憾、同情或善意,并包括抱歉。该条例的意义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 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在适用程序中,不能成为裁断过失、法律责任或任何其他争议事项的证据。适用程序是指法庭,仲裁,行政,纪律和监管程序等,但不包括刑事诉讼及其他一些于条例附表中列明的程序。
- 道歉不会使保险合同无效或影响任何保险责任, 而这是凌驾于保险合同中的相反条文。
这两项规定有效地扫除了, 在诉讼进行中或预计可能出现诉讼情况下, 作出道歉的法律障碍。但是,笔者认为,如果条例可以进一步订明, 作出或不作出道歉(或接受及不接受道歉)可以作为法院在计算赔偿或诉讼费用的考虑因素, 则更有帮助, 但显然这一规定不适合于某类型的诉讼(如人身伤亡诉讼)。
(作者: 戴国洪律师,香港、澳洲新南威尔斯省及南澳省及英国三地的注册律师,他早年在香港执业,专事处理商业诉讼,其后转任多家在港知名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法律部主管及公司秘书等。在过去10年,他专门处理有关跨境收购合併、企业融资及上市合规等的商业及公司法律事务,作者戴国洪律师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