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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房产律师: 香港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制度

香港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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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业权的基本概念

除圣约翰教堂座落的那块土地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香港的全部土地。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有权租出或批出土地,给予公众佔用一段时期(法律上称为“批租土地”)。

行政长官可: i) 批出有限期的政府租契;或 ii) 批出有限期的特许证(通常较政府租契为短),让个别人士或机构佔用政府土地作某些用途。换句话说,一般被称为“土地拥有人”或“地主”之人士 / 机构实际上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但有关租期可以很长(例如50年或以上)。

由于香港土地批租发生在不同的歷史时期,因此港岛、新界和九龙的土地使用的年限也有所不同。通常,租约期限有两种:(1)新界批租土地期限不超过 1997年 6月 30日。(2)港岛和九龙批租土地的期限有 75年、99年和 999年不等。土地批租的租约又分为可重新续租和不可续租两种。依据《中英联合声明》,香港回归后仍维持土地批租制度,1997年到期土地租约可延长至 2047年,但每年要按应税不动产价值的 3%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