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香港和澳大利亚政府于2017年4月起启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其目的是进一步加强两地已经十分活跃的贸易活动,)两地的贸易量在双边协议缔结后必然会爆发。不幸的是,随着贸易的暴增,两地贸易伙伴之间的争端亦会随之出现。
本文希望简要介绍在香港和澳大利亚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获得的民事判决是否可以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运行。一般而言,由于澳大利亚和香港都是普通法地区,在其中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获得的民事判决都可以通过普通法或法规来执行。但由于通过普通法运行判决往往比较困难和復杂及存在不确定性, 本文只重点介绍在法规下的判决执行。
在澳大利亚执行香港民事判决
在澳大利亚,1991年的 ” Foreign Judgments Act” (境外判决法) 和1992年的 “Foreign Judgments Regulation (“境外判决规则”) 为在澳大利亚运行外国民事判决的程序和范围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平台。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境外判决法是一个联邦法例,这意味着它适用于整个澳大利亚而不是若干的州分,因此,举例来说,一旦根据该法确认了香港法院的判决在澳大利亚是受到承认, 它则可在任何州(或属地)的最高法院登记并随之而对被告在澳大利亚任何地区的资产执行。
在境外判决规则的附表中,只有香港终审法院及高等法院(包含原讼庭及上诉庭)的判决是可登记的。因此,诸如香港区域法院或土地审裁处颁发的判决则不可登记。此外, 并非所有香港终审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判决皆可登记。若要登记,判决必须是涉及金钱赔偿的判决, 并且是最终的判决,但判决正等待上诉或与讼一方可能提出上诉并不影响判决的终局性。一旦有关判决获得承认, 它则可在多于一个州同时登记。
香港判决必须在颁发或最后上诉判决后的6年内登记, 而登记后,香港的判决可以像澳大利亚的判决一样执行。
在香港执行澳大利亚民事判决
根据香港的《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3条及《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令》附表1,澳大利亚的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及州高等法院的民事判决均可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登记,登记后可如原讼庭判决一样在港执行。
香港的境外判决执行制度与澳大利亚的有很多相似之处。两种制度仅适用于境外涉及金钱赔偿的判决,两者均需在判决颁发后的6年内登记,而两者亦规定, 相关判决在其注册之前必须是最终的判决,但判决正等待上诉或与讼一方可能提出上诉并不影响判决的终局性。
一个有趣的区别在于,香港的判决在澳大利亚的任何州都是可以登记的,但澳大利亚的判决在香港以外的中国其他地区则不能登记的。众所周知,这是因为香港与中国其他地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域。由于中国内地与澳大利亚之间的贸易往来和商业交往近年来日益频繁,而外国的判决在中国大陆的执行上基本难以越雷池半步, 这里因而出现了一个重要的(但悬而未决的)问题: 在香港根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运行)条例》登记的澳大利亚判决(从而成为香港的判决),是否可按照由中港两地政府于2008年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 在中国大陆登记 (由此变为内地判决,并可在内地执行) ? 这个问题似乎在中国内地司法上没有先例,但鑑于中国大陆对境外判决在内地可运行性的封闭程度,大陆法院对这种走后门式的把境外判决引入大陆执行, 很可能不接受甚或抵制。但无论如何,如果澳大利亚方欲尝试利用“安排”之便以间接通过香港在中国大陆运行澳大利亚的判决,香港方与澳大利亚方之间的有关商业协议应订明香港法院(而非澳大利亚法院) 作为裁决争端的法院。
(作者: 戴国洪律师,戴律师为香港、澳洲新南威尔斯省及南澳省及英国三地的注册律师,他早年在香港执业,专事处理商业诉讼,其后转任多家在港知名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法律部主管及公司秘书等。在过去10年,他专门处理有关跨境收购合併、企业融资及上市合规等的商业及公司法律事务。有关在澳大利亚、香港或中国内地相互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欢迎咨询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