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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律师:香港离婚共同申请(香港协议离婚)的条件

香港离婚律师-香港离婚的条件
香港离婚律师-香港离婚的条件

香港离婚共同申请(即香港协议离婚)的条件

在香港,离婚共同申请需要由婚姻双方共同向法律提出及证明婚姻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并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 婚姻双方在紧随提出离婚共同申请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一年;
  2. 在申请离婚前不少于一年,法院接获一份离婚双方签署的书面通知书,表示双方拟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而该通知书事后没有被撤回。

如果离婚共同申请人提供的以上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获得法庭认可,法庭可判决离婚。

 

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因选择单方申请,还是共同申请?

在婚姻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已经分居满一年的情况下,既可以选择通过单方申请的方式离婚,也可以选择通过共同申请的方式离婚。

如以单方申请的的方式进行,这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离婚申请,而另一方作为答辩人应诉。答辩可向法庭提交收认送达书,表明同意离婚以及认可双方已经分居满一年的事实,而呈请人需要向法庭提交自己单方的誓章作为申请离婚的支持证据。

如果以共同申请的方式进行,则双方需要共同在签署一份离婚共同呈请书,双方需要提交一份共同签署的誓章作为离婚呈请的支持证据。如果离婚共同申请人提供的共同离婚呈请书及共同誓章的证据获得法庭认可,法庭可判决离婚。

选择离婚单方申请,还是离婚共同呈请?

在双方同意离婚以及已经分居满一年的情况下,在大多数时候,选择两种方式中任何一种并没有明显的区别,离婚所需要的时间和具体程序是类似的。

需要注意的是:

  •   如果选择离婚共同呈请,任何一方在法庭发出离婚绝对判令之前,都可以向法庭申请撤回申请。 而临时离婚令转为绝对的离婚判令的申请,也需要双方共同签署。所以,选择这种方式,任何一方有可能中途选择不继续进行。
  •  而如果选择离婚单方申请,则在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认收送达书同意离婚以及确认分居满一年之后,申请人可以单方将离婚程序继续下去,而无需被申请人一方的同意或配合。

无论是单方申请,还是共同申请,对于有关子女的问题(例如管养权、探视权、抚养费)以及有关财产问题(赡养费、财产分割等),如双方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可通过共同传票申请的方式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法庭批准; 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可通过相应的程序展开聆讯。

有关香港离婚的法律问题,欢迎谘询本所家事和婚姻法律团队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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