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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Norwich Pharmacal Order (第三方披露令)?

Norwich Pharmacal Order (第三方披露令)是普通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经常用在追讨诈骗款、商标专利侵权或其他侵权案件中。

以追讨被诈骗的款项为例,在经常在香港发生的各种电邮诈骗、金融诈骗、投资诈骗等案件中,受害人因被骗而将款项支付到骗子指定的银行账号,之后发现被骗,想要追讨时,骗子早已不知所踪。唯一可追查的,是曾经接受受害人汇款的的银行账号。想要追回损失,在普通法下,可以以受害人(汇款人)对该收款账户中的资金有财产权益(proprietary interest)或收款人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或者信托(trust)等诉因向银行账户的持有人提起诉讼追讨。然后,该收款账户的持有人是谁? 如果起诉该账号持有人,其地址是哪里(用于送达目的)? 该受害人汇入该账户的钱是否被转走?转走到了什么账户(第二层账户)? 转走了多少钱到第二层账户?第二层账户的持有人是谁,地址是哪里(知道这些信息后,也可以同样起诉第二层账户的持有人)?

在香港,银行对开户人有信息保密的法律义务。没有法庭的命令,银行是不会将这些账户信息和资料证据提供给受害人用于诉讼的。那么,受害人怎么办呢? 解决的方法是:以银行为被申请人,向法庭申请Norwich Pharmacal Order (第三方披露令),要求银行提供直接收到受害人汇款的银行账户(第一层账户)和之后间接收到受害人的钱的其它账户(第二、三…层账户)的账户持有人的信息,以便受害人能够对这些账户的持有提起诉讼。

如果用正式一点的语言解释,  Norwich Pharmacal Order (第三方披露令)是针对无辜的第三方、要求披露与加害行为(wrongdoing)相关的资料和信息的命令。虽然第三方本事不是加害者,但是,因为被卷入到加害行为中,从而法庭有权要该第三方提供与加害行为(wrongdoing)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以伸张正义。

法定批准Norwich Pharmacal Order (第三方披露令)的酌定裁量权

普通法是以一般的常理或事理为基础的。然后,在普通法的事理中,一般来说,一个人并没有权利要求一个不是实施的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向他提供协助。所以, Norwich Pharmacal Order (第三方披露令)从性质上来说,并非受害人的法定权利(right or entitlement),而是衡平法下的救济(equitable relief),  法庭是否批准,取决于法庭的酌定裁量权。

法庭在行使酌定裁量权时,需要考虑“存在(existence)” 、”相关(relevance)”、”必要(necessity)”等因素。“存在(existence)”  – 即第三人确实持有与加害行文相关的文件和信息, “相关(relevance)”- 即第三人持有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确实与加害行为相关,”必要(necessity)” – 第三人披露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对于受害人伸张正义确实必要。 尤其,法庭需要平衡受害人伸张正义的要求和第三方的保密义务的利益冲突,并作出决定。

如果申请Norwich Pharmacal Order (第三方披露令)

申请Norwich Pharmacal Order (第三方披露令)的方式,是向香港高等法院以原讼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的方式申请,并提交誓章(Affidavit)以作支撑。

申请人需要支付被申请人的律师费用并保证赔偿相关损失

因为被申请人自己并不是加害人,而是无辜的第三人,是因为申请人(受害人)的事情才不得不参加这一法庭程序。因此,申请人应该在弥偿的基础上(indemnity basis) 向被申请人支付讼费,换句话说,就是申请人要支付被申请人的全部律师费用。

此外,基于同样的理由,申请人需要承诺,如果这一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任何损失,申请人需要赔偿被申请人。但一般并不需要提供财产的担保或担保人。

在香港申请Norwich Pharmacal Order (第三方披露令)以支持境外(例如中国内地)的诉讼

对于从事跨境诉讼的律师来说,一个非常相关的信息是: 可以在香港申请Norwich Pharmacal Order (第三方披露令)命令,以支持境外(例如中国内地)的诉讼。 也就是说,即使将来不会是在香港诉讼,而是在内地或其他地方诉讼,但是如果位于香港的第三人(例如银行)持有与加害人或加害行为相关的信息或资料,也可以在香港申请Norwich Pharmacal Order (第三方披露令),以获得有关信息和资料,以协助在内地或海外的诉讼。

有关Norwich Pharmacal Order (第三方披露令)或其他跨境诉讼问题,欢迎与本所香港诉讼法律团队的律师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