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物业权利的共有形式
在香港拥有物业的方式包括全权拥有及共同拥有。“全权拥有”指某物业的业权只由一个人拥有,即该业主是物业的唯一拥有人。如果一对夫妇或同居伴侣购入物业作自住用途,他们通常有意共同拥有该物业,而最普遍的业权种类是“联权共有”及“分权共有”。
联权共有(俗称“长命契”)
以此方式购入物业的所有联权共有人,均被整体视为
同一拥有人,换言之,各 人的权益或业权份数是均等的。当其中一人身故,此人的权益将自动转移至其他在生的联权共有人 。
分权共有
以此方式购入物业的所有分权共有人,他们的权益以各人所付的楼价比例分配。举例,如果两人以此方式购入物业,付出25%楼价的一方便拥有该物业业权的四分之一,而另一位付出75%楼价的便会拥有业权的四分之三。如其中一人身故,他 / 她的物业权益便成为其遗产的一部分,并按其遗嘱内容去作出分配。如死者没有立遗嘱,则按照无遗嘱继承法律而去作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