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的仲裁: |
注: *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在一般情况下管辖仲裁条款的存在、范围、效力、解释、履行、违反、终止及可执行性。其不得取代主合同的适用法律。 **选择性条款,可约定也可不约定。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的临时仲裁: |
注: *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在一般情况下管辖仲裁条款的存在、范围、效力、解释、履行、违反、终止及可执行性。其不得取代主合同的适用法律。 **选择性条款,可约定也可不约定。 |
本地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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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在一般情况下管辖仲裁条款的存在、范围、效力、解释、履行、违反、终止及可执行性。其不得取代主合同的适用法律。 **选择性条款,可约定也可不约定。 |
若争议已发生,而当事人间既无仲裁条款,亦未事先订立仲裁协议,当事人希望依《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可约定如下:
注: *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在一般情况下管辖仲裁协议的存在、范围、效力、解释、履行、违反、终止及可执行性。其不得取代主合同的适用法律。 **选择性条款,可约定也可不约定。 |
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的仲裁: |
注: *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在一般情况下管辖仲裁条款的存在、范围、效力、解释、履行、违反、终止及可执行性。其不得取代主合同的适用法律。 **选择性条款,可约定也可不约定。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的临时仲裁: |
注: *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在一般情况下管辖仲裁条款的存在、范围、效力、解释、履行、违反、终止及可执行性。其不得取代主合同的适用法律。 **选择性条款,可约定也可不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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