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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处理香港诉讼业务的香港执业律师,在承接每一单新的诉讼案件时,都需要向客户仔细解释客户预期会需要花费哪些费用,各项费用怎麽计算或数额多少。在以下文章裏,我将介绍香港诉讼涉及到的费用,供大家参考。同时,下次遇到需要向客户解释,我就可以直接将本文发给客户看,省去解释的时间啦。

一、法庭费用

与内地当事人需要向法庭支付大额的诉讼费用不同,香港法庭只收取很少的费用。例如,大多数案件以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的方式提起,只需向法庭支付1045港币的固定的案件登记费用,无论诉讼标的额是多少。在香港的法律背景下,通常我们所说的诉讼费用,是指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用。

二、律师费用的承担

在香港诉讼中,原则是: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costs follow the event),也即,败诉方不仅要承担自己一方的律师费用,而且还要承担胜诉一方的律师费用。法庭在诉讼的过程中、以及诉讼的各个阶段(例如初审判决、上诉判决)不仅要对案件本身的问题作出判决,而且要对诉讼费用由谁来承担作出判决,通常是判决败诉方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客户即使最后赢了官司,也并不意味一定可以从对方处追讨会全部的律师费用。如果对方没有资产运行法庭判决,可能无法追回律师费用;另外,法庭评估的律师费用,往往只是客户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用的一部分,一般约60-70%左右,而不是全部。也就是说,即使赢了官司,所追回的律师费用最多也只能是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用的60%-70%。

三、惩罚性律师费用

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庭可以作出要求一方或一方的律师承担惩罚性律师费用的命令。 例如:

Indemnity Costs – 弥偿性的法律费用,如果一方在明显没有道理的情况下,坚持提起某项法律程序的申请或采取某种明显不合理的诉讼行为,滥用法庭程序,导致对方为此支出律师费用,则法庭可能作出这种诉讼费用的命令,要求提起此种程序的一方承担对方弥偿性的法律费用。在这种诉讼费用命令下,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的费用,可能到到对方所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的90% -100%,而不是通常的60-70%。

Wasted Costs – 浪费的法律费用,如果由于一方的代理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本身的过失、拖延或无理行为导致一定法庭程序而产生的费用,法庭可能会作出这种wasted costs orders, 要求代理该方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该费用。等等,我没看错吧,是律师事务所承担,不是客户承担? 对,是代理该方的律师事务所承担由此产出的律师费用,且不许律师事务所向客户追偿。

还记得刚刚做诉讼时,有个客户有个金额很大的案子想让我们帮他提起诉讼,我们一看案情和资料,觉得诉因很不明确,于是找大律师给意见,大律师也觉得诉讼的理由难以成立。但是客户坚持要我们帮他提起诉讼,因为想通过诉讼给对方压力,当然客户在费用方面很慷慨。 我们能帮他提起诉讼吗? 不能,注意Wasted Costs Order, 如果代理客户提起明显无理据的诉讼,法庭可以是会要律师事务所自己承担败诉费用的哦。

四、律师费用的计费方式

香港律师处理民事诉讼程序一般都是按时计费的,收费的标准一般2500-5000港币每小时。根据律师的年资和经验,也有高于或低于这一范围的费率的。

通常客户会问:这个官司打下来总的律师费用要多少? 抱歉,我们通常很难给客户一个准确的估算。 这是因为,与内地诉讼程序简单明了的诉讼程序(立案、提交证据、庭前预审、开庭)不同,香港的诉讼程序的开展往往与案件本身以及诉讼双方的诉讼态度和策略有关。如果案件本身比较復杂、事实及证据争议大,或对方在每一个环节都纠缠(他有钱,愿意出败诉的律师费用啊),那麽,诉讼所进行的时间可能会拖长,律师费用也会比较多。反之,案子本身简单明了,证据充分,对方也配合,费用就会少。 另外,内地的庭审时间不会太长,我自己的经验,一般半天或一天开庭就完成了,而香港的诉讼案件,开庭一个星期或几个星期很普遍,甚至几个月。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决定了难以向客户给出确定的律师费用。

无论如何,当我们对客户的案件有所了解后,我们会尽量给客户一个大概的费用估算,虽然这种估算不一定准确。 更为实际的方法是,我们往往愿意给客户一个阶段性的费用估算,例如:

(1) 我们阅读、研究客户所有的案件材料,作法律研究,然后对该案件在香港进行诉讼的可行性、诉因、证据是否充分等进行评估,就是否进行诉讼给客户出具法律意见。就此项工作,我们可以给客户一个报价。例如,简单的案件,可能2-3个小时即可;而復杂的案件,也可以需要10-20个小时,也可能会需要进一步聘用大律师给出意见。

(2)在此之后,如果在我们给出意见的基础上,客户决定诉讼,我们接下来帮助客户起草诉讼法庭文件,主要是申索书(Statement of Claim)及其他文件。就此项工作,我们可以给客户一个相对确定的报价,例如,一般案件申索书及传讯令状等文书的起草,可能需要10-15个小时,而復杂的案件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

(3)当案件起诉到法庭后,送达给对方。如果对方不要应诉(即不提交应诉书,或不提交抗辩书),则可以直接向法庭申请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程序相对固定,费用也比较具有可预测性。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对方不提交应诉书,我们通常可以花10-15个小时取得法庭判决书;而如果对方提交应诉书但不提交抗辩书,我们通常可以花15-20个小时取得法庭判决书。

(4)如果案件起诉到法庭后,对方提交应诉书及抗辩书,也即积极的应诉,那麽,对于余下的法律程序,包括提交证据清单、证据发掘、各种非正审程序、案件管理程序、正审程序等,就完全根据实际工作的时间来收取费用,难以给出确定的报价。

五、 律师费用的支付方式

我们收费的基础是按时计费的。所以,通常在正式聘用我们处理案件及缴付律师费用订金之前,不要期望我们就案件给出多少实质性的意见,因为所有关于案件的实质性意见,都是需要我们花时间去思考、研究才能提供的。

在客户决定委托我们处理某一个案件后,我们会给客户发出准备好的聘用信,客户签署后交回给我们。同时在签署聘用信时,客户需要支付一笔律师费用订金,例如10-30个小时的费用,到律所账户。在收到客户的律师费用订金后,我们就开始工作。

我们会定期(例如每月)给客户账单,账单会详细的记载在段期待我们所做的工作内容以及每项工作所花的时间,以及该段期间总共所产出的律师费用及其他费用摊销(例如復印费、法庭费用等)。 大体上,每一项工作,客户或者亲自参与其中,或者至少会知道相应的工作内容。例如,草拟法庭文件、与客户开会、参加法庭开庭等,因而每一项工作内容及其大概时间都是清楚的。

当客户支付到律所的订金快要用完时,我们会通知客户支付下一笔律师费用订金。 如此循环,知道案件结束。

六、 诉讼费用保证金

我在另一篇文章《香港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裏已经介绍过,如果原告是香港以外的居民,例如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公司,那麽,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有权利要求原告向法庭支付诉讼费用保证金,以保证如果原告败诉的话,被告可以向原告追讨回原告应支付的被告花费的律师费用。

七、诉讼费用评定

那麽,有人会问了:败诉方需要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用,胜诉方支出的律师费用是多少怎麽确定呢? 胜诉方如果故意支付很高的律师费用,那麽败诉方是不是很惨了。

胜诉方的律师费用,通常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如果双方能通过协商确定一个数目,则不需评定,按照协商的数额确定;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协商确定一个数目,则追讨诉讼费用的一方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由法庭对诉讼费用的数量作出评定。为评定诉讼费用,追讨讼费的一方律师需要向法庭提交自己为诉讼所做的全部工作文件,如起草的法庭文件、往来信件、开会记录、做法律研究的记录等,法庭会根据就每一项工作内容,确定所需的合理时间,并结合承办律师的执业年资确定该律师合理的费用标准(即每小时的费用标准),从而评定追讨讼费一方的合理的律师费用金额。

说明:以上只是关于香港诉讼费用的一个非常粗略的介绍,旨在使读者对此有一个概要的了解。 本文不是对诉讼费用的一个详尽的描述。因此,针对任何具体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有关香港法院诉讼的问题,欢迎联系本律师行谘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