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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香港公司:以行政方式恢復香港公司
什麼是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
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是恢復一個已被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除名的公司最簡單快捷的方式。通過該種方式,恢復公司無需走法庭程序。
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的情況
在下列情況下,通常可以申請以行政的方式恢復公司註冊,包括:
1. 該公司是在仍在營運或經營業務的情況下被公司註冊處處長除名而解散的;且
2. 公司被除名解散時仍持有財產,現已變為無主財物;
誰可以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
當一個公司被公司註冊處處長依據《公司條例》第744及745條從公司登記冊除名及解散後,該公司曾經的董事或成員可以通過行政方式將該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
如何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
該公司曾經的董事或成員可以在公司解散之日後的20年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申請恢復公司註冊的表格,要求將該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同時向公司註冊處繳納2700港幣的費用。
公司註冊處處長就申請作出決定
公司註冊處處長須將關於該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而作出的決定,通知申請人。處長就作出決定不受時間限制。
如處長批准申請,該公司將於處長發出批准通知的日期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而處長須登記該通知,並須在憲報刊登關於該公司恢復註冊的公告。該公司于公告刊登的日期,即告恢復註冊。
如處長不批准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則申請人可在處長作出決定之日後的28天內向法庭提出申請,通過法庭命令恢復公司註冊。
恢復註冊的法律效果
如公司通過行政方式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則它須視為一直持續存在,猶如它不曾解散一樣。公司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有關該公司的文檔,使得該公司在公司註冊處的備存紀錄能反映其最新情況,並支付任何截止其解散之日尚欠的罰金。
任何有關恢復香港公司的問題,歡迎與本所公司與商業法團隊的律師了解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