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澳大利亞之間的民事判決相互執行
香港和澳大利亚之间的民事判决相互执行概述
隨著香港和澳大利亞政府於2017年4月起啓動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其目的是進一步加強兩地已經十分活躍的貿易活動,)兩地的貿易量在雙邊協議締結後必然會爆發。不幸的是,隨著貿易的暴增,兩地貿易夥伴之間的爭端亦會隨之出現。
本文希望簡要介紹在香港和澳大利亞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獲得的民事判決是否可以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執行。一般而言,由於澳大利亞和香港都是普通法地區,在其中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獲得的民事判決都可以通過普通法或法規來執行。但由於通過普通法執行判決往往比較困難和復雜及存在不確定性, 本文只重點介紹在法規下的判決執行。
在澳大利亞執行香港民事判決
在澳大利亞,1991年的 ” Foreign Judgments Act」 (境外判決法) 和1992年的 「Foreign Judgments Regulation (“境外判決規則」) 為在澳大利亞執行外國民事判決的程序和範圍提供了一個明確的平臺。首先值得註意的是,境外判決法是一個聯邦法例,這意味著它適用於整個澳大利亞而不是若幹的州分,因此,舉例來說,一旦根據該法確認了香港法院的判決在澳大利亞是受到承認, 它則可在任何州(或屬地)的最高法院登記並隨之而對被告在澳大利亞任何地區的資產執行。
在境外判決規則的附表中,只有香港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包含原訟庭及上訴庭)的判決是可登記的。因此,諸如香港區域法院或土地審裁處頒發的判決則不可登記。此外, 並非所有香港終審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判決皆可登記。若要登記,判決必須是涉及金錢賠償的判決, 並且是最終的判決,但判決正等待上訴或與訟一方可能提出上訴並不影響判決的終局性。一旦有關判決獲得承認, 它則可在多於一個州同時登記。
香港判決必須在頒發或最後上訴判決後的6年內登記, 而登記後,香港的判決可以像澳大利亞的判決一樣執行。
在香港執行澳大利亞民事判決
根據香港的《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3條及《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令》附表1,澳大利亞的最高法院,聯邦法院及州高等法院的民事判決均可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登記,登記後可如原訟庭判決一樣在港執行。
香港的境外判決執行制度與澳大利亞的有很多相似之處。兩種制度僅適用於境外涉及金錢賠償的判決,兩者均需在判決頒發後的6年內登記,而兩者亦規定, 相關判決在其註冊之前必須是最終的判決,但判決正等待上訴或與訟一方可能提出上訴並不影響判決的終局性。
一個有趣的區別在於,香港的判決在澳大利亞的任何州都是可以登記的,但澳大利亞的判決在香港以外的中國其他地區則不能登記的。眾所周知,這是因為香港與中國其他地區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域。由於中國內地與澳大利亞之間的貿易往來和商業交往近年來日益頻繁,而外國的判決在中國大陸的執行上基本難以越雷池半步, 這裡因而出現了一個重要的(但懸而未決的)問題: 在香港根據《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登記的澳大利亞判決(從而成為香港的判決),是否可按照由中港兩地政府於2008年實施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安排“) 在中國大陸登記 (由此變為內地判決,並可在內地執行) ? 這個問題似乎在中國內地司法上沒有先例,但鑑於中國大陸對境外判決在內地可執行性的封閉程度,大陸法院對這種走後門式的把境外判決引入大陸執行, 很可能不接受甚或抵制。但無論如何,如果澳大利亞方欲嘗試利用「安排」之便以間接通過香港在中國大陸執行澳大利亞的判決,香港方與澳大利亞方之間的有關商業協議應訂明香港法院(而非澳大利亞法院) 作為裁決爭端的法院。
有關在澳大利亞、香港或中國內地相互執行法院判決的問題,歡迎咨詢本所或者在本文之後留言。說明:本文是本所香港訴訟團隊的律師就在香港與澳大利亞的民事判決書執行的相關問題的一般情況所作的介紹,並非就任何具體案件給予的法律意見。有关香港诉讼法律事务的任何具體案件的諮詢,請聯繫本律師事務所的香港訴訟律師團隊的律師。 有關香港民事訴訟的一般流程,請參閱另一篇文章《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
(作者: 戴國洪律師,戴律師為香港、澳洲新南威爾斯省及南澳省及英國三地的註冊律師,他早年在香港執業,專事處理商業訴訟,其後轉任多家在港知名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法律部主管及公司祕書等。在過去10年,他專門處理有關跨境收購合併、企業融資及上市合規等的商業及公司法律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