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判決:內地和香港相互執行離婚判決的現狀 2006年7月,香港與內地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運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桉件判決的安排》(《相互運行判決安排》)。 《相互運行判決安排》提供一個機制,讓一方司法管轄區的判決,如符合某些條件,可在另一方運行。 隨著香港製定《內地判決(交互強制運行)條例》(第597章)及內地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有關的司法解釋,《相互運行判決安排》於2008年8月1日起在兩地實施。不過,《相互運行判決安排》只涵蓋在商業合約中須支付款項的判決,並不包括家庭事宜。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