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cn+852-3188-1995
·
[email protected]
·
Mon-Fri 10am-18pm
zhcn+852-3188-1995
·
[email protected]
·
Mon-Fri 10am-18pm

香港离婚财产分割:如何在离婚程序中处理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

引言: 香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夫妻债权债务问题

在香港的离婚诉讼程序中,常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一方因代另一方管理资产或者向另一方借款等原因而产生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当离婚程序啟动后,这种债权债务本身是否存在,以及如果存在具体的数额是多少,可能也成为双方之间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那么,再这种情况下,夫妻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是否应该在离婚财产处理的程序中解决,还是应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呢?

香港的婚姻财产分别制

在香港法律下,根据普通法以及香港的《已婚者地位条例》,夫妻在结婚后实行的是婚姻财产分别制,也即:在婚姻关係存续期间,一方与另一方的财产是独立的,并不因为婚姻关係的缔结而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或者欠债,该等债务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讨。

香港离婚程序中的财产调整

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分别制,在香港的离婚财产附属救济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具有广泛的权力,考虑各种因素,对于离婚双方之间的财产进行调整,命令离婚的一方以一笔过的方式,或定期支付的方式,或物业转移令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向另一方支付财产。 然后,此等离婚财产附属救济中法庭的权利,是否可以一併涵盖对于夫妻双方之间在婚姻期间的债权争议做出判决以及做出偿还的命令呢?

尽可能将所有的财务纠纷在家事法庭一併解决

根据上诉庭Chan Man Ki v Yau Chun For, CACV 9/2019确定的法律原则,适用Matz v Matz [1984] FLR 392案例, 见该案判决的案头笔记第4, 5项,最好将夫妻之间的所有的财务和财产问题都在一个法庭,即家事法庭,通过其在附属救济程序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解决。 一般可以先暂停债务追讨的民事诉讼的程序,等待家事法庭的附属救济的程序的处理。如果家事法庭通过审理,判决所争议的财产属于婚姻财产(matrimonial assets), 则家事法庭可以根据MPPO条例给予的广泛的裁量权,就如何处理所争议的资产做出决定。反之,如果家事法庭判决该等资产不属于婚姻财产(matrimonial assets),则婚姻附属救济程序后,一方可以继续进行民事诉讼以解决纠纷。

然而,根据Matz v Matz [1984] FLR 392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此种暂停民事诉讼由家事法庭处理的处理方法,必须以不对诉讼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为基本的条件和原则。

Cheung Wing Kuen, Samuel v Ip Chui Sum [CACV452/2021]一案中,法庭一方面确认Chan Man Ki v Yau Chun For [2021] 2 HKLRD 366 at [53] 的法律原则,即最好将夫妻之间的所有的财务和财产问题都在一个法庭,即家事法庭,通过其在附属救济程序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解决。另外一方面,法庭也确认 Cumming-Bruce LJ 在 Matz v Matz [1984] FLR 392一案中的确认,即并没有一项法律法律原则规定当夫妻在进行离婚附属救济的法律程序时,夫妻之间的其他诉讼程序就当然地要转移到家事法庭一併处理。是否进行转移,需要问的问题是:考虑所有的相关环境的因素,行使法庭的酌情权,将民事诉讼暂停以等待家事法庭的附属救济程序,是否是公平合理的(equitable and just)(第56段)。

可能造成的不公平:家事法庭权力的局限

根据Lit Wing Yee vs. Tang Cheuk Lun, HCA850/2016 的判决, 第27段, 法庭认为,家事法庭处理附属救济程序的目的是处理双方的财务资源和负担,从而决定如何分配资产。但是处理附属救济并不关乎一方是否应该向另一方承担合同、侵权或婚姻之外的信讬责任。MPPO条例并没有授予权力给家事法庭处理夫妻之前的债务。因此,家事法庭在做出附属救济的命令时,无权要求另外一方履行此等债务、人身损害赔偿或与附属救济无关的信讬责任等义务。 从而,如果不允许夫妻之间的债务在民事诉讼中单独处理,会对于债权人一方不公平(因为附属救济的法官不会将偿还债务做出命令)。

Chung Pui Tong v Qian Zhen[CACV 68/2020]一案中,第82段,法庭确认,处理争议财产的实质的权属并非附属救济的一个必要或者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法庭没有权利在MPPO的条款下面处理婚姻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或附属救济之外的信讬责任。 法庭并(在第96段)确认Chan Man Ki第67段之立场,即如果家事法庭无法在MPPO第6条的权限下处理该等资产的转移或转让,则家事法庭无权就财产的返还或赔偿做出命令,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将需要通过单独的民事诉讼程序来获得救济,正如Lit Wing Yee vs. Tang Cheuk Lun, HCA850/2016法庭所判决一样。

Lam Fung Sin v Lee Yuet Wing [DCCJ 212/2023]一案中,在家事法庭的附属救济程序之外,双方就一处女方名下的房产的权属提起了民事诉讼,法庭认为,民事诉讼和附属救济程序都在早期阶段,如民事诉讼中法庭就房产的实质所有权做出判决,仍然受制与家事法庭在附属救济程序中的进一步调整,因此适合先暂停民事诉讼,等待家事法庭一併做出处理。

(作者:闫显明律师,本律师行主任律师,联系方式:微信/WhatsApp: +852 51039249,电邮:[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