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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移民律师:香港投资移民计划 – 准予投资的类别

香港投资移民
香港投资移民

合资格的投资移民申请人允许投资的类别包括投资于股票、债券、存款证、后偿债项等。房产不在属于香港投资移民准许投资的类别。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 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 、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后偿债项 :以港元为单位,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第155L章)(《银行业条例》附属法例)第42(1) (e)及(g)条的规定发行。

【注】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入境处将于网页公布并定时更新本计划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名单的资料。

注意: 香港投资移民计划已经停止,本文内容已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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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顯明律師 主任律師 - Principal Solicitor
閆律師為本所主任律師。他有香港、內地、英格蘭和威爾斯三地的律師執業資格,具有20年以上的律師執業經驗。他在處理內地和香港的各種法律事務方面具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閆律師的主要執業領域是香港民事訴訟,仲裁,商業公司法,遺產遺產,信託、婚姻家事,移民簽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