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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申请父母令及香港永久居留权

代孕、申请父母令及香港永久居留权

一、代孕及亲子关係的香港法律拟制

  • 代孕关係中,谁是子女的法律上的母亲?

       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香港法例第429章)第9条的规定,怀有该子女的女子(即代母)为该子女的法律上的母亲,而不是其他人。

  • 代孕关係中,谁是子女的法律上的父亲?

        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香港法例第429章)第10条的规定,怀有该子女的女子的丈夫或共同接受助孕父母的男性伴侣(即代母的丈夫或伴侣)是孩子法律上的父亲,而提供精子的男子则并不因为提供精子而成为孩子的父亲。

二、 提供配子的丈夫或妻子怎样才能确认成为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

  • 代孕关係中,提供配子的人如何申请成为子女法律上父母?

      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香港法例第429章)第12条的规定,提供配子的丈夫或妻子如要申请成为代孕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必须要向香港法庭申请父母令,由法庭通过判决的方式确认推翻上述亲子关係拟制的法律规定,确认提供配子的丈夫或/和妻子为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

  • 胚胎是使用丈夫及妻子的配子或使用其中一人的配子所产生
  • 丈夫及妻子必须在该子女出生后6个月内申请命令
  • 在提出申请时及发出命令时 —(a)该子女必须是与丈夫及妻子或两者中的任何一人同属一家;及(b)丈夫及妻子,或其中一人必须 以香港为其居籍;或者在提出申请及发出命令当日之前的1年期间,一直惯常居于香港;或者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 在命令发出时,丈夫及妻子均须年满18岁。
  • 该子女的父亲(怀有该子女的女子的丈夫)及怀有该子女的女子,在完全明白所涉事宜的情况下,均自主地和无条件地同意法院发出命令。但如无法找到的人或无能力表示同意的人除外;而怀有该子女的女子在该子女出生后6个星期内表示同意的,该项同意是无效。
  • 丈夫或妻子并无为下述事情付出或接受金钱或其他利益(合理招致的费用除外) —(a)判定父母令的发出;(b) 该子女的父亲(怀有该子女的女子的丈夫)及怀有该子女的女子之同意发出判定父母令;(c)将该子女交予丈夫和妻子;或(d)为了使法院发出命令而作出的安排,获法院授权或获法院其后准许付出或接受金钱和利益者除外。

三、国外出生的代孕子女申请香港永居身份

  •  港人在国外出生的代孕子女如何申请赴港定居和取得香港永居的身份

      如果代孕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在代孕子女出生是是香港永久居民,则可能申请代孕子女赴港定居和取得香港身份的条件,详情见文章《香港永久居民海外子女的居留权问题》。

  •  代孕海外出生的子女如何申請香港居留權?

        除了符合上述一般的法律條件外,對於海外出生的代孕子女,通常還需要法庭命令,例如向香港法庭申請父母令(parent order)或監護令(guardianship order),從而在法律上確認委託代孕的父母是該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或監護人。

  • 海外代孕出生的子女,如何入境香港?

       就代孕而在海外出生的子女而言,入境香港的方式要根據具體情況,例如是否取得出生國家的護照、是否能依賴父母的身份而取得某一國家的護照或旅行證件(例如:中國旅行証或他國護照)、是否能符合資格和條件申請受養人簽證或香港護照等,具體考慮確定。

四、代孕子女相关案例

(1)  未申请父母令的代孕子女,在离婚程序中如何处理管养权?

  • Re X & Y (Surrogate Children: Transfer of Proceedings)([2023] HKFC 146)

     摘要: 在离婚程序中,夫妻(委托代孕的父母)就代孕子女的管养权无争议,申请法庭批准其同意传票。但是,法庭发现该代孕子女在美国由代母孕育出生后,没有在香港申请过父母令。委托代孕的父母也没有打算申请父母令。法庭如何处理该等子女的管养权问题?

    判决: 法庭无权利强迫委托代孕的父母申请父母令,将该等子女的管养权问题移转到高等法院审理。

  • HC v WYH [2024] HKCFI 1157: 高等法院判决:离婚程序中的子女,即MPPO第2条之“家庭子女”并不要求该子女与夫妻一方有亲子关系,只要“视为家庭子女”即可,因此,法庭可以就代孕出生子女的管养权做出判决。

(2) 在中国内地代孕出生的子女,成功地在香港法庭申请到父母令

     摘要:这是第一件香港法庭批准在中国内地实施代孕的子女获得法庭批准的父母令的案件。委托代孕的父母均为香港居民,使用父亲的配子和未知人士的卵子进行人手受孕并在中国内地由代母孕育出生。因无法申请到单程证回香港,向法庭申请父母令以及批准代孕费用75万人民币。

     判决:以内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为基础,法庭认为内地法律对于商业的代孕的合法性处于未定的状态,代孕合同在内地法律下并非无效。 法庭批准75万的代孕花费为合理费用,以及批准父母令。

(3) 在代孕实施之前,预先向法院申请批准代孕费用,可性但是非常困难

     摘要:拟委托代孕的香港居民夫妻向法庭申请预先批准其准备支出的代孕费用。

     判决:(1) 法庭有权就此类代孕实施之前的事先申请作出命令;(2) 就事先申请批准代孕费用的案件,与代孕发生之后的申请不同,法庭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处理,其批准的门槛比事后申请批准的标准要高很多。 就该案的商业代孕安排,法庭拒绝了事先批准代孕费用的申请。

(4) 为代孕子女申请父母令: 儿童利益为最重要的考量,超出法庭期限可延期,不合理费用需获法庭批准

     摘要: 委托代孕的父母为香港居民, 提供两人的配子, 在美国加州由代母孕育出生, 出生后在加州取得父母令, 第一次申请孩子的受养人签证成功, 在续签受养人签证时被入境处发现是代孕, 从而申请父母令以及批准代孕的合理费用。

    判决: (1) 儿童利益为最重要考量的原则同样适用于PCO第12条下的父母令的申请;(2) 超出法定期限(代孕子女出生后6个月)也可以申请,法庭有酌情权批准延长6个月的法定期限;(3)  费用问题的两阶段测试(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是否批准)。考虑儿童利益的最高考量,法庭只在最清楚的滥用及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况下才会拒绝批准费用。 法庭考虑三个原则(是否合理的比例,是否善意及没有道德上的问题,是否欺骗政府)决定是否批准不合理费用。

(5) 为代孕子女申请父母令, 需要委托代孕的父母一起申请,只有一方无法申请

     摘要:配子为委托代孕的香港丈夫和加拿大籍妻子提供,在印度由印度代母产子,在没有申请父母令情况下,入境处批准了该儿童取得香港居留权(法庭对此持保留意见)。在离婚程序中关于子女的管养权的争议,家事法庭因没有父母令而无法处理。因此,委托代孕的丈夫申请父母令,妻子不同意加入申请。

     判决:父母令需要委托代孕的丈夫和妻子一起申请(PCO第12条 ),单方无法申请,但可以申请收养。

(6) 香港第一件代孕子女申请父母令,家事法院移转到高等法院处理

    摘要: 香港第一件代孕子女申请父母令的案件,家事法庭决定将案件移转给高等法院处理。

五、代孕子女申請父母令: 本所代理的案件

  •  HCMP 474/2025:  本所在该案中成功地代表申请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内地代孕出生的子女取得父母令,获得法院批准。
  •  Ccf, Zj And Lm, HCMP 669 / 2025: 本所在该案中成功地代表申请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内地代孕出生的子女取得父母令,获得法院批准。
  •  HCMP 1798/ 2025: 本所在该案中代表申请人,就美国加州代孕出生的子女,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取得父母令,成功地获得法院批准。
  •  HCMP 1799/ 2025: 本所在该案中代表申请人父母,成功地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就美国加州代孕出生的子女取得父母令,获得法院批准。

有关代孕出生的子女申請父母令、代孕出生子女申请香港永久居留权以及香港身份的问题,欢迎谘询本所香港婚姻与家事法律团队的律师。 有关香港离婚程序、香港离婚子女抚养权、香港离婚赡养费和财产分割、香港婚前财产协议、香港登记结婚等相关法律问题,请进一步查询香港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专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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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顯明律師 主任律師 - Principal Solicitor
閆律師為本所主任律師。他有香港、內地、英格蘭和威爾斯三地的律師執業資格,具有20年以上的律師執業經驗。他在處理內地和香港的各種法律事務方面具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閆律師的主要執業領域是香港民事訴訟,仲裁,商業公司法,遺產遺產,信託、婚姻家事,移民簽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