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美国代孕出生子女:回港、居留权及父母令?
对于许多正在经歷不孕不育困扰的香港夫妇而言,前往医疗技术先进且法律完备的美国寻求代孕(Gestational Surrogacy),是实现家庭梦想的一条重要途径。令准父母备受宽慰的是,在宝宝出生前后,美国法院通常会颁发“出生前/后令”(Pre-Birth/Post-Birth Order),并直接在全美通用的出生纸(Birth Certificate)上将委讬父母列为唯一的法定母亲与父亲。
然而,港人在美国代孕出生子女,仍然需要面临许多挑战,包括:(1)整个代孕的安排如何合法行进以避免触犯香港关于禁止商业代孕的刑事法律规定?(2) 孩子出生后,如何返回香港?(3)如何取得孩子的香港居留身份及居留权?(3)如何从法律上确立孩子与委讬代孕的港人父母之间的亲子关係?
一、 美国的代孕安排如何合法地进行,以避免触犯香港关于禁止商业代孕的刑事法律规定?
香港法律禁止商业代孕。根据《人类生殖科技条例》第17条,任何人不得就代孕安排作出或接受付款,此限制不论该付款及安排是发生在香港或境外其他地方。根据同条例第18条,禁止发布或分发有关商业代孕或代母安排交易的广告。参与、提出、安排或接受商业代孕款项属于刑事罪行,首次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关于该等条款的意义和适用范围,在法院的判例和理解和解释上,并不完全一致。准备到美国代孕的港人准父母,应该事先取得律师的专业意见,准确地理解其法律意义,以避免触犯该等法律的规定。根据入境処的执法指导,如果入境処在受理有关代孕子女的入境或居留申请时,发现有涉嫌违反《人类生殖科技条例》的商业代孕,入境処会将个案转介给香港调查部门作为刑事案件调查处理。
二、港人美国代孕的孩子出生后,如何返回香港?
在过往,港人在美国出生的子女基于美国法律可以取得美国身份和护照。因而,通常,最方便的途径是孩子出生之后,先取得美国的护照,并凭藉美国护照先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然后再在香港申请父母令和/或香港居留身份。其好处在于不用在美国等待香港旅行证件回港,而可以先回港,再处理香港身份问题。
我们注意到,美国川普政权在近些年一致致力于采取行政措施,禁止父母都没有美国居留身份的婴儿在美国出生而取得美国身份和护照。准备到美国代孕的港人准父母,应该充分考虑到美国法律和实践的变法,并寻求美国法律意见,以对此种风险作出评估。
三、 港人美国代孕的孩子出生后,如何取得香港居留身份及居留权?
港人在美国代孕出生的子女回港后,如果计画孩子在香港长期居留、学习和生活,应该需要申请取得相应的香港居留身份。根据个案具体的情况,通常可以考虑的是身份受养人签证以便在港居留,或者直接申请覈实和取得香港永久居留身份。 然后,这里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1)根据中国国籍法,孩子是否有中国国籍? (2) 如果孩子不具有中国国籍,无法申请香港永久居留权,孩子是否符合申请受养人签证的条件?(3)无论申请香港永久居留权还是申请受养人,委讬代孕的港人父母,是否有权作为“父母”(考虑到香港法律下就代孕出生的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的推定)决定孩子身份申请香港居留身份?
就这些问题,港人委讬代孕的父母应该根据具体的案情,谘询独立的、无厉害关係的专业香港律师的意见,以便作出符合自己的情况的选择和决定。
四、 如何从法律上确立孩子与委讬代孕的港人父母之间的亲子关係?
“父母令”是香港高等法院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第429章)第12条颁发的法庭命令 ,以确定孩子法律上的父亲和母亲是谁。它的核心法律功能在于:
- 终止(Extinguish) 代母(及其配偶,如有)在法律上的父母身份及父母责任。
- 转移(Transfer) 完整的、永久的法定父母身份与监护权予委讬父母。
如果未能成功取得父母令,委讬父母在香港法律层面上将处于“法律真空”状态,并可能面临以下长期且严峻的风险:
- 居留权与出入境受阻:香港入境事务处有权以“未能依法证明父母子女关係”为由,拒绝直接向宝宝批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区护照。
- 医疗与教育决策权缺失:在签署紧急医疗手术同意书、为孩子办理本地幼稚园或学校入学手续时,委讬父母可能会因缺乏合法监护人身份而遭到校方或医院的拒绝。
- 财产继承与信讬漏洞:若委讬父母不幸离世且未立遗嘱,在香港的《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抚养人抚恤法律中,该名孩子可能无法被视为合法的遗产受益人。
三、 申请父母令:高等法院的审查核心
在香港,申请父母令绝非一项法庭程序,根据过往的案例,因其复杂性,应该由香港高等法院(而非区域法院家事法庭)审理和作出决定。对每一宗父母令的申请,港人准父母必须跨越以下核心门槛:
1. 法定 6 个月的黄金申请期
法律明文规定,父母令的申请必须在孩子出生后的 6 个月内向法院提出。香港法院在过往的判例中对这一时限表现得相当严苛,因此,在宝宝出生前夕及落地后,必须立即开展本地的法律筹备工作。
2. 必须具备基因关联(Genetic Link)
被申请的宝宝,其亲生父母中必须至少有一方提供了精子或卵子(即与委讬夫妇的其中一方具有血缘关係)。如果代孕安排中同时使用了第三方捐精和第三方捐卵,则无法通过香港的父母令程序来确立关係。
3. 婚姻状态与居所限制
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的已婚夫妇(由于香港目前的法律框架,不接受未婚情侣或同性伴侣的代孕父母令申请)。此外,在提出申请时,夫妇中至少一方案的定居地(Domicile)必须在香港,或与香港保持着长远且实质性的联系。
4. 商业代孕的禁令与“法庭追溯性批准”
这是美国代孕案件中最为复杂的法律难关。根据香港法例第561章《人类生殖科技条例》第17条,商业代孕在香港属于刑事犯罪。鑑于美国代孕流程往往涉及支付给代孕公司、律师以及代母本人的大额商业费用,委讬父母必须在诉讼中主动向法庭全面披露所有开支账目,并请求法官依法对不合理的这些海外商业款项给予“追溯性批准”(Retroactive Authoriz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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