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香港的证据发掘程序协助内地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
内地离婚,婚姻资产转移到香港
一直以来,在内地的离婚诉讼程序或离婚后继续分割婚姻共同财产的诉讼程序中,一个难点的问题是,一方为转移婚姻共同财产(例如银行存款)而将资产转移到香港。 受制于内地法院没有权限调查香港的资产, 内地律师也无法在香港查询被告的资产,导致内地的法院无法就被转移的资产做出公正的判决。解决的方法是,可以通过香港律师,向香港法庭申请披露令(disclosure order)(可以同时附加资产冻结令以冻结被告在香港的资产、以及禁言令gagging order以防止被告事先知道) ,由香港法庭命令相关银行提供被告在香港的账户流水信息,以在于内地离婚财产诉讼。
通过香港的证据披露令,追查香港资产
在《香港民事诉讼中第三方证据披露令》一文中,我们介绍了在香港向法庭申请证据披露令的一般法律原则。 然后,对于在香港法院申请证据披露令,以支持境外(内地)的离婚财产分割程序,在白杨v HSBC和其他(HCMP 42/2025)中,应用任文龙v中银国际(HCMP 1660/2021)法庭确立了一些更加具体的法律原则:
- 申请一方需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例如隐瞒财产、转移财产);
- 必须清楚的表明,该披露将对于申请人一方产生巨大的利益影响;
- 所申请的文件必须是具体的,而不是过于宽泛;
- 申请人一方已经穷尽其他手段,而无法获得该等证据文件。
鉴于此申请是资助内地法院的离婚财产诉讼,在香港做此申请,通常需要内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就内地的法律问题(婚姻共同财产制,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等)出具法律意见,以支持该申请。
通过香港的资产冻结令,冻结被告的香港账户
在向香港法院申请证据披露令之前或之后,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向香港法庭申请资产冻结令,以冻结被告在香港的资产,避免被告再次将资产转移出香港到其他地方。关于申请资产冻结令的程序和法律原则,请参加本所文章《资产冻结令(Mariva Injunction)-香港民事诉讼的脉衝弹》一文。
通过向香港法院申请禁声令,避免被告在香港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之前得知消息而转移资产
通常,我们在向法庭申请资产冻结令之前或同时,一并向法庭申请禁声令,以禁止银行或其他方将相关法律程序正在进行的信息,通知被告人,以避免被告在得知消息后,将香港的资产转移走。
(作者:闫显明律师,香港高等法院律师、内地律师。电邮:[email protected], 微信/WhatsApp: +852 51039249)
本所专业处理各种涉及内地及海外的香港民事诉讼程序,有关在香港申请证据披露令,以支持内地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欢迎联係本所咨询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