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條例: 道歉不等於承認法律責任
許多人認為“對不起”是最難說的話,但這句話已被證明為有助於解決爭端。然而,克服情緒障礙來說出這三個字是一回事,如何面對說這句話的法律後果又是另一回事。
幸運的是,在香港,“道歉條例草案” 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獲得通過。“道歉條例”是亞洲第一條的同類法例,雖然相類似的法例已存在於如英國,美國和澳大利亞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相當長的時間。
條例草案的通過普遍受到訴訟人和爭端解決方的歡迎,被認為是幫助解決嚴重爭端的重要一步。根據該條例, 道歉是指一個人就某事宜表達的歉意、懊悔、遺憾、同情或善意,並包括抱歉。該條例的意義在於以下兩個方面:
- 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在適用程式中,不能成為裁斷過失、法律責任或任何其他爭議事項的證據。適用程式是指法庭,仲裁,行政,紀律和監管程式等,但不包括刑事訴訟及其他一些於條例附表中列明的程式。
- 道歉不會使保險合同無效或影響任何保險責任, 而這是淩駕於保險合同中的相反條文。
這兩項規定有效地掃除了, 在訴訟進行中或預計可能出現訴訟情況下, 作出道歉的法律障礙。但是,筆者認為,如果條例可以進一步訂明, 作出或不作出道歉(或接受及不接受道歉)可以作為法院在計算賠償或訴訟費用的考慮因素, 則更有幫助, 但顯然這一規定不適合於某類型的訴訟(如人身傷亡訴訟)。
說明:本文是本所香港訴訟團隊的律師就在香港訴訟中一般法律的介紹,並非就任何具體案件給予的法律意見。有关香港诉讼法律事务的任何具體案件的諮詢,請聯繫本律師事務所的香港訴訟律師團隊的律師。 有關香港民事訴訟的一般流程,請參閱另一篇文章《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
(作者: 戴國洪律師,本所顧問律師。戴律師為香港、澳洲新南威爾斯省及南澳省及英國三地的註冊律師,他早年在香港執業,專事處理商業訴訟,其後轉任多家在港知名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法律部主管及公司秘書等。在過去10年,他專門處理有關跨境收購合併、企業融資及上市合規等的商業及公司法律事務。作者戴國洪律師保留所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