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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執行香港法院判決書

在中國內地的法院申請執行香港法院的判決書

本所代表客戶處理在中國內地執行香港的法院判書、仲裁裁決書的法律事務。香港法庭判決書在內地的執行,根據情況,有些可以依據雙邊互助協定申請執行,有些則需要重新提起訴訟。香港的仲裁機構發出的仲裁裁決書,可以依據內地和香港之間的執行仲裁裁決的雙邊協定,在內地申請執行。

業務範圍:在內地法院執行香港法院判決書

  • 協助客戶在香港法院申請證明書,以獲得在内地執行香港判決書的准許;
  • 協助客戶辦理香港公證文書(授權委托書公證、香港法庭文書公證),以到内地法院使用;
  • 代表客戶在内地法院提出申請,以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法院的判決書;

在中國内地執行香港法院判決書:法律框架和依據

到目前為止,內地和香港之間相互執行民事、商事判決書的法律框架包括:

  1.  2024年1月29日開始生效實施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  2022年2月15日開始生效實施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3.  2008年8月1日開始生效實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4.  如何不符合以上安排,從而無法按照兩地司法協議安排進行執行的,當事人仍然可能可以在内地就該案件重新起訴,獲得内地法院的判決書,並在内地進一步執行。

在中國内地執行香港法院判決書的第一步:在香港法院申請證明書

  • 根據内地和香港相互執行民事判決的《安排》的規定要求,在内地執行香港法院判決書,申請人需要首先向作出生效判決的香港法院申請並取得證明書,以證明:(1)該判決屬於生效判決,判決有執行內容的,還應當證明在原審法院地可以執行;(2)如果判決為缺席判決的,應當提交已經合法傳喚當事人的證明文件,但判決已經對此予以明確說明的除外;
  • 在香港法院申請證明書的香港法院程序依據:(1)《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香港法例第645章)第三部第32-34條, (2)《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香港法例第597章)第五部第21條
  • 辦理所需要的時間與費用: 1-2個月左右,律師費用約3萬港幣。

在中國内地執行香港法院判決書的第二步:在香港辦理公證文書

  • 可以需要香港辦理的公證和轉遞的文書包括:《授權委托書公證》,香港法院發出的《證明書》的公證,香港主體(個人或公司)公證。

在中國内地執行香港法院判決書的第三步:在内地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法院判決書

  • 在內地,向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有關在中國内地申請執行香港判決書的相關事務,歡飲咨詢閆律師,或委托本所處理,聯係方式:[email protected], 微信/WhatsApp (+852 51039249)。 本所同時在香港法院執行内地法院判決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