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民事訴訟程序等待另一訴訟結果:法庭基於案件管理的裁量權的運用原則
在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序中,經常會出現一方向法庭申請暫時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以等待在香港的另一個民事訴訟或仲裁的的結果,或者等待在香港以外的某一個相關的訴訟或仲裁結果。
法庭在基於案件管理的事由考慮是否同意暫停民事訴訟程序時,會按照什麼原則來做出決定呢?
暫停民事訴訟程序:法庭權力的來源
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6(3)條,以及高等法院規則RHC Order 1B, rule 1(2)(e),法庭具有酌情權,基於案件管理權力,暫停法庭程序,知道某一時間或者某一事件的發生。 而法庭也有權基於其固有的管轄權(inherit jurisdiction)做出此等命令。
停止法律程序: 一般法律原則
當原告的訴訟是基於其權利提起時, 法庭應該僅在有”充分的理由(very good reason)“以及”少數以及強烈的環境因素(rare and compelling circustances)“的情況下准許停止程序,停止不應該對原告造成不公平,而被告需要證明繼續進行程序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平,最終是一個方便和公平的平衡的問題。(See: Zhang Xiuhong v Liu Wenchen & ors (HCA 2118/2012, 20 July 2017), §34, per Au-Yeung J, citing Ng J’s judgment in AIG Europe Ltd & ors v Fast-Link Express Ltd & ors (HCAJ 114/2014, 10 January 2017), §§9-13. Poon Ka Man Jason v Cheng Wai To & Ors. [2018] HKCFI 771 at paragraph 37 )
再次,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需要考慮:(1) 如果不暫停,可能會浪費法庭的時間和雙方的時間和資源;(2) 如果暫停程序,可能會對於訴訟程序造成一段時間的耽誤。(see The Al Dhabiyyah [1999] 4 HKC 414, at p 420A-F)
區分永久停止法律程序和暫時停止法律程序
進一步,在Tam Man Kou & Ors v Chime Corporation Limited, HCMP 4146 of 2001, unrep, 11 March 2005 (at paragraph 13) 中,法庭區分永久停止和暫時停止法庭程序,並認為,對於暫時停止法庭程序,法庭要考慮的是方便和公平(convenience and fairness)在訴訟雙方之間的平衡, 法庭需要考慮確保法庭的裁量權以確保程序符合邏輯、公正和有效率的方式行使,這不是一個完全剝奪一方訴訟權利的問題,而是一個案件管理的問題。(HCMP 1432/2019 第75段)。
共同性問題並不是必要的要素
最後,在兩個訴訟中有共同的問題(commonity of issues)並非法庭決定暫停程序的必要要素。RHC Order 4, Rule 9(1) 規定法庭可以基於其他的理由做出暫停程序直到另一個訴訟程序結果出來的決定。(HCMP 1432/2019 第80段)
說明:本文是本所香港訴訟團隊的律師就在香港訴訟程序中的問題所做的一般情況的介紹,並非就任何具體案件給予的法律意見。有关香港诉讼法律事务的任何具體案件的諮詢,請聯繫本律師事務所的香港訴訟律師團隊的律師。 有關香港民事訴訟的一般流程,請參閱另一篇文章《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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