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繞過享有優先權的遺產承辦申請人?-「必要和方便原則」簡析 遺產承辦人的優先權順序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遺產繼承是一種遺產承辦制度,即由法律規定的有優先權的人向法庭申請成為遺產承辦人(遺囑指定的為遺囑執行人,非遺囑指定的稱為遺產管理人), 享有優先權的人取得法庭頒發的遺產承辦書後,就取得了遺產承辦人的法律地位,然後再有遺產承辦人管理遺產和將遺產分配給繼承人。 一般而言,如死者留有遺囑並在遺囑中指定了遺囑執行人,則遺囑執行人具有申請遺產承辦書的優先權。而在沒有遺囑或者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則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具有優先權順序的人,詳細的法律原則,請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申請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順序》。… Read the restRead More
香港遺產繼承爭議與訴訟:常見問題 對是否存在遺囑,以及遺囑是否有效,存在爭議,怎麼解決? 主張遺囑有效的一方,可向法庭申請遺囑認證。而對遺囑提出爭議的一方,可向法庭提交知會備忘錄,反對發出遺囑認證書。最終,任何一方可向法庭提起遺囑認證訴訟,由法庭通過訴訟程序,決定是否存在有效的遺囑。 什麼是知會備忘?它有什麼作用? 知會備忘錄是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存檔的一份文件,以告知法庭有關死者的遺產承辦存在爭議。一旦有關死者的知會備忘錄被存檔法庭,法庭將不會給任何申請人發出遺產管理書,直到存檔知會備忘錄的人撤回該存檔的文件,或者法庭就此作出任何命令。更多有關知會備忘錄的內容,詳見文章《香港遺產爭議程序之知會備忘錄》… Read the restRead More
港人訂立遺囑處理香港和內地遺產:常見問題 港人在香港和內地都有資產,應該如何訂立遺囑處理? 答: 沒有唯一的方式,但最好的方式(死者過世後辦理遺產繼承最方便)是在香港訂立一份遺囑,在這一份遺囑中,處理所有在香港和在內地的資產。詳情請見本所文章《跨境居民如何訂立遺囑處理內地和香港兩地的資產》… Read the restRead More
香港遺產繼承:申請遺產承辦人的優先權順序 香港遺產繼承之遺產代理制 在香港法律制度下,遺產的繼承實行的是遺產代理制,即由法庭任命遺產的個人代表(包括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並由遺產的個人代表來履行管理遺產和分配遺產的職責。法庭任命遺產的個人代表的程序,就是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 在死者留有遺囑且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 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就是法庭認證遺囑的真實合法有效性,並確認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成為遺產的個人代表。 在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雖然留有遺囑但是沒有指定合法有效的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法庭會按照法律規定的一定的優先的先後順序,任命在優先順序上在先且願意承擔遺產管理的人作為遺產管理人。… Read the restRead More
香港信托律師講座: 受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財富傳承律師團隊的邀請,本人於3月27日下午在該所為財富傳承律師團隊做了一次《普通法下的信托法與財富傳承》的講座,講座進行了3個小時。 本次講座介紹了普通法中的信托法的基本體系與概念;結合實際案例,探討了利用信托等作為財富傳承工具的實踐操作及相關法律問題;並就一份實際的信托文本為例與參加講座的律師同仁進行了探討。… Read the restRead More
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是怎樣的? 香港遺產繼承程序概述 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根據死者去世時是否留下有效的遺囑並已經指定遺囑執行人而有所不同。 總體上說,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主要是,首先,有權管理死者遺產的人應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被法庭任命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然後,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法將遺產分給其他有權繼承的受益人(繼承人)或通過其他方式管理遺產。… Read the restRead More
香港遺產繼承的時限問題 香港遺產繼承事務中,不同的問題會涉及到不同的時限(limitation of time)。 動產遺產的訴訟時限 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347章)第21條的規定,有關死者遺留下來的動產權益,任何人在對該動產權益的權利形成之後超過12年則不得提起任何訴訟,而任何有關對遺產的欠繳利息的訴訟,應在6年內提起。 不動產遺產的訴訟時限 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347章)第7條的規定,有關收回不動產土地的申索,訴訟時限是12年。… Read the restRead More
香港遺產繼承-常見問題 香港遺產繼承法全文哪裡有? 香港遺產繼承法律包括:《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遺囑條例》,《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無爭議遺囑認證實踐指導(英文)》等, 以上香港遺產繼承法原文的鏈接可在文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法律有哪些》看到。… Read the restRead More
香港遺產繼承訴訟:爭議類型及訴訟方法 作為處理各類繼承訴訟的香港律師,我們在執業中遇到各種不同的香港遺產繼承訴訟,對不同的遺產繼承訴訟案件,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在此對常見的遺產訴訟類型作出總結。 誰做遺產承辦人的爭議和訴訟? 在一些案件中,死者過世後,其不同的親屬,都想成為遺產承辦人,但法庭只可以將遺產承辦書授予給其中一人(或一些人作為共同的遺產管理人),從而產生訴訟。 因為遺產管理人享有管理和處理死者遺產的權力,因而誰做遺產管理人是十分重要的。 這類爭議和訴訟常常包括幾個類別:… Read the restRead More
跨境居民如何訂立遺囑處理位於內地和香港兩地的資產? 鑒於中国內地和香港两地的交流十分紧密,就订立遗嘱而言,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在《通過遺囑實現跨境財產傳承 : 香港居民如何立遺囑處理內地資產?》一文中,我讲到了香港居民如何通过订立遗嘱处理位于中国内地的遗产。 实际上,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还常常遇到其他不同的情况, 例如内地居民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资产需要订立遗嘱处理,或香港居民在内地和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资产需要订立遗嘱处理。又如,有的内地居民已经移民到香港,或香港居民长期居住在内地,从而,因其身份的变化对遗嘱产生法律上的影响。… Read the restRead More
在香港訂立遺囑:如何確保立遺囑人的立遺囑能力? 在香港法律下的立遺囑能力 在香港法律下,Banks v Goodfellow(1987)LR 5 QB,一案,确立了判斷立遺囑人是否具備立遺囑的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根據該案確立的原則, 要確定立遺囑人訂立遺囑的能力,立遺囑人需要:(a)明白立遺囑這一舉措的性質及其影響;(b)明白他正在處置的該等財產所涉的範圍;及(c)能夠明白和理解立遺囑人可能在道義上的對其他人(例如親人)的義務, 該原則被稱為確立遺囑人的立遺囑能力的“黃金法則”。 香港法院對律師為客戶訂立遺囑設立的指引 在Au Kong Tim (FAMV No. 47 of 2018)一案中, 終審法院確認了上訴庭在該案中做作出的指引。根據該項指引:- “法庭十分重視以這一方式在律師面前簽立遺囑,因此負責有關工作的律師須做好適當準備。律師不應將這一工作視為例行公事。在香港,訂立遺囑的指示,經常由年老或健康欠佳的立遺囑人的成年子女作出,而律師要適當履行其職務,便應與立遺囑人親自會面,以取得其指示或確認有關指示。這項舉措應在指定的遺囑簽立日期以前作出,因該遺囑屆時已根據立遺囑人以外的其他人士所作的指示來製備。… Read the restRead More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澳門居民如何繼承香港遺產? 澳門和香港毗鄰,經濟交往和人員流動十分頻繁,經常發生澳門居民過世之後在香港遺留有遺產的情況。澳門和香港都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 各自依據有關本地的《基本法》實施與內地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一套自己的獨立的司法體系。那麼,澳門居民去世后,如何繼承位於香港的遺產? 一、 司法管轄權: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遺產繼承的司法管轄權,原則上,遺產位於那個地方,就需要在那個地方辦理遺產繼承的手續。也就是說,澳門居民過世時,如果遺留的財產如果香港,就需要在香港按照香港的遺產繼承的程序來來辦理遺產繼承手續。無論死者遺留的遺產是動產(例如現金、股票)還是不動產,都是如此。… Read the restRead More
香港遺產繼承:多人各自申請遺產承辦書怎麼辦? 依照香港法律,有權申請遺產承辦書的人有先後順序之分,例如首先是死者的配偶,然後是子女,然後是父母等。 然而,如果是在同一順利的兩個人,都向遺產承辦書申請由自己做遺產承辦人,怎麼處理呢? 多人各自申請遺產承辦的處理程序 遺產承辦書不會就同一遺產問題向兩個單獨的申請人頒發遺產承辦書。如果有兩個對立的申請,其爭議應該通過傳票(Summons)的方式由法官聆訊解決。遺產承辦處必須要拒絕一個或者由其他一方撤回一個申請,遺產承辦書才會向另外一個申請人頒發遺產承辦書。… Read the rest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