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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中屬實申述以及虛假申述的法律責任

屬實申述的適用範圍

按照《高等法院規則》/《區域法院規則》第41A條,以及實務指示19.3,香港民事訴訟中的狀書、證人陳述書、專家報告及依據任何其他法定條文或實務指示的規定而須予以核實的訴訟文件,都必須以簽署屬實陳述 (Statement of Truth)的方式進行核實,而屬實陳述的簽署人必須確信該等文件愛你所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否則簽署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上述規則,在經作出必需的變通後,也同樣適用於婚姻法律程序 / 家事法律程序中的呈請書、答辯書或答覆書、共同申請書、原訴申請書、就子女安排而提交的陳述書、就問卷 /更詳盡清楚詳情的請求書作出的回復的法律文件。

甚麼是屬實申述

顧名思義,屬實申述是該屬實陳述的簽署人書面做出的書面陳述,該陳述的內容為該簽署人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是真實的,如該文件內容在性質上屬於簽署人所持的意見,則該簽署人真誠地持有該該意見。 

屬實申述應由誰簽署

屬實陳述一般是由作出該法律文件的人士簽署,或在個別情況下,可由其法律代表簽署。 例如,原告如果是個人,則有關其書狀的屬實陳述,應該原告自己簽署;若然是有限公司或一個社團,由董事、經理、公司秘書或其他同類高級職位者簽署。若然是合夥,由合夥人或管理其業務的人簽署。就案件事實問題做出的屬實陳述一般應該由知曉該案件事實的一方當事人自己簽署,而不是由其法律代表簽署,因為通常其法律代表不是親身經歷相關事實的人士。 在個別情況下,如果該法律文件所陳述的事實是該法律代表自己親身經歷或處理的,例如所陳述的事實主要是有關該訴訟的程序事項、或該律師或律師行職員曾發出或送達過某文件,則可由其法律代表簽署。

屬實陳述的語文和形式

屬實申述須選用作出申述人士所採用的語文。倘若作出申述人士不明白文件的語言,就有必要由為作出申述人士翻譯該文件及屬實申述的譯者證明譯者已將檔的內容及屬實申述向簽署屬實申述人士翻譯,其看來明白文件並同意其內容為準確及屬實申述和作出虛假申述的後果。

倘若須簽署屬實申述人士不能閱讀,文件便應該由一名獲授權人士證明已將文件的內容及屬實申述向簽署屬實申述人士閱讀,而簽署屬實陳述的人看來已經明白該文件並同意其內容為準確,以及明白該屬實申述和作出虛假申述的後果。

屬實申述可以是附在核實文本的後面,也可以另行製備一份單獨名稱為的屬實陳述的文件。

沒有屬實陳述書的法律後果

如果狀書沒有屬實申述,法庭可下令剔除該狀書。如果是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沒有屬實申述,該文本不得被接納為證據。法庭可命令沒有按照第41A號命令的規定核實某文本的人核實該文件。

屬實申述帶來的轉變

在HCA3197/2016的案件中,原告人選擇在屬實申述下提出兩個在事實上不能並存的申索,法庭會考慮這是一種濫用的情況,不接納其中一個申索。

虛假申述的法律責任

法例要求作出屬實申述的目的,是要訴訟各方、專家證人及證人对所陈述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高等法院规则第41A號命令第9條規定,如任何人在或安排在以屬實申述核實的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而並非真誠地相信其為屬實,律政司司長或由因有關的虛假陳述而受屈的人,在法庭許可下,可針對他提起藐視法庭的法律程序,有機會被判罰款及監禁。

在MATHNASIUM CENTER LICENSING, LLC 訴CHANG CHI HUNG (張志洪),CACV 180/2019 & CACV 406/2019一案中, 上訴庭首次就違反書狀所附的屬實陳述的刑事責任作出判決,上訴庭確認如果屬實陳述的做出人違反高等法院規則第41A條的規定作出虛假陳述,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就承擔刑事責任而言,該等虛假的陳述必須是清楚的和無前提條件的(clear and unqualified)。 而在該案中,上訴庭認為被告人的在答辯書中做出的承認在該案的語境不能說是清楚的和無前提條件的,因而判決被告人不構成刑事犯罪。

有關香港訴訟事務,歡迎進一步諮詢本所香港訴訟團隊的律師。說明:本文是本所香港訴訟團隊的律師就在香港訴訟中的屬實陳述的相關問題的一般情況所作的介紹,並非就任何具體案件給予的法律意見。有关香港诉讼法律事务的任何具體案件的諮詢,請聯繫本律師事務所的香港訴訟律師團隊的律師。 有關香港民事訴訟的一般流程,請參閱另一篇文章《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

(作者: 賴淑嫻律師,本所顧問律師,電郵: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