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事案件中的送達(包括域外送達)-相關案例與法律原則 送達文件被退回、逃避送達 被告指示退回文件,逃避送達,視爲送達有效:Mammy Pancake Co Ltd v Carla Day Ltd (No 2), HCA 1044/2021, 16 May 2025; 文件被退回,但已經拆封,逃避送達,視為送達成功 Hwang Joon Sang & Anor v G.E.I & Ors. [2020] HKCFI 1084 (para 17-22) 普通送達(傳訊令狀及原訟傳票送達之後的其他文件) RHC Order 65 rule 5 非傳訊令狀和原訟程序的普通送達的方式 RHC Order 65 rule 5(1)(d) (法院指示的普通送達方式,適用於文件特別多,節省送達費用):通過資料室(data room)實施普通送達(ordinary service):Hwang Joon Sang & Anor v G.E.I & Ors. [2020] HKCFI...Read More
香港民事訴訟:其他訴訟程序的判決書內容在香港民事訴訟中的可採性 不採信另一法院在其他的訴訟程序中所發現的事實:霍林頓原則 在香港的普通法下,另一法院或審裁處在先前的訴訟程序(無論是民事或刑事)中所作的判決和事實裁斷,在其後的其他訴訟程序中不予採信,除非該裁斷所針對的一方因對物禁反言(estoppel per rem judicatam)而受其約束。請參閱 Hollington v F Hewthorn & Co Ltd [1943] KB 587 一案。 該案雖然具有爭議性,但從未被推翻。 在香港,《證據條例》第62條已廢除該條文對在其後的民事法律程序中依據本地刑事定罪的適用性,但該條並不適用於在香港境外的定罪,例如中國的刑事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仍然適用霍林頓原則,其認定的事實和判決內容在香港的民事訴訟中案件的不予採信原則。(Capital Century Textile Co Ltd v Li Dianxiao, HCA 263/2012第23段)。 霍林頓原則的理念 「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任務的核心部分是評估各方提出的證據,並決定從這些證據中可以得出哪些適當的結論。在執行這項任務時,法官必須通過自己對證據的評估形成自己的意見,而不得聽從其他人的意見。(Rogers v Hoyle [2015] QB 265,Leggatt J在第[59]處表示) 因此,另一法院的意見,就像旁觀者的意見一樣,並非須就有關問題作出決定的法院應予考慮的事項。我認為……一般而言,其基本理據是:法院有責任根據所收到的證據形成自己的意見;而法院在形成該意見時,不適合受到他人意見的影響,不論該人的意見可能有多可靠。只要後來的法院所收到的證據與先前的法院所收到的證據相同,後來的法院同樣可以從證據中得出推論和結論。只要證據不同,則先前法院的意見對法院的工作並無幫助。(Rogers v Hoyle [2015] QB 265,Leggatt J在第[93]處中表示) 霍林頓原則的例外:對物禁反言 對物禁反言(estoppel per rem judicatam),也稱為間接禁反言/間接再訴禁止(collateral estoppel),是一項法律原則,表示如果法院已經判決了雙方之間的問題,就不能在不同的案件中再次提出相同的問題。 在 Akayepe V Akayepe (2009) 111...Read More
香港民事訴訟中屬實申述以及虛假申述的法律責任 屬實申述的適用範圍 按照《高等法院規則》/《區域法院規則》第41A條,以及實務指示19.3,香港民事訴訟中的狀書、證人陳述書、專家報告及依據任何其他法定條文或實務指示的規定而須予以核實的訴訟文件,都必須以簽署屬實陳述 (Statement of Truth)的方式進行核實,而屬實陳述的簽署人必須確信該等文件愛你所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否則簽署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上述規則,在經作出必需的變通後,也同樣適用於婚姻法律程序 / 家事法律程序中的呈請書、答辯書或答覆書、共同申請書、原訴申請書、就子女安排而提交的陳述書、就問卷 /更詳盡清楚詳情的請求書作出的回復的法律文件。… Read the restRead More
資產凍結令(Mariva Injunction)-香港民事訴訟的脈衝彈 在現代的軍事上,脈衝炸彈的作用及威力無庸置疑。它可以瞬間癱瘓敵人的電子設備,使敵人喪失作戰能力。在普通法地區,資產凍結令(又有被翻譯為馬瑞瓦禁制令,即Mareva Injunction)的作用實在與脈衝彈有異曲同工之妙, 因為其性質與作用上是一個資產凍結令,能在跨境訴訟中起到十分強大的訴訟效果 。 資產凍結令(Mariva Injunction)的性質 馬瑞瓦禁制令的名稱源自英國1975年 Mareva Compania Naviera SA v International Bulkcarriers SA一案,之後在所有普通法地區的法院,如英、美,加拿大、澳洲、紐西蘭、香港、星加坡等被廣泛肯定和採用。此種禁制令有幾個特點: 第一、他是一種臨時性(interim)並從屬於主訴訟的法律濟助(interim relief),作用是防止訴訟一方(通常是被告)在判決之前轉移資產,以逃避判決責任,所以類似國內的訴訟保全;… Read the rest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