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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 Lawyers
mutual recongnition and enforcement and marriage and family civil orders between Hong Kong and the Mainland
香港離婚判決:內地和香港相互執行離婚判決的現狀 2006年7月,香港與內地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運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桉件判決的安排》(《相互運行判決安排》)。 《相互運行判決安排》提供一個機制,讓一方司法管轄區的判決,如符合某些條件,可在另一方運行。 隨著香港製定《內地判決(交互強制運行)條例》(第597章)及內地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有關的司法解釋,《相互運行判決安排》於2008年8月1日起在兩地實施。不過,《相互運行判決安排》只涵蓋在商業合約中須支付款項的判決,並不包括家庭事宜。…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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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股權激勵計畫:法律框架 在香港法律下,公司股權激勵計畫涉及到一些不同的法律方面的問題。總括而言,在法律層面上,最有可能涉及到以下法律。 (1) 公司法。 股權激勵計畫的設立可能涉及到發行公司新的股份作為激勵的股權。 新的公司股份的發行,需要遵循《公司條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例如需要公司股東會決議批准後再由董事會作出決議; (2) 合同法。 公司與員工之前關於授予股票期權、股票認購權等計畫的安排生效後,構成公司與員工之前的一項合同安排,受合同條款(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等的條款)的約束。 (3)勞動法。 員工因股權激勵計畫而收到的利益,構成員工勞動報酬和收入的一部分,受勞動法的保護和約束。 (4)稅法。 員工因股權激勵計畫而收到的利益,也需要作為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在員工的年度薪金報稅表中向稅務局申報,而公司也需要作為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向稅務局申報。 (5)信託法。許多股權激勵計畫(特別是限制性股票類型的股權激勵計畫),涉及到將該等用於激勵的股權轉到由受託人代為持有。 持有激勵股票的受託人作為該股票的法定權益持有人,而設立股權激勵計畫的公司或員工(在行權後)成為該股票的實質權益人。 這有賴於信託法下的安排。 (6)反歧視的相關法律。 股權激勵計畫當然可以設置不同的讓全部或部分員工參與獲得利益的條件,但不可以有基於性別、殘疾、種族的歧視。在這方面,香港有《性別歧視條例》等不同的法律規範,並有平等機會委員會負責實施。 (7)隱私保護的相關法律。 實施員工股權激勵的計畫,必然後收集員工的一些個人資訊,這些個人隱私資訊受個人隱私保護方面的法律的保護,因依照法律的規定收集、保存。 (8) 上市條例的規定。對於上市公司,主機板《上市規則》第17章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3章就股票期權作出了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需要遵守。 香港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常見的類別 在實踐中,公司可以採用不同的員工股權激勵計畫。不同的類別的員工股權激勵計畫的特點各有不同,公司可根據自己的需要要選擇實施適合自己的員工股權激勵計畫。以下表格列出了比較在香港比較常見的兩種公司股權激勵計畫: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 類別 股票期權(option) 限制性股票(resitricted shares ) 激勵對象 董事、高管、核心員工等 董事、高管、核心員工等 授予的標的 期權 限制性股票 支付對價否 贈與或有償 贈與或有償 哪個公司的股份? 香港公司或海外母公司  香港公司或海外母公司 授予文件 期權計畫; 期權協議或期權獎勵授予通知; 限制性股票計畫;限制性股票協議或限制性股票獎勵通知 股票來源 已有股票或新發行股票 已有股票或新發行股票 行權條件 期權的行權條件規定在授予檔中,常常包括:受雇時長、業績等。 限制性股票變為無限制性股票的條件規定在授予檔中,常常包括:受雇時長、業績等。 除了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之外,常見的其他形式的員工激勵計畫還包括限制性股票單位計畫、延遲的現金獎勵、 虛擬股權計畫、股票增值權計畫等。 公司員工激勵持股計劃的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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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4日,受香港貿發局的邀請,本所閆顯明律師為在香港培訓的貴州省中小企業赴港研修班的貴州省的企業家做了《內地-香港跨境法律問題》的講座,講座圍繞著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在香港營商的法律問題,二是內地-香港跨境爭議解決的法律問題。 講座結束後,閆律師回答了學員的提問和諮詢。…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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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源股權質押之強制出售導致股價劇變 江蘇省內房發展商佳源國際成立於2003,2016年在香港上市,而在股價崩塔前有300多億市值。 但在本年1月17日,佳源的股價一天之內下跌80%,震驚香港股票市場,連港交所行政總裁也表示關注。 市場最先懷疑股價下跌的原因是佳源一批三億五千萬美元的票據到期不能支付,後來佳源發出公告,澄清票據已經全數支付並表示公司財務正常。 但在6日後佳源申請停牌,並發出通告表示其控股股東(即指持有30%或以上股權的股東,而佳源的控股股東則持有佳源約56%)有3%的佳源股份在17日被強制出售,但對於控股股東是否有質押佳源的股權及詳情則語焉不詳,表示稍後接到控股股東通知後再進一步披露。佳源本來想在發出公告後申請復牌,但似乎馬上給聯交所勒令停牌一直至今。…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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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中的財產披露制度   香港離婚訴訟之財產披露制度概述 香港離婚訴訟中,財產披露主要是通過雙方各自向法庭提交自己的財產披露文件(表格E)來實現的。法律上,雙方均有義務如實、準確地披露自己名下的財產、收入、權益及負債等財務狀況信息及文件。財產披露文件(表格E)必須以宣誓的方式簽署。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原則上任何人故意在宣誓的文件中做不實的陳述,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的刑事罪行。 雙方交換財產披露文件(表格E)後,每一方均有權以問卷(Questionaire)的方式針對對方提交的財產披露文件中的內容提出合理的疑問,並要求對方提供進一步的解釋、說明或相關證據文件。如雙方就具體某一事項是否需要披露及披露的的內容或程度有爭議,則由法庭決定並作出命令。法庭在考慮是否命令一方作出具體的某一項披露時,通常需要考慮:(1)關聯性,即該被要求披露的文件是否與對方的財務狀況相關; (2)被要求披露的一方持有或能夠合理地獲得該被要求披露的文件; (3)合理性。例如,如果僅僅是很小額(例如1000元)的金錢支出,而被要求披露的一方已對金錢支出的用途(例如購買衣服)作出合理的說明,法庭可能不會支持另一方要求對方提供支出憑證的申請。…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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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金融牌照的申請與收購 香港金融牌照申請 – 香港證監會發佈《發牌手冊》 香港證監會于2017年發佈《發牌手冊》,對申請金融牌照的事務給出指引。 申請香港金融牌照的人士應該仔細閱讀和理解《發牌手冊》。 其內容包括: 第一部分   你是否需要領取牌照或註冊? 第 1 章        引言 第 2 章     你是否需要領取牌照或註冊 第 3 章     中介人及持牌人士的類別 第 II 部     如要獲發牌照或註冊,須符合甚麼要求? 第 4 章     持牌法團 第 5 章    負責人員 第 6 章    持牌代表 第 7 章   註冊機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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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監調查 唐漢博為中國公民但在香港居住。在2016年3月香港證監會就其買賣中國鋁業股票的交易展開調查,在調查過程中, 港證監發現唐漢博和他太太在買賣其他兩間香港上市公司中有可能違反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收購合併守則》。與此同時,中國證監會也就唐漢博及另一人因買賣一家上海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涉嫌擾亂市場的行為進行調查。 協助取證與搜查令 2016年6月,中國證監會發函給香港證監會請求提供協助。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請求後,香港證監會向裁判官成功申請搜查令,並在進行搜查時,香港證監會的調查員在唐漢博位於香港的住宅內檢取了手提電腦、手提電話以及相關檔。…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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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就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的諮詢   在2014年港交所因阿里巴巴存在同股不同權架構否決其申請上市後,對是否容許同股不同權公司在港上市引起極大爭議。之後,香港特區政府多名財經官員對阿里巴巴最终未能在港上市深表惋惜亦頗有微詞。 在這樣的背景下, 繼去年底港交所就同股不同權概念文件公佈諮詢結果後,在本年2月23日港交所正式就同股不同權的具體條文及方案推出諮詢文件,若具體方案獲得支持,港交所將修訂香港的上市規則,加入新的第8A章容許存在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公司根據第8A章的規範在香港上市。以目前的形勢看,落實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機制是勢在必行,因為港交所要把握、迎接下一浪的中國創新企業在香港上市的機遇,所以很可能港交所在諮詢後作出若干微調,然後在本年中正式落實。 同股不同權的方案內容 以下是港交所諮詢文件中,就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機制具體方案的扼要介紹: 1. 公司性質:申請人必須是創新產業公司。創新產業公司應具備多於一項的下述特點:         a. 能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核心業務應用了(1)新科技;(2)創新理念;及╱或(3)新業務模式,亦以此令該公司有別於現有行業競爭者;         b. 研發為公司貢獻一大部分的預期價值,亦是公司的主要業務及佔去大部分開支;         c. 能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獨有的業務特點或知識產權;及╱或        d. 相對於有形資產總值,公司的市值╱無形資產總值極高。 2. 公司業務成功:申請人必須能證明其有高增長業務的紀錄,可利用業務活動、用戶、客戶、單位銷售、收益、盈利及╱或市場價值(如適用)等營運數據客觀計量,及證明高增長軌跡預期可持續。 3.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貢獻:公司價值主要來自或依賴無形的人力資源,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技能、知識及╱或戰略方針均對推動公司業務增長有重大貢獻。 4.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角色:       a. 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為個人, 並均積極參與業務營運的行政事務,為業務持續增長作出重大貢獻;及       b. 發行人上市時,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都是其董事。 5. 外界認可:申請人必須已曾得到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提供相當數額的第三方投資(不只是象徵式投資),且至進行首次公開招股時仍未撤回投資。該等投資者於上市時的總投資額最少有50%要保留至首次公開招股後滿六個月。 6. 港交所擬初期將可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申請上市的公司限於上市時預期市值不少於100 億港元的公司。如不同投票權架構申請人上市時的預期市值少於400億港元,港交所亦會要求該申請人在最近一個經審計會計年度錄得不少於10 億港元的收益。這樣的話,只有業務成熟及知名度高、已得到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作出重大投資的公司,方合資格申請上市。 7. 上市後,不同投票權發行人不得提高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比重,亦不得增發任何不同投票權股份。倘按比例向全體股東發售股份(即供股或公開發售)又或透過以股代息或股份分拆(或類似交易)的方式按比例發行證券,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可按比例認購不同投票權股份維持投票權,前提是其後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比例不會高於進行公司行動前的不同投票權比例。 8. 港交所將規定,不同投票權公司中所有受益人,他們合計必須實益擁有申請人首次上市時已發行股本總額至少10%但最多不超過50%的相關經濟利益,以確保公司上市時,所有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整體持有的經濟利益(按價值而言)不致過少,若干程度上劃一其與其他股東的利益。然而,港交所不擬於公司上市後持續施加此規定。 9.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只限上市時是發行人董事及上市後留任董事的人士。倘不同投票權受益人(a)身故;(b)不再為董事;(c)被港交所視為失去行爲能力;或(d)被港交所視為不再符合《上市規則》有關董事的規定,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將永遠失效。此外,倘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將其股份的實益權益或經濟利益又或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轉讓予另一名人士(倘屬遺產或稅務規劃的信託或其他結構,可獲有限度豁免),其轉換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亦會永遠失效。 10. 港交所會規定不同投票權架構必須附於某一個(或多於一個)類別的股份。這類別股份必須是非上市股份,而當中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只可提高受益人於發行人股東大會上就議案投票表決的權利。為減低徵用及侵佔公司資源的風險,港交所會規定不同投票權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不得超過普通股投票權的10 倍。 11. 港交所將會規定,不同投票權上市發行人的同股同權股東,必須擁有可於股東大會上就議案投票的合資格投票權不少於10%。港交所亦會規定,按「一股一票」基準持有不少於10%投票權的同股同權股東必須有權召開股東大會或在議程上提呈議案。 12. 港交所將規定以下重要事宜必須按「一股一票」基準決定,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不得就下列事宜行使不同投票權:        a. 發行人組織章程文件的變動(不論以何種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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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設立、公司秘書服務  實務指引- 香港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香港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法律依據 香港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法律依據是《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 該修訂條例規定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該《修订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实施。 點擊查看《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全文。 香港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實務指引 香港公司註冊處發佈的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事務指引: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是什麼?  什麼類別的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誰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內容是什麼?  公司應該採取什麼行動以識別器重要控制人?  公司須於何時吧其重要控制人的詳情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公司須交付什麼表格以申報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備存地點。…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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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收緊外資收購農地的政策 二零一七年是中澳關係動蕩的一年,這一年不僅見證了一些澳大利亞親中政客在接受華商非法捐款醜聞中下台,而且也引發了備受爭議的反間諜活動和外國干涉法,而這些法律顯然是針對被懷疑的中國滲透澳大利亞的政治活動。這種趨勢將持續到2018年。因此,新年伊始,澳大利亞財長已經急不及待宣佈限制外商收購農地的更嚴厲措施。雖然新的措施普遍適用於所有的外國投資者,但一般認為主要是針對中國的。 中國投資者在農地上的興趣與日俱增 在2016年來,中國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搶購澳大利亞農地。僅在2016年,根據最新的澳大利亞“農地外國所有權登記冊”,中國在澳大利亞農地的權益已經增加了十倍,達到了一千四百四十萬公頃。這使得中國僅次於英國,成為外資擁有澳大利亞農地排名中位居第二,但普遍預計中國今年將超過英國。去年8月,中國政府對中國企業的海外投資進行新的限制,但這似乎沒有減低中國投資者對澳大利亞農地的興趣。 2017年8月,中國國務院制定了新的中國企業海外投資規則,將其劃分為“禁止”,“限制”和“鼓勵”三類。禁止類包括賭場和軍事技術,而限制包括酒店和房地產開發。但是鼓勵農業和基礎設施投資。所以新政策反而對中國商人投資澳大利亞農地產生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 中國投資者搶奪澳大利亞農地自然引起了當地人的擔憂和戒心。所以,儘管外商所擁有的農地中佔了80%是以租賃形式持有,而非永久地,但當地人要求加強限制外資擁有農地的呼聲卻甚囂塵上。這種仇外情緒最為明顯地反映在中國投資者收購澳大利亞最大農地主基德曼公司(Kidman & Co.)一案上。 基德曼公司收購 基德曼是澳大利亞最大的私人土地所有者,擁有澳大利亞土地總面積約1.3%,佔澳大利亞農業用地的2.5%。它擁有10個牛站,包括跨越南澳大利亞,西澳大利亞,北領地和昆士蘭的地塊,面積達101,411平方公里,管理著18.5萬頭牛。基德曼的牛站之一Anna Creek也是澳大利亞最大的單一地塊。更重要的是,該地塊中的50%土地處於南澳敏感的軍事地區,這個軍事地區對澳洲的國防尤其重要。 基德曼所持有的資產的獨特性自然引起野心勃勃和資金充裕的中國投資者垂涎。第一輪招標簡直是中國投資者之間的一場內鬥,特別是中國投資公司Genius Link Asset Management及其競爭對手上海鵬欣。但澳大利亞這個標誌性資產引起了中資買家強烈興趣的同時,更加掀起了澳大利亞社會上及政界的廣泛討論和關注。這最終導致澳大利亞財長第一次否決交易,理由是交易不符國家利益。但這並沒有減低中國投資者的興趣。第二輪的票書來自中國大康集團牽頭的財團,大康持股比例為80%,當地投資者持有其餘的20%。但這個組合又再一次被財長否決。 到第三次入標時,中澳投資者調整了在項目上的佔股比例後才最終獲得財長的批准。此次牽頭的是澳大利亞女首富Gina Rinehart,佔股比例為67%,中方的比例則縮水到33%。更重要的是,處於軍事用地的地塊被剝離並賣給當地的投資者。顯然,這次的交易結構是經過小心的重組,首先將中方的持股比重減至少數,同時亦把軍事用地剔除,已減輕當地人的政治憂慮,可謂用心良苦。但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這筆交易是否能夠獲得批准還是值得懷疑的。基德曼的交易對中國投資者來說只可說是一個慘勝。 更嚴格的措施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澳大利亞政府在今年2月宣佈了更為嚴厲的措施以限制外商收購農地,主要方針是中澳投資者公平競爭。 以目前的規例來說,如果外國人的農業土地累計價值超過1500萬美元,外國人(不包括外國政府投資者)對農業用地的投資一般需要批准,但澳大利亞的貿易協定夥伴國所屬的外商則例外。所有外國政府投資者收購農地,不論價值是多少均一律需要獲得批准。 如果超過1500萬美元這個門檻,澳大利亞財長可以無條件批准、有條件批准或否決交易,主要考慮是交易是否符合國家利益。 作為國家利益考慮的一部分,外商投資委員會將考慮澳大利亞本地人是否有機會參與購買同一塊農地,同時亦會考慮考慮銷售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一般來說,對於沒有公開出售和沒有廣泛推銷超過30日的農地交易,不予批准。這一要求的目的是確保澳大利亞當地人有足夠的機會在任何農地的銷售過程中參與。 公開、透明的銷售流程意味著: 1. 使用澳大利亞當地投標者能合理進入的渠道,對農地作出公開的銷售及廣告推廣(例如在廣泛使用的房地產網站或大型地區/國家報紙上刊登廣告); 2. 農地已被推廣/以廣告推銷至少30天; 及 3. 在農地仍然待售的情況下,所有人有公平的機會入標或提出要約。 結語 中澳關係惡化可能會持續到今年。中國投資者欲收購澳大利亞重大資產(不限於農業用地),都必將引起外商投資委員會的嚴密審查,以回應澳大利亞人民的政治憂慮。首選的策略是仿效中國投資者持有少數股權的基德曼模式,並在管理中扮演被動投資者的角色;任何敏感或具戰略意義的資產都應該被剝離。當然還有聘請一位優秀的公關經理並保持低調! (作者: 戴國洪律師,本所顧問律師。戴律師為香港、澳洲新南威爾斯省及南澳省及英國三地的註冊律師,他早年在香港執業,專事處理商業訴訟,其後轉任多家在港知名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法律部主管及公司祕書等。在過去10年,他專門處理有關跨境收購合併、企業融資及上市合規等的商業及公司法律事務。戴律師電郵 [email protected] )…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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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闫显明律师于2017年11月21日在AIA与保险业朋友们分享了关于香港离婚、继承与保险相關的法律问题。 讲座后,闫律师与参加讲座的保险业人士进行了热烈的问答交流。 以下链接为讲座内容:点击下载PPT…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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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法和澳大利亞法下罷免董事的簡要說明 (作者: 戴國洪律師,本所顧問律師。戴律師為香港、澳洲新南威爾斯省及南澳省及英國三地的註冊律師,他早年在香港執業,專事處理商業訴訟,其後轉任多家在港知名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法律部主管及公司祕書等。在過去10年,他專門處理有關跨境收購合併、企業融資及上市合規等的商業及公司法律事務。戴律師電郵 [email protected] ) 罷免董事的原因不一而足, 這些包括董事力有不逮,與其他董事或同事不和, 或涉及其行為失當包括違反誠信責任等等。 一般來說,只有股東才能罷免董事,原因在於董事被視為公司或股東整體的準代理人,因此只有股東作為主事人才有權對其進行解僱。而事實上, 股東罷免董事並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 在香港,相關的法律載於《公司條例》第462條中,該條規定儘管公司的章程或董事和公司之間的任何協議有相反規定,公司股東可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罷免董事。第462條同樣適用於私人公司及上市公司。但同時,第463條亦給予相關董事出席股東大會並作出申辯的權利,而他亦有權要求在股東會前向股東傳閱他的書面陳述。 在澳大利亞,這方面的法律則比較寬鬆和靈活,因為它區分了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就上市公司而言,其要求和程序與香港差不多,澳大利亞的《公司法》第203D(1)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只能由股東罷免,而相關的董事亦有同樣的申辯和作出書面陳述的權利。但是,如果公司是私人公司,那麼第203C條則訂明公司可通過其章程規定,以股東會的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罷免董事。 通常情況下,私人公司的股東(或最少是大股東)在董事會內都有與其持股量成正比的董事代表。因此, 如果董事會能通過罷免董事的決議, 則股東會亦很大可能通過同樣的決議。但這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則並非必然。因此,通過區分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澳大利亞法律為私人公司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和靈活性,可以節省召開股東大會的時間和成本。…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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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地區(例如香港)公司收購的基本程序與文件與在中國內地的公司收購有所不同的。 本文以香港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權收購為例,簡要介紹香港公司收購的一般程序與文件。   一、 準備階段       在雙方確定有進行收購的意向後,雙方可以先簽署《保密協議》、《獨家談判協議》、賣方同意提供盡調文件和資訊給賣方的承諾函。       1.  保密協議 – 主要是賣方(目標公司)需要確保,為進行本交易而向買方提供的有關目標公司的資料和資訊,不會被散播出去。只有簽署保密協議,賣方(目標公司)才能放心地向買方提供盡職調查所需要的資料和資訊。       2.  獨家談判協議 – 主要是買方要確保,賣方在與買方談收購的同時,不會同時在與其他潛在的買家就同一標的談判。這一文件並非必須,可根據情況看是否需要。       3.  賣方承諾提供盡調文件和資訊的承諾函 – 為進行收購,買方需要知道他要買的目標公司的真實情況,因此需要盡職調查。而相應地,需要賣方承諾提供盡職調查文件和資訊。   二、盡職調查階段       盡職調查一般包括法律的盡職調查和財務的盡職調查。       法律盡職調查 – 法律盡職調查由律師行進行。概括而言,法律盡職調查包括: (1) 核查賣方所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份是否真實、是否有任何權利負擔(例如抵押)或瑕疵; (2) 發現目標公司潛在的債務風險(以便要求賣方在股份買賣合同中作出保證或彌償承諾); (3) 核查目標公司的資產和產權; (4)確保目標公司的重大合同(例如與與管理層的雇傭合同、與主要供應商的採購合同等)有無重大問題; 等等。       財務的盡職調查 – 主要由會計師行來進行。 主要是核查目標公司的會計、賬目,以核實買賣雙方初步意向的收購價與目標公司的實際資產體現出的價值是否相符。       其他方面的盡職調查 – 如果目標公司涉及特殊的行業或資產,則可能或需要其他方面的盡職調查,例如對重要資產的價格評估,對專利的盡調,對礦產資源的盡調等。   三、協商和起草主要的合同文件       盡調完成後,雙方如何繼續進行交易,則需要協商和起草主要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主要包括: (1) 主要文件: 股份買賣合同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2) 隨附文件,包括, a. 賣方的披露函 (Disclosure Letter);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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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簡單來說,內幕交易就是由已經獲得相關證券或金融產品的重要非公開信息的人進行的交易。即使在最成熟的金融市場,內幕交易也是一個普遍的現象,特別是在最近十年間,互聯網的普及以及金融產品的創新為這種隱秘的活動增加了檢測,執法和起訴的複雜性和難度。 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隨著這種非法活動日益複雜化,反內幕交易法在近乎所有先進的金融市場也變得更加精密,其中包括澳大利亞和香港這兩個區域性的金融中心,而兩者均是普通法的地區。 他們各自的制度有很多共同點,但筆者認為,香港在某些重要方面落後於澳大利亞。 有鑑於這個題目的廣泛性,本文將重點討論以下幾方面:(一)禁止內幕交易的理論基礎; (二)兩地的基本監管架構; (三)禁止條文的主要內容; (四)在收購合併中的內幕交易。 澳洲內幕交易法見於其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CA”)),且由澳洲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執行。 香港則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 )執行。 禁止內幕交易的理論基礎 傳統上有四種理論支持禁止內幕交易:(一)違反誠信(fiduciary)責任、(二)挪用(misappropriation)或詐騙公司財產、(三)獲取信息能力的平等性; 和(四)維持金融市場秩序。 這四個理論各有長短。 例如,違反誠信責任理論就不能支持不壽誠信責任約束的人仕, 如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因為在英美法系的法律觀點認為, 股東是資本家(capitalist), 在參與公司事務上可以只考慮本身的利益, 因而不像董事一樣受誠信責任約束)。 但據筆者的觀察,最近在香港和澳洲的一些重大案件中, 兩地的法院均把禁止內幕交易的理論基礎定於詐騙和維持金融市場秩序之上。 無獨有偶, 港澳兩地近年均發生了涉及內幕交易的大案, 而兩宗案件都涉及華裔人士, 而兩地法院都在案中下達最長的刑期。 在澳大利亞,在轟動一時的R v. Xiao 案件中,被告是中國前政法委書記周永康手下劉漢在澳洲的漢龍礦業的董事,漢龍礦業準備在澳洲收購兩家上市礦業公司, 被告在收購公佈前大舉買入這兩家公司的股份, 還為購買的股份進行了股份融資。 他被新南威爾士州最高法院判處澳洲內幕交易案件最長的判刑的8年判刑,在判詞當中, 法庭強調的是,(一)內幕交易是欺詐的一種,和(二) 內幕交易侵蝕公眾對市場公平,有序,透明操作的信心,這不僅有可能削弱市場的操守,更可能減低投資者對商業世界運作的整體信心 。 而在香港, 在香港特區 訴 杜軍一案中,被告是摩根士丹利亞洲的執行董事, 該公司當時代表中國龍頭國企中信集團旗下在香港上市的資源業務旗艦中信資源有限公司, 中信資源準備向其母公司收購若干在哈薩克的油田。被告是當時摩根士丹利負責此交易的團隊成員,他在收購公佈前大舉買入中信資源的股份,因而獲得2330萬港元的巨額利潤。 在此案中, 香港上訴法院亦同時下達了香港內幕交易案件中最長的6.3年刑期,並引用英國案例(R v. McQuoid)的原則, 認為:(一)內幕交易是屬於欺詐案件,是一種詐騙行為,和(二) 對商業世界的運作至關重要的保密和信任原則被內幕交易違背了,公眾對對金融市場正常運作的信心亦被削弱了。 筆者認為,欺詐理論很切合這兩宗案件的案情,因為兩個被告都在某一程度上與內幕交易中所涉及的公司有著某一程度的關係。 但試想像另一個情況, 就是一個與相關上市公司全無關係的第三者無意中或以外地獲得了該公司的內幕信息(例如,一個人意外獲發一個載有收購某上市公司建議的電郵),進而利用這些消息進行內幕交易呢? 在這種情況下,內幕人士根本不受任何守誠信或保密責任約束,而他與收購方或者被收購方均沒有任何關係可言, 所以根本談不上欺詐, 因為如果他的行為是欺詐的話,誰是欺詐的受害者?在此問題上, 美國有一宗有趣的案件(Chiarella v. United States 445 U.S. 222 (1980)), 在此案中, 被告是受聘於一家印刷公司的標記員,他須處理涉及五項公司收購的文件。 雖然這些文件已經編碼,但他卻能夠在收購公佈前,破解編碼而得悉被收購公司的身份及收購價, 並購入這些公司的股份而獲利。 在推翻下級法院對被告的定罪時,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無論他的行為多麼不恰當,被告並不干犯傳統意義上的欺詐罪,因為法庭認為,公司內幕人士未披露消息屬於欺詐是因為他們對公司的股東負有誠信責任,但被告與他所購買股票的公司股東沒有任何關係, 他不是他們的代理人、信託人,他亦不是收購方付託信任的人。 事實上,他對交易雙方而言是一個完全的陌生人。 筆者認為,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的行為不等於欺詐,上述假設的情況更不能說是欺詐,因為在Chiarella案中的被告至少是受聘於一間印刷公司, 而這家印刷公司與收購方存在合約關係(受收購方所聘印刷收購文件), 但在以上假設的情況中, 內幕交易者與收購方及被收購方卻一點關係也沒有, 他只是意外的獲得收購信息! 看來,維持市場秩序是禁止內幕交易的最方便和涵蓋範圍最廣的最佳理由,可以包含所有其他道理(因為成熟的金融市場肯定不能容忍涉及違反誠信責任或公司高管盜用公司機密及有價信息的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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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訴訟費用擔保金制度
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恢復 恢復香港公司:以行政方式恢復香港公司 什麼是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 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是恢復一個已被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除名的公司最簡單快捷的方式。通過該種方式,恢復公司無需走法庭程序。 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的情況 在下列情況下,通常可以申請以行政的方式恢復公司註冊,包括: 1. 該公司是在仍在營運或經營業務的情況下被公司註冊處處長除名而解散的;且 2. 公司被除名解散時仍持有財產,現已變為無主財物; 誰可以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 當一個公司被公司註冊處處長依據《公司條例》第744及745條從公司登記冊除名及解散後,該公司曾經的董事或成員可以通過行政方式將該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 如何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 該公司曾經的董事或成員可以在公司解散之日後的20年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申請恢復公司註冊的表格,要求將該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同時向公司註冊處繳納2700港幣的費用。 公司註冊處處長就申請作出決定 公司註冊處處長須將關於該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而作出的決定,通知申請人。處長就作出決定不受時間限制。 如處長批准申請,該公司將於處長發出批准通知的日期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而處長須登記該通知,並須在憲報刊登關於該公司恢復註冊的公告。該公司于公告刊登的日期,即告恢復註冊。 如處長不批准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則申請人可在處長作出決定之日後的28天內向法庭提出申請,通過法庭命令恢復公司註冊。 恢復註冊的法律效果 如公司通過行政方式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則它須視為一直持續存在,猶如它不曾解散一樣。公司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有關該公司的文檔,使得該公司在公司註冊處的備存紀錄能反映其最新情況,並支付任何截止其解散之日尚欠的罰金。 任何有關恢復香港公司的問題,歡迎與本所公司與商業法團隊的律師了解和咨詢。  …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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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恢復 香港公司恢復:通過法庭命令恢復香港公司 通過法庭命令恢復香港公司註冊的情形 要恢復一家香港公司,在以下情形下,需要通過申請法庭命令的方式來恢復該香港公司的註冊: (1)公司已在公司註冊處處長的要求下根據《公司條例》第746,747及748條被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及解散;或 (2)公司根據《前身條例》(第32章)第291條被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及解散;或 (3)根據《公司條例》第751條通過撤銷註冊而解散的公司。 通過法庭命令申請恢復註冊:誰來申請? 凡因該公司的除名而感到受屈的人,法庭會允許其通過提出申請法庭命令來恢復該公司的註冊。在實踐中,以下人士可以提出該申請,包括: (1)窗體頂端 (1)曾是該公司的董事、成員、債權人或清盤人的人;或 (2)包括政府在內的,法庭覺得在該事宜中有利害關係的任何其他人。 窗體底端  通過法庭命令申請恢復註冊:什麼時候申請?如何申請? 向法庭申請恢復註冊通常需要在公司解散日期後的20年內提出。申請需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以香港公司註冊處為被告,以原訟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的訴訟形式提出,並以誓證或非宗教宣誓的方式來提交證據和證詞作為支撐。作為支撐的誓證或非宗教宣誓須包含以下信息及文檔:– 申請人的利益詳情 公司的成立日期 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 公司的組織章程性文檔 公司的股本分佈及成員詳情 公司董事姓名及公司秘書的名稱(如適用) 關於公司被除名原因的詳盡解釋(如該申請人知情的話) 公司被除名的日期 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理由 通過法庭命令恢復公司註冊:公司何時恢復 法庭會在其認為適當且公正的情況下做出恢復公司註冊的命令。若法庭做出了恢復公司註冊的命令,則在該命令送達至公司註冊處並做相應登記後,公司即告恢復註冊。 窗體頂端 在收到該法庭命令後,公司註冊處處長會在香港政府憲報刊登關於該公司恢復註冊的公告。 通過法庭命令恢復公司註冊的法律效果 窗體頂端 公司通過法庭命令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則它須視為一直持續存在,猶如它不曾解散一樣。 窗體底端 通過法庭命令申請恢復註冊 – 法庭的權力 法庭可以給出指示或命令,以儘量使有關公司及所有其他人的境況不變,猶如該公司不曾解散一樣。 窗體底端 法庭有權做出暫停時效計算的指示,即在公司債權人的申索在公司解散之日尚未過時限,而至公司恢復註冊之日將過時限的情況下,命令在公司解散至恢復期間暫停時效計算。在這種情況下,該法庭指示會使債權人處於如該公司不曾解散的同樣境況。 另外,法庭一般會向該公司做出如下指示: (1)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有關該公司的文檔,使得該公司在公司註冊處的備存紀錄能反映其最新情況; (2)支付公司註冊處處長就為了將該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而進行的法律程序而招致的費用;及 (3)如任何先前是歸屬於該公司的財產,在公司解散後已根據第752(1)條歸屬於政府的,公司須支付政府在其解散期間處理該財產的費用、開支及債務,或支付政府就該恢復註冊申請的程序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債務。 窗體底端 任何有關通過法庭命令恢復香港公司的問題,歡迎聯繫本所閆顯明律師瞭解更多資訊。…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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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國洪律師,本所顧問律師。戴律師為香港、澳洲新南威爾斯省及南澳省及英國三地的註冊律師,他早年在香港執業,專事處理商業訴訟,其後轉任多家在港知名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法律部主管及公司祕書等。在過去10年,他專門處理有關跨境收購合併、企業融資及上市合規等的商業及公司法律事務。戴律師電郵 [email protected] )   引言 過去十年來,中國投資者對收購澳大利亞資產的興趣大增,特別是在採礦和資源,房地產,食品和農產品領域。這部分是和中國政府的戰略需求,人民幣升值和過去5年來澳元的貶值,澳大利亞政府對中國投資者採取的相對歡迎態度,澳大利亞資產質數和中國移民大量湧入這個幸運國家有關。然而,雖然澳大利亞政府普遍歡迎外國投資,但這並不意味著境外人仕收購澳大利亞資產完全沒有限制,特別是具有國家安全考慮的戰略資產以及住宅物業,後者近年更有強烈的政治呼聲要求加強監管以以保護當地澳大利亞人的利益。結果是澳大利亞政府對1975年制訂的“境外收購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境外收購法是澳大利亞針對境外人仕收購澳大利亞資產的最重要法規之一。 本系列文章的目的是扼要介紹澳大利亞政府就境外人仕收購不同類型澳大利亞資產的監管制度。由於這個題目範圍廣泛,涉及的法律問題複雜和多樣, 所以將分為幾個部分,本文是第一部分,將討論一般涉及監管外國投資的法規和監管機構,及對收購澳大利亞住宅物業的監管。   監管機構和法律 負責管理澳大利亞外商投資的主要機構是外商投資審查委員會(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FIRB”)。 FIRB是1976年成立的非法定機構,其作用只是諮詢,即向澳大利亞財政部長和政府提供有關澳大利亞外國投資政策及管理的意見。有關政策和建議的決策權在財長手裏。 澳大利亞的外國投資監管制度主要見於1975年訂立的“境外收購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 “該法例”)及其他若干附屬法例。該法案是一條聯邦法例,這意味著它適用於整個澳大利亞而不是特定的州份。該法例於2015年12月進行了大幅的修訂和重寫,重點是加強監管和執法。   境外人仕 由於該法例下的限制僅適用於收購澳大利亞資產的境外人仕,因此,我們必須首先了解何謂“境外人仕”。根據該法例,境外人仕為: (a)非通常居於澳大利亞的個人; 或 (b)非通常居於澳大利亞的個人,外國法人或外國政府持有重大權益的法團; 或 (c)一家由2個或以上的人仕共同持有重大權益的法團,而該2個或以上的人仕均不是通常居住於澳大利亞境內的個人,或為境外法人或外國政府; 或 (d)一個信托基金(trust)的信托人(trustee) , 而非通常居於澳大利亞的個人, 境外法人或外國政府持有該信托基金的重大權益; 或 (e)一個信托基金的信托人,  而2個或以上的非通常居於澳大利亞的個人, 境外法人或外國政府共同持有該信托基金的重大權益; 或 (f)外國政府 在某些情況下,境外人仕的關繫人(associate) 也可被視為境外人仕,儘管該關繫人本身並非境外人仕。 “境外人仕”的定義本身產生的一個重要概念, 就是何謂“通常居住”? 究竟何為通常居住於澳大利亞? 很明顯, 這個概念只適用於自然人而非法人. 根據該法例第5條,非澳大利亞公民需滿足以下的條件方可被視為通常居住於澳大利亞: (a)在過去的12個月內,該人已經在澳大利亞逗留超過200天; 而 (b)當時: (i)他個人實際逗留在澳大利亞,而他持續逗留在澳大利亞並不受到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 或 (ii)他個人並非逗留在澳大利亞,但在他最近離開澳大利亞之前,他在澳大利亞的持續逗留不受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 從以上的定義, 很顯然地,境外人仕不包括澳大利亞公民,但可能包括(1)甚至澳大利亞的永久居民,如果他沒有在過去12個月內在澳大利亞逗留超過200天;(2)持有臨時簽證者,如學生簽證,工作簽證等,因為這些人仕在澳大利亞的持續逗留,受到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 至於何謂重大利益, 在2015年法令修正案之後,其定義已從15%提高到20%,即現在是20%了。   住宅物業 該法案的限制因資產類別而異。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存在國家安全考慮的資產和影響當地澳大利亞人(如住宅物業和食品)日常生活的資產自然會受到監管機構更嚴格的限制和更密切的監督。   新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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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管轄權
香港離婚法律 香港離婚法律包括成文法和普通法判例。與婚姻及離婚相關的成文法主要包括:香港法例179章《婚姻訴訟條例》及1995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香港法例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條例》,香港法律181章《婚姻條例》,以及香港法例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香港法例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目錄– 全文下載 香港法例179A章-《婚姻訴訟規則》 目錄–全文下載 香港法例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目錄–全文下載 香港法律181章-《婚姻條例》 目錄–全文下載 香港法律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目錄–全文下載 有關香港離婚法律的問題,歡迎咨詢本所婚姻法律事務團隊律師。…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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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律師告訴你:香港离婚呈请的条件 香港法例第 179 章《婚姻诉讼条例》第 11A 条规定,呈请人必须依据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事实,证明该宗婚姻已 “破裂至无可挽救” : 1. 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需注意的是,婚姻一方通奸作为呈請离婚的理由,但并不影响财产的分配。離婚呈請人需要向法庭舉證,證明另一方與他人通姦,以及呈請人認為不能在與另一方共同居住。例如,子女的驗血報告,顯示丈夫是非婚生子女的自然父親。 2.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例如,答辯人經常對呈請人或對其父母或子女施加身體或精神虐待,答辯人有酗酒或 吸毒惡習、經常不支付家用、經常離家、賭博等。 3.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呈請人與答辯人必須在申請前明確同意離婚(法律不承認默認)。分居行為可以是婚姻雙方以實際分開居住的行動顯示。夫妻雙方雖仍居於同一屋,但如果互不履行夫妻的責任和義務(包括性行為),在法律上也可被視為分居。反之,即使雙方居住於不同地方,但仍然履行夫妻的責任與義務,仍不算分居。 4.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1A(2)(d)規定,無論答辯人反對與否,呈請人亦無需獲得答辯人的同意,只要呈請人能證明雙方連續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可以直接向法庭呈請離婚,而無須向法庭舉證證明答辯人有任何不當事實。 5. 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1A(2)(e)規定,  呈請人如能證明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可直接向法庭呈請離婚。呈請人需要向法庭證明雙方分居一年以上的事實,以及答辯人沒有合理或正當的理由與呈請人永久分開居住。 有关香港离婚法律事务,欢迎咨询本所婚姻与家事法律团队的律师。…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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