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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香港商業訴訟與仲裁
香港仲裁律師 – 如何在合同中約定香港仲裁條款 作為處理仲裁法律事務的香港律師,在為客戶起草和審閱合同時,就應考慮清楚是否約定適用香港仲裁條款,以及如果約定香港仲裁,如何草擬仲裁條款。以下是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所推薦的仲裁條款。 一、《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下的仲裁 (1) 商業合同約定仲裁條款的樣本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釋、履行、違反或終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非合同性爭議,均應提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機構仲裁,並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最終解決。…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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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律師:為什麼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的方式 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的優點 仲裁的中立性 如果交易的一方是中國內地商家,雙方約定中中國法院訴訟當然是中方優先的選擇。但交易的外國一方因為不熟悉中國的法律制度,往往不喜歡。仲裁比訴訟能夠更好的滿足交易雙方選擇一個中立地點解決爭議的願望。 仲裁的專業性 仲裁更適合於解決涉及專業問題的案件。在仲裁中,選擇在相關行業或專業領域有一定背景,既懂技術有了解實際商業背景的仲裁員,相比訴訟,能更快、更有效的解決爭端。…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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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訴訟律師制度簡介 香港诉讼律師,即香港大律师 香港訴訟律師,又稱香港大律師,英文名稱barrister, 是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兩種律師的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solicitor)。按照英國及部分英國殖民地的法律規定,只有訴訟律師能在上訴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香港訴訟律師俗稱為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在英國蘇格蘭地區,對應的訴訟律師被稱為 Advocate 。 香港訴訟律師原則上並不受當事人直接雇用,他們出庭是應事務律師的邀請有償提供專業意見而已。所以他們在法庭上的首要任務和職業操守是協助法官作出法律上來說正確的決定,而不是片面的幫助自己的間接受托人。香港訴訟律師也必須以個人身份执業,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香港訴訟律師不能隸屬於任何合夥律師事務所或者公司。…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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