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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申請父母令及香港永久居留權

一、代孕及親子關係的香港法律擬制

  • 代孕關係中,誰是子女的法律上的母親?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香港法例第429章)第9條的規定,懷有該子女的女子(即代母)為該子女的法律上的母親,而不是其他人。

  • 代孕關係中,誰是子女的法律上的父親?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香港法例第429章)第10條的規定,懷有該子女的女子的丈夫或共同接受助孕父母的男性伴侶(即代母的丈夫或伴侶)是孩子法律上的父親,而提供精子的男子則並不因為提供精子而成為孩子的父親。

二、 提供配子的丈夫或妻子怎樣才能確認成爲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

  • 代孕關係中,提供配子的人如何申請成爲子女法律上父母?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香港法例第429章)第12條的規定,提供配子的丈夫或妻子如要申請成為代孕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必須要向香港法庭申請父母令,由法庭通過判決的方式確認推翻上述親子關係擬制的法律規定,確認提供配子的丈夫或/和妻子為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申請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

  • 胚胎是使用丈夫及妻子的配子或使用其中一人的配子所產生
  • 丈夫及妻子必須在該子女出生後6個月內申請命令
  • 在提出申請時及發出命令時 —(a)該子女必須是與丈夫及妻子或兩者中的任何一人同屬一家;及(b)丈夫及妻子,或其中一人必須 以香港為其居籍;或者在提出申請及發出命令當日之前的1年期間,一直慣常居於香港;或者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 在命令發出時,丈夫及妻子均須年滿18歲。
  • 該子女的父親(懷有該子女的女子的丈夫)及懷有該子女的女子,在完全明白所涉事宜的情況下,均自主地和無條件地同意法院發出命令。但如無法找到的人或無能力表示同意的人除外;而懷有該子女的女子在該子女出生後6個星期內表示同意的,該項同意是無效。
  • 丈夫或妻子並無為下述事情付出或接受金錢或其他利益(合理招致的費用除外) —(a)判定父母令的發出;(b) 該子女的父親(懷有該子女的女子的丈夫)及懷有該子女的女子之同意發出判定父母令;(c)將該子女交予丈夫和妻子;或(d)為了使法院發出命令而作出的安排,獲法院授權或獲法院其後准許付出或接受金錢和利益者除外。

三、國外出生的代孕子女申請香港永居身份

  •  港人在國外出生的代孕子女如何申請赴港定居和取得香港永居的身份

      如果委託代孕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在代孕子女出生是是香港永久居民,与代孕子女有血緣關係,則可申請代孕子女赴港定居和取得香港身份的條件,詳情見文章《香港永久居民海外子女的居留權問題》。

  •  代孕海外出生的子女如何申請香港居留權?

        除了符合上述一般的法律條件外,對於海外出生的代孕子女,通常還需要法庭命令,例如向香港法庭申請父母令(parent order)或監護令(guardianship order),從而在法律上確認委託代孕的父母是該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或監護人。

  • 海外代孕出生的子女,如何入境香港?

       就代孕而在海外出生的子女而言,入境香港的方式要根據具體情況,例如是否取得出生國家的護照、是否能依賴父母的身份而取得某一國家的護照或旅行證件(例如:中國旅行証或他國護照)、是否能符合資格和條件申請受養人簽證或香港護照等,具體考慮確定。

四、代孕子女申請父母令:相關案例

(1)  未申請父母令的代孕子女,在離婚程序中如何處理管養權?

  • Re X & Y (Surrogate Children: Transfer of Proceedings)([2023] HKFC 146)

     摘要: 在離婚程序中,夫妻(委托代孕的父母)就代孕子女的管養權無爭議,申請法庭批準其同意傳票。但是,法庭發現該代孕子女在美國由代母孕育出生後,沒有在香港申請過父母令。委托代孕的父母也沒有打算申請父母令。法庭如何處理該等子女的管養權問題?

    判決: 法庭無權利強迫委托代孕的父母申請父母令,將該等子女的管養權問題移轉到高等法院審理。

  • HC v WYH [2024] HKCFI 1157: 高等法院判決:離婚程序中的子女,即MPPO第2條之“家庭子女”並不要求該子女與夫妻一方有親子關係,只要“視爲家庭子女”即可,因此,法庭可以就代孕出生子女的管養權做出判決。

(2)在中國內地代孕出生的子女,成功地在香港法庭申請到父母令

     摘要:這是香港法庭批準在中國內地實施代孕的子女獲得法庭批準的父母令的案件。委托代孕的父母均為香港居民,使用父親的配子和未知人士的卵子進行人手受孕並在中國內地由代母孕育出生。因無法申請到單程證回香港,向法庭申請父母令以及批準代孕費用75萬人民幣。

     判決:以內地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為基礎,法庭認為內地法律對於商業的代孕的合法性處於未定的狀態,代孕合同在內地法律下並非無效。 法庭批準75萬的代孕花費為合理費用,以及批準父母令。

   其他在中國內地代孕而成功在香港申請父母令的案件有: Re: A&B (HCMP 1571/2018);

(3) 在代孕實施之前,預先向法院申請批準代孕費用,可性但是非常困難

     摘要:拟委托代孕的香港居民夫妻向法庭申请预先批准其准备支出的代孕费用。

     判決:(1) 法庭有權就此類代孕實施之前的事先申請作出命令;(2) 就事先申請批準代孕費用的案件,與代孕發生之後的申請不同,法庭適用不同的法律原則處理,其批準的門檻比事後申請批準的標準要高很多。 就該案的商業代孕安排,法庭拒絕了事先批準代孕費用的申請。

(4) 为代孕子女申请父母令: 儿童利益为最重要的考量,超出法庭期限可延期,不合理费用需或法庭批准

     摘要: 委托代孕的父母為香港居民, 提供兩人的配子, 在美國加州由代母孕育出生, 出生後在加州取得父母令, 第一次申請孩子的受養人簽證成功, 在續簽受養人簽證時被入境處發現是代孕, 從而申請父母令以及批準代孕的合理費用。

    判決: (1) 兒童利益為最重要考量的原則同樣適用於PCO第12條下的父母令的申請;(2) 超出法定期限(代孕子女出生後6個月)也可以申請,法庭有酌情權批準延長6個月的法定期限;(3)  費用問題的兩階段測試(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是否批準)。考慮兒童利益的最高考量,法庭只在最清楚的濫用及違反公共政策的情況下才會拒絕批準費用。 法庭考慮三個原則(是否合理的比例,是否善意及沒有道德上的問題,是否欺騙政府)決定是否批準不合理費用。

  • 類似的近期案例: Re CS vs SD (HCMP 1731/2023):  代孕所涉及兩個國家均禁止代孕,費用不合理,嚴重超期,但 法庭考慮孩子的最大利益,批准父母令。

(5) 為代孕子女申请父母令, 需要委托代孕的父母一起申请,只有一方无法申请

     摘要:配子為委托代孕的香港丈夫和加拿大籍妻子提供,在印度由印度代母產子,在沒有申請父母令情況下,入境處批準了該兒童取得香港居留權(法庭對此持保留意見)。在離婚程序中關於子女的管養權的爭議,家事法庭因沒有父母令而無法處理。因此,委托代孕的丈夫申請父母令,妻子不同意加入申請。

     判决:父母令需要委托代孕的丈夫和妻子一起申请(PCO第12条 ),單方无法申請,但可以申請收養。

(6) 香港第一件代孕子女申请父母令,家事法院移转到高等法院处理

    摘要: 香港第一件代孕子女申请父母令的案件,家事法庭決定將案件移轉給高等法院处理。

(7) 代孕涉及的兩個國家(泰國和柬埔寨)均禁止商業代孕,香港法庭酌情批准了父母令

五、境外代孕子女申請父母令: 本所代理的案件

  • HCMP 474/2025:  本所在該案中成功地代表申請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內地代孕出生的子女取得父母令,獲得法院批準。
  • Ccf, Zj And Lm, HCMP 669 / 2025本所在該案中成功地代表申請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內地代孕出生的子女取得父母令,獲得法院批準。
  • HCMP 1798/ 2025: 本所在該案中代表申請人,就美國加州代孕出生的子女,香港高等法院申請
  • 取得父母令,成功地獲得法院批準。
  • HCMP 1799/ 2025: 本所在該案中代表申請人父母,成功地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就美國加州代孕出生的子女取得父母令,獲得法院批準。

有關境外代孕出生的子女在香港申請父母令的問題,歡迎諮詢本所香港婚姻與家事法律團隊的律師。 有關香港離婚程序香港離婚子女撫養權香港離婚贍養費和財產分割香港婚前財產協議香港登記結婚等相關法律問題,請進一步查詢香港婚姻家事法律服務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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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顯明律師 主任律師 - Principal Solicitor
閆顯明律師事務所,香港高等法院律師及中國律師。 閆律師為本所主任律師。他有香港、內地、英格蘭和威爾斯三地的律師執業資格,具有20年以上的律師執業經驗。他在處理內地和香港的各種法律事務方面具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閆律師的主要執業領域是香港民事訴訟,仲裁,商業公司法,遺產遺產,信託、婚姻家事,移民簽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