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美國代孕出生子女:回港、居留權及父母令?
對於許多正在經歷不孕不育困擾的香港夫婦而言,前往醫療技術先進且法律完備的美國尋求代孕(Gestational Surrogacy),是實現家庭夢想的一條重要途徑。令準父母備受寬慰的是,在寶寶出生前後,美國法院通常會頒發「出生前/後令」(Pre-Birth/Post-Birth Order),並直接在全美通用的出生紙(Birth Certificate)上將委託父母列為唯一的法定母親與父親。
然而,港人在美國代孕出生子女,仍然需要面臨許多挑戰,包括:(1)整個代孕的安排如何合法行進以避免觸犯香港關於禁止商業代孕的刑事法律規定?(2) 孩子出生后,如何返回香港?(3)如何取得孩子的香港居留身份及居留權?(3)如何从法律上確立孩子与委託代孕的港人父母之間的親子關係?
一、 美國的代孕安排如何合法地進行,以避免觸犯香港關於禁止商業代孕的刑事法律規定?
香港法律禁止商業代孕。根據《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17條,任何人不得就代孕安排作出或接受付款,此限制不論該付款及安排是發生在香港或境外其他地方。根據同條例第18條,禁止發布或分發有關商業代孕或代母安排交易的廣告。參與、提出、安排或接受商業代孕款項屬於刑事罪行,首次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關於該等條款的意義和適用範圍,在法院的判例和理解和解釋上,并不完全一致。準備到美國代孕的港人准父母,應該事先取得律師的專業意見,準確地理解其法律意義,以避免觸犯該等法律的規定。根據入境処的執法指導,如果入境処在受理有關代孕子女的入境或居留申請時,發現有涉嫌違反《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的商業代孕,入境処會將個案轉介給香港調查部門作為刑事案件調查處理。
二、港人美國代孕的孩子出生后,如何返回香港?
在過往,港人在美國出生的子女基於美國法律可以取得美國身份和護照。因而,通常,最方便的途徑是孩子出生之後,先取得美國的護照,并憑藉美國護照先以訪客身份入境香港,然後再在香港申請父母令和/或香港居留身份。其好處在於不用在美國等待香港旅行證件回港,而可以先回港,再處理香港身份問題。
我們注意到,美國川普政權在近些年一致致力於採取行政措施,禁止父母都沒有美國居留身份的嬰兒在美國出生而取得美國身份和護照。準備到美國代孕的港人准父母,應該充分考慮到美國法律和實踐的變法,并尋求美國法律意見,以對此種風險作出評估。
三、 港人美國代孕的孩子出生后,如何取得香港居留身份及居留權?
港人在美國代孕出生的子女回港后,如果計畫孩子在香港長期居留、學習和生活,應該需要申請取得相應的香港居留身份。根據個案具體的情況,通常可以考慮的是身份受養人簽證以便在港居留,或者直接申請覈實和取得香港永久居留身份。 然後,這裡涉及到複雜的法律問題:(1)根據中國國籍法,孩子是否有中國國籍? (2) 如果孩子不具有中國國籍,無法申請香港永久居留權,孩子是否符合申請受養人簽證的條件?(3)無論申請香港永久居留權還是申請受養人,委託代孕的港人父母,是否有權作為“父母”(考慮到香港法律下就代孕出生的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的推定)決定孩子身份申請香港居留身份?
就這些問題,港人委託代孕的父母應該根據具體的案情,諮詢獨立的、无厲害關係的專業香港律師的意見,以便作出符合自己的情況的選擇和決定。
四、 如何从法律上確立孩子与委託代孕的港人父母之間的親子關係?
「父母令」是香港高等法院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第12條頒發的法庭命令 ,以確定孩子法律上的父親和母親是誰。它的核心法律功能在於:
- 終止(Extinguish) 代母(及其配偶,如有)在法律上的父母身份及父母責任。
- 轉移(Transfer) 完整的、永久的法定父母身份與監護權予委託父母。
如果未能成功取得父母令,委託父母在香港法律層面上將處於「法律真空」狀態,並可能面臨以下長期且嚴峻的風險:
- 居留權與出入境受阻:香港入境事務處有權以「未能依法證明父母子女關係」為由,拒絕直接向寶寶批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特區護照。
- 醫療與教育決策權缺失:在簽署緊急醫療手術同意書、為孩子辦理本地幼稚園或學校入學手續時,委託父母可能會因缺乏合法監護人身份而遭到校方或醫院的拒絕。
- 財產繼承與信託漏洞:若委託父母不幸離世且未立遺囑,在香港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撫養人撫恤法律中,該名孩子可能無法被視為合法的遺產受益人。
三、 申请父母令:高等法院的審查核心
在香港,申請父母令絕非一項法庭程序,根據過往的案例,因其複雜性,應該由香港高等法院(而非區域法院家事法庭)審理和作出決定。對每一宗父母令的申請,港人準父母必須跨越以下核心門檻:
1. 法定 6 個月的黃金申請期
法律明文規定,父母令的申請必須在孩子出生後的 6 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香港法院在過往的判例中對這一時限表現得相當嚴苛,因此,在寶寶出生前夕及落地後,必須立即開展本地的法律籌備工作。
2. 必須具備基因關聯(Genetic Link)
被申請的寶寶,其親生父母中必須至少有一方提供了精子或卵子(即與委託夫婦的其中一方具有血緣關係)。如果代孕安排中同時使用了第三方捐精和第三方捐卵,則無法通過香港的父母令程序來確立關係。
3. 婚姻狀態與居所限制
申請人必須是合法的已婚夫婦(由於香港目前的法律框架,不接受未婚情侶或同性伴侶的代孕父母令申請)。此外,在提出申請時,夫婦中至少一方案的定居地(Domicile)必須在香港,或與香港保持著長遠且實質性的聯繫。
4. 商業代孕的禁令與「法庭追溯性批准」
這是美國代孕案件中最為複雜的法律難關。根據香港法例第561章《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17條,商業代孕在香港屬於刑事犯罪。鑑於美國代孕流程往往涉及支付給代孕公司、律師以及代母本人的大額商業費用,委託父母必須在訴訟中主動向法庭全面披露所有開支賬目,並請求法官依法對不合理的這些海外商業款項給予「追溯性批准」(Retroactive Authoriz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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